元代史伯璿鹽務思想論析
2018-01-23張國旺
張國旺
兩浙鹽課收入是元代中央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温州、台州地區更是兩浙鹽業的主要産地,歷來受到中央和地方的重視。這不僅表現在鹽務法令的變革,更體現在地方人士對鹽務的認知。温州平陽儒士史伯璿就根據當時的鹽務狀況表達了自己的鹽務思想。其鹽務言論主要收録在其詩文集《牖岩先生遺稿》(1)黄虞稷《千頃堂書目》卷二九《補》,《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76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699頁;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四八《經籍八·集部一·别集·元》引《黄氏書目》無“先生”二字。中。《牖岩先生遺稿》後散佚,後人將其輯佚,編定爲《青華集》(2)乾隆《温州府誌》卷三七。清乾隆二十五年刊,1914年補刻本。。陳彩雲利用《青華集》探討了元代温州的鹽政(3)陳彩雲《元代温州鹽政考述》,《鹽業史研究》2011年第2期;又見陳彩雲《元代温州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75—84頁。,更傾向於具體史實的考述。本文將以史伯璿有關鹽務言論爲中心,考察史伯璿的鹽務思想,以求有所發現。
一、 史伯璿其人
關於史伯璿的生年,《元詩選》癸集、《全元文》《全元詩》小傳、《四書管窺》點校本前言均載其生於1299年(大德三年)。其生年的判定主要基於他在《續修四書管窺大意序》中自稱“歲辛酉,春秋二十三矣”,且“元統改元,遂以《四書通旨》胡氏注、《纂疏》《集成》《輯講》饒氏注四編編首所著者聚爲一帙”。元統爲元順帝年號,此處“辛酉歲”當在元統改元以前,即至治元年(1321)。由此可知,史伯璿生於 1299年無誤(4)陳彩雲認爲史伯璿當生於大德二年(1298),蓋以周歲計之。參見陳彩雲《元代温州研究》,206頁。。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管窺外編》“成于至正丁未,即元亡之年。計其人當已入明,然始末不可考矣”。至正丁未爲至正二十七年(1367)。然史伯璿稱《管窺外編》始作於至正七年(丁亥,1347)春,“因朋友有所問辨,輒録之以備遺忘,且以爲他日就正有道之張本也。歲月既久,積累成册,題曰《管窺外編》”(5)史伯璿《青華集》,李成廉點校,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4頁。。《管窺外編序》則作於三年後的至正庚寅歲(至正十年,1350)。由此,《管窺外編》最晚應成於至正十年,而非至正丁未年。可知《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所載有誤。
關於史伯璿的卒年,《元詩選》癸集稱其“卒年五十六歲”,蓋取自明徐象梅《兩浙名賢録》卷二《儒碩》。《全元文》《全元詩》所云史伯璿之卒年,當沿襲《元詩選》,將史伯璿之卒年定爲公元1354年。民國《平陽縣誌》卷三六載史伯璿傳記,云史氏“至正十四年某月日卒,年五十六”。可見史伯璿當卒於至正十四年。
