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股权继承案例看权能改革方向
2018-01-23洪运
洪 运
目前,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继承、如何继承,各地实践存在一定差异,一般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决议来确定,而针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能够继承股份,大多持否定态度。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以“三权分置”理论为导向,以切实维护股份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对现行政策法规及改革精神的深入分析,创新探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条件与程序,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实现路径提供了“温江答案”。
梓潼社区实例
温江区天府街道梓潼社区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先行先试社区,于2009年4月启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该社区集体资产达252.32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226.65万元,非经营性资产25.67万元;资源性资产1528.62亩。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梓潼社区开展了股份量化工作。按照股份量化方案,对社区内1113户农户进行股权量化,人均股份458.8股。近5年,股份年均收益353.46万元,人均股份收益3303.36元。
2014年10月,作为梓潼社区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梁正清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为赵彬,但该继承人在2009年4月30日集体经济组织界定成员时,因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办教师),户口也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未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继承人是否可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讨论后决定,该继承人可继承股份财产收益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将股份收益直接分配给该继承人。2017年5月10日,天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依据该继承人申请,为其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同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内容,在证书备注中注明“该股权仅享有收益权。”
主要做法
以章程方式体现成员的自治需求。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为集体成员的共同准则,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愿。在梓潼社区案例中,针对赵彬是否能够继承集体资产股份身份权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较快形成了一致意见,即基于其已丧失成员资格,故不应再享受依附于成员身份的相关表决与选举权利。而针对是否能够继承股份财产权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展开了广泛讨论,部分成员以身份权丧失为由,认为继承股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部分成员则认为直接剥夺继承人应享有的股份财产权利,对继承人显失公平,故赞成为继承人保留此权利。为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成员表决方式通过了赵彬继承集体资产股份财产权利的决议,明确集体资产每年分红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分配给赵彬享有,并将此决议记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上述过程凸显了集体成员共同自治的重要作用,即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决议可对是否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股份财产权利进行约定。若未明确约定,操作实践中可视为同意继承;若已约定财产权利不得继承,并经被继承人生前签字认可此项章程内容,即可由此推定该被继承人已对其股份处置作出提前安排。在此情形下,股权登记机构不得依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申请,为其颁发股权证或确认其财产权利。
以政策方式界定股权的内涵与外延。当继承人中出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形时,是否应给该类继承人颁发股权证、如何颁发等问题,成为了困扰基层的难题。集体资产股权,作为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权利,尽管带有一定福利性质,但并不能否认其内含的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而其与公司股份的不同之处在于,集体资产更为强调股份的身份属性,股份流动往往处于封闭状态,这也成为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获取完整意义股份的重要原因。
为进一步维护股份继承人合法权益,温江区依据《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吸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架构设计,制定了《成都市温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联合总社)社员以合法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与财产权(资产收益权)。”即以集体资产所有权为基础,将与成员身份息息相关的权利界定为股权中的身份权,而与股权收益分配相关的权利界定为股权中的财产权。身份权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天然获取,而财产权作为一项依附于股权的权益,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与身份权适度分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据《继承法》第3条关于公民收入属遗产的规定,将集体资产股份收益作为被继承人一项长期稳定收入,继承人即使无法继承其身份权,但却可继承由股份而产生的持续稳定收益,从而体现了政策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以证书方式保障成员的财产权利。在梓潼社区案例中,当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议方式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股份财产权益予以认可,但如何对该收益权给予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摆在改革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温江区在前期法律论证基础上,选择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颁发给符合继承条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是为与普通股权证区别,在不改变证书基本框架和内容的前提下,对该类证书采用全新配色,并在证书备注中标明“该股权仅享有收益权”。
成效与启示
为合法继承人财产权益的公平保护提供重要依据。集体资产股权作为一项新型农村财产权利,关于其权能实现的改革尚在探索中。实践中,因无明确依据,各地习惯于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的惯性思维来思考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问题,殊不知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带有依附于身份的纯福利属性,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后赋予股份的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有所区别。正是由于对二者属性的混同,导致现实中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被剥夺现象十分严重。如继承事实发生后有众多继承人的情形,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多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无成员身份为由,剥夺后者的合法财产收益权。通过对集体资产股份内涵与外延的准确界定,不仅能对财产权益保护起到较好的宣传作用,还会对类似纠纷处理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
以“三权分置”理论解决集体资产股份继承难题。温江区将“三权分置”理论“移植”到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域,首先,以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对应至集体拥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其次,以农户凭其成员身份拥有承包权为基础,对应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其身份享有集体资产的身份权。最后,以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础,对应至集体资产股份权利中身份权与财产权的适度分离。相比其身份权,允许财产权像农村土地经营权一样,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流动,这既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一般规定,又切实维护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印证了集体土地公有制下“三权分置”理论的延伸空间与运用潜力。
为集体资产股权真正向财产权转变提供现实路径。“三权分置”理论在股份继承权能实现中的创新运用,为股份其他权能实现提供了重要参考。以股份质押融资权能为例,若遇质押失败而需要实现质押权情形,金融机构囿于股份受让人身份限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押权,从而可能导致质押权落空。为降低上述风险,金融机构即使愿意探索股份质押路径,也会对质押股权价值进行贬损评估,让股权价值难以充分实现。若采取身份权(成员权)与财产权(收益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即使出现股份质押失败情形,金融机构可通过对股份财产权对应的固定收益进行保全,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协助执行质押人的股份收益,逐步让其债权得以分期落实,从而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介入集体资产股份金融改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