史伯璿,字文璣,號牖岩,温州平陽人。他並非“自幼嗜學”,而自稱“愚幼時廢學,歲辛酉,春秋二十三矣,始知以書籍自課”,於經史百家之書,“凡二十種,雜然而時習之”。最後專注於《四書》以及《書》《易》等數經,“篤信堅守朱子之説,反覆研究殆三十年”(6)陳高《不繫舟漁集》卷一《四書管窺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16册,202頁。。其《四書》方面的成就主要體現在《四書管窺》中。元統元年(1333),史伯璿以《四書通旨》胡氏注,《纂疏》《集成》《輯講》饒氏注四編編首所著者聚爲一帙,四年後,“再得《講義》《發明》二書陳氏注,《考證叢説三編》許氏注觀之,輒又以三編所見共爲一帙”。最終將兩者合二爲一,名之曰《四書管窺》,凡八卷,之後又有所增損,即爲《續修四書管窺大意》(7)史伯璿《續修四書管窺大意序》,《青華集》,5頁。。至正七年(1347)春,“因朋友有所問辨,輒録之以備遺忘,且以爲他日就正有道之張本也。歲月既久,積累成册,題曰《管窺外編》。蓋欲與向所述於《四書》者有别耳”。《管窺外編》凡五卷。此外,他對天文曆學也很有成就,所著《三正説》《又論天地》《七政違天右轉論》《論日月食》《辨三家論潮之誤》《晝夜長短考》《月星不受日光辨》(8)《三正説》《又論天地》《七政違天右轉論》《論日月食》《辨三家論潮之誤》等五篇見於(明)唐順之編《荆川稗編》卷一四、四九、五五,《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53册,288—295頁;第954册,134—138、144—147、151—152、272—276頁;《晝夜長短考》《月星不受日光辨》見於李修生主編《全元文》第46册,鳳凰出版社,2004年,464—466頁。等篇目都是著名的天文曆學文章。
史伯璿在經學、天文曆學方面成績卓然。此外,他雖“隱居不仕”,但並非對世事漠不關心。他對賦役、役法的陳言,對常平倉以及河堤修造的建議和看法都頗有影響,特别是他對兩浙鹽務的思想尤其值得關注。
二、 史伯璿的鹽務思想
史伯璿的鹽務思想具體反映在《上鹽禁書》《代言鹽法書》《上憲司陳言時事書》中。概括説來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 他指出要想徹底整治私鹽,“必須根究其鹽出在何場灶”,即深究私鹽的來源,從而加大對私鹽灶户和直接管理者鹽場官的責罰力度。他認爲元代的鹽官設置可謂嚴密,主要體現在各個層級官員各司其職,“以熬煎之任,付之各場;以積貯之事,付之各倉。州有補司,縣有縣尉,固關津要緊所在,則有巡檢司,及鎮守軍官分任巡邏。私鹽之禁,至於網路總統督董而運掉之,則一以寄之轉運使司”,不可謂不嚴密。然而雖然鹽法如此嚴密,但仍有私鹽發生,官鹽的銷售從而受到影響。這是因爲“但知販賣買食之當詰,而不究其所販所買何地”,即“官鹽卒至壅遏、私鹽卒至透漏者,以人但知販賣買食之當詰,而不究其所販所賣爲何地故也”(9)史伯璿《上憲司陳言時事書》,《青華集》,37頁。。也就是説,官府將私鹽的整治對象集中在販賣私鹽的商人和買食私鹽的百姓,而没有糾察商人所販私鹽來自何地,是元代鹽禁愈密,然私鹽卻更加盛行的原因。這主要表現在《上鹽禁書》中。
他以温州爲例,指出 :“本州地面,介山瀕海,聞販私鹽者,跋山而出,遵海而趨,動以千百成群,往往多處州、建寧負固走險、凶頑不逞之徒,涉歷本州地界,公然操辦,往返各處。巡禁在官之人,袖手莫敢攔截,不過取索買路錢貫而已。略不思公家委任之職,在所當盡,就中號爲十分盡職者,亦不過視隊群之小少者,捉獲一二以塞己責而已。總督之司,受其申聞,亦不復究其所販之鹽出在何處,而泥于正理現發之説,而不知通變,甚失拔木塞源之意,正所謂膠注調瑟之失也。夫正理現發,慮其妄指平民則然耳。”也就是説,在鹽業運銷過程中,由於温州沿海多山的地理環境的限制,來自處州、建寧的私鹽販多爲“凶頑不逞”之徒,不惜鋌而走險,前來本地公然購銷私鹽,往返各地。巡禁私鹽的地方官員慑於私鹽販的力量,不敢攔截私鹽,只是象徵性地收一些過路費,没有盡到相應的職責。爲了應付上司的檢視,僅僅捉獲勢力較小的少許私鹽販。總管鹽務的鹽運司則接到事件申報後,並不追究私鹽的來源,而是泥於下級官員所報的情況而不加審查。下級官員往往妄指平民爲私鹽販,從而維護了他們的政績。
在史伯璿看來,私鹽出自平民煎煮者很少,而更多地出自鹽運司管轄下的亭灶煎煮,即“出於小民之钁煮者甚少,其擔數以百千計者,未有不出於亭灶之所煮煎者也”。在私鹽生發的過程中,場官徇私舞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各場之官,既有常俸,灶户辦官課,則每至虧兑,賣私鹽則夕辦,玩法徇私莫甚於此。”
由此,史伯璿提出“今後若有捕獲私鹽者,必須根究其鹽出何處場灶,其與賣灶户,則加等斷罪,場官則嚴加責罰。如場官有知情放縱,或分贓入己者,又當斷不敍以痛懲之”(10)史伯璿《上鹽禁書》,《青華集》,25—26頁。的建議。他認爲這樣就可以根絶私鹽,官課充足,而平民也不會再遭受“妄指”爲私鹽販之害。
(二) 他分析了元中後期以高價樁配急徵爲具體形式的運銷方式不僅造成亭灶户破産逃亡以致虧兑鹽課,而且又出現私鹽盛行,以致鹽法澀滯的原因,通過計算鹽價與鹽務生産與行銷、管理過程中的成本,指出了當下鹽務管理的弊端,進而提出革去一切鹽務管理官吏,聽沿海路府州縣之民與商販興販,鹽利收入歸各地税務,專設務官一員掌管鹽税,如同商税一樣,近海煎煮處三分税一,其他行鹽地面十分税一。退一步,也可以只革罷鹽運提舉之官,以各處鹽場分隸所在路府州縣管理。這主要表現在《代言鹽法書》中。
史伯璿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建議,是基於當時因食鹽樁配而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夫鹽之爲法,自至治以來,爲弊日甚一日。數載以前,樁配抑勒,使民占認。鄉都之民,至有賣田廬、鬻妻子以充鹽價者。又不及數,則笞棰逮曳,不勝慘酷,有力者則散而之四方,無力者自經於溝瀆”。而地方官員“特迫于運司一二比薄責之嚴限,不得已而爲之耳”,雖然至正四年以來,元順帝曾下詔寬恤鹽民,短時間内有所好轉,然“今又有配抑之漸矣,若不改弦易轍,政恐將來之弊,又有甚於曩日,而民仍大不堪者矣”。可見食鹽樁配一方面使食鹽樁配成爲鄉都之民的沉重負擔,鄉都之民爲完成上司下達的樁配任務,甚至賣掉田廬和妻兒,否則便會遭到笞棰之刑,場面慘不忍睹。由於元代的鹽課由鹽運司專門管理,身處其中的地方官司迫於鹽運司的壓力,不得不催督百姓完成樁配任務。同時由於鹽課額的不斷增加和私鹽的逐漸增多,亭灶之民也往往因爲鹽課額的不斷加重,趨於破産,從而不能完成課額,而選擇背井離鄉,逃移他處,從而更造成了鹽課額的虧兑之患。與此同時,隨著鹽價的逐漸提高,百姓吃不起官府樁配的食鹽,從而選擇鹽價較低的私鹽食用,由此販賣私鹽者愈來愈多,從而影響了官方的鹽課收入,導致鹽法澀滯。如此三者交並,更加導致鹽法的破壞,所謂“足國裕民之意兩失之矣”。
“各場牢盆工本,皆公家所與,亭灶不過使之出力煎熬而已。官司又與免其别差以優恤之,然則亭灶何至有破産逃移之苦難矣。鹽課又安得有虧兑哉?且鹽爲五味之一,民食所以不可缺,理宜齎價赴買,何至抑配,而猶有不肯占認耶?”史伯璿開始探討出現亭灶破産逃移,鄉都之民不肯佔認抑配,從而造成鹽法澀滯的原因。他認爲之所以出現這些社會問題,其根本原因“不過以官鹽價貴,私鹽價賤而已”。在他看來,“今之官鹽,計其工本,每引止於半錠,而賣之於民,則價不止四錠,而一引之中,本居其一,而利居其七也。本輕利重既已如此,又與倉官秤子所減克,每引雖有四百斛,而減克之餘,多者不過三百斛,少者但有二百餘斛而已。是一斛之鹽,幾以一貫之價。私鹽之賤者,或一貫四斛,甚者或一貫五六斛,或七八斛。一貴一賤,相懸如此,宜貧民之不肯買食官鹽,而但食私鹽,雖有嚴法,不可得而禁遏也,鹽法安得不澀滯也哉!”然而他在對鹽業生産和管理的成本進行計算之後,又發現了問題。初步看來,官鹽的成本小,獲利多,然而上述七分利並非國家全部獲得,其中兩分被鹽商拿走,國家獲得的利潤不超過五分。如果將鹽運司官吏及各場官吏的俸禄計算在内,國家所獲得的利潤可以説微乎其微,即“所謂利居其七者,全以爲國家之課猶可,而七分之中,實則二分爲買引客人所得,公家實收不過五分而已。而五分之中,除以給轉使司與各場官吏俸禄之外,公家所得不知實有幾分,何苦自違高價樁配之舊,而不能聽民便者乎?”
史伯璿看來,既然鹽法積弊至深,無法滿足足國裕民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對現有鹽法進行調整。於是他提出革去鹽運專司機構官吏,聽從沿海民户自行生産,商旅自行販賣,由朝廷對鹽業生産統籌處理,於各處税務添設務官一員專掌鹽税,而鹽税的徵收則有所區别,近海煎煮處三分税一,其他行鹽地面十分税一。即“爲今之計,上策莫如一切革去,轉運提舉與各處倉場官吏,其沿海路府州縣之民,欲以煮鹽爲業者,與各處客商有欲興販貸者,皆從其便。朝廷但爲通計其在先實入公家鹽利之數,於各處税務,添設務官一員,專一職掌鹽税。其近海熬煮之處,取三分税一。其客商興販者,須要將所販之鹽,到務起給由單一,報明該鹽數多少,於何州何縣發賣。納税之處,務官檢點多少。如是,又逐與鹽數,不相應者,量與斷治。如無作弊,則與十分税一。大概相舶貨已經抽解,又須投税之例,合此一税,總紐其入。如又不逮在先所入之數,則委司州府縣之官,敷於買食之人户,令其與酒醋一體包納,課程隨季申解。猶有不足,則捐與民,不失世祖皇帝立法之初意可也”。他指出這樣“上可以足國,下可以裕民,自不至於商賈抑配,而可以聽從民便矣”。
在史伯璿看來,利用管理商税的方式管理鹽課,是上策。但由於鹽課浩大,並非一般商税、市舶税可比,這個策略未必可行。史伯璿考慮到這一點,强調在“此法未易舉行”的情況下,進一步提出了只革去轉運提舉官員,各處鹽場分屬所在路府州縣管理的方式,從而進一步提升路府州縣在鹽務管理中的職能,擴大鹽場官的管理效能,除管理生産外,還賦予其銷售的職能。他指出 :“莫只且革去轉運提舉之官,以各處鹽場分隸所在路府州縣,卻將部引照依各場原額發付,本場不須給散工本,令其自煮自賣,扣算公家每引實得之價,隨月申解。所屬分路,但令場家處置。巡鹽吏卒若干人,於本場行鹽地面巡邏,豪强欺凌場家,則有司爲之平直。如是,則自無私鹽侵襯官課之患矣。大抵民間私鹽,未有不出亭灶者。場官但任煎熬之職,不任貨賣之責,則所賣之私鹽,常數倍於所煮之官鹽,此鹽法之所由以澀滯也。誠能就以貨賣之,或付之,則自無澀滯之患矣。”(11)史伯璿《代言鹽法書》,《青華集》,27—31頁。
值得注意的是,史伯璿匯總了《上鹽禁書》和《代言鹽法書》的内容,將整治鹽法作爲一項内容寫入《上憲司陳言時事書》。《代言鹽法書》即是代岳祖義所言鹽法事。文中稱“今上皇帝,性儉慈,心世祖愛民之心,屢頒明詔,務欲厚下以蘇民困”,又稱“自至正四年,寬恤之詔下,然後官民兩得其便”。此處“今上皇帝”,當指元順帝。可知此文作於至正四年(1344)以後。《上鹽禁書》或如《上岳侯言賦役書》《上州尹岳侯書》《再上太守岳侯書》《三上太守岳侯書》一樣,其上書的對象當爲時任平陽知州兼勸農事岳祖義。《常平倉詩序》云 :“至正丁亥,適郡太守岳侯蒞政之明年,境内小稔。”岳侯即岳祖義。可知岳祖義蒞政平陽的時間爲至正丙戌年(1346,至正六年)。岳祖義到任後,得悉史伯璿乃當地宿儒,深爲敬仰,因此史伯璿成爲岳祖義的座上賓。史伯璿曾撰《岳太守席上紀遊》,以“鳳凰鳴矣,於彼高岡”爲韻,拈得“於”字,還有詩《太守席上奉運使奏差元軍》等(12)史伯璿《青華集》,61—62頁。。此外,還撰有《代太守牒城隍文》等。由此史伯璿爲岳祖義代言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信的。
《上憲司陳言時事書》主要是“舉其有裨於政教者,陳于高明之前,在下言非過分,在上聽之或可行”,其中指出 :“一、鹽爲國家大課。云云。已見前代言鹽禁内,但去其所課上策,盡革去運司倉場之官,只收鹽税之説。獨用其次一策,減添些少。今日私鹽之禁,可謂嚴矣。然而官鹽卒至壅遏、私鹽卒至透漏者,以人但知販賣買食之當詰,而不究其所販所賣爲何地故也。云云。亦見前代言鹽禁内之説,此但多换添減數語。”就内容而言,所謂“已見前代言鹽禁内,但去其所課上策,盡革去運司倉場之官,只收鹽税之説。獨用其次一策”當是《代言鹽法書》的主要内容,其分析“官鹽卒至壅遏、私鹽卒至透漏者,以人但知販賣買食之當詰,而不究其所販所賣爲何地故也”,並非如他所言“亦見前代言鹽禁内之説”,即《代言鹽法書》的内容,而是出自《上鹽禁書》。由此,《上憲司陳言時事書》當作於《上鹽禁書》和《代言鹽法書》後。此時在史伯璿看來,顯然“盡革去運司倉場之官,只收鹽税”之説不合時宜,於是退而求其次,選擇革去運司之官,由地方路府州縣管理鹽務。就其表述而言,似可推斷《代言鹽法書》當早於《上鹽禁書》,且《上鹽禁書》也爲“代言”鹽禁之説。在這一層面上講,他的這些言論在某種程度上是岳祖義借史伯璿之手上奏鹽務事理的結果。當然史伯璿的鹽務思想在當時中央財政以榷鹽爲大宗,且極其複雜的社會背景下,顯然是無法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