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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政治哲学?
——对政治哲学定义的一个再考察

2018-01-23李哲罕

现代哲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施特劳斯哲学政治

李哲罕

一、引 言

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已成为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背后所折射出的,其实是政治哲学所涉及问题的重要性,以及这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为解决这些问题,明晰政治哲学的定义就显得非常重要。虽然不明晰政治哲学的定义也可以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都是局部的、一时的解决。

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首先要探讨下“政治哲学”的辞典式定义。对此,尼古拉斯·布宁和余纪元编著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有过一个经典的定义:

政治哲学不同于政治科学,其原因在于政治科学是经验性的和描述性的,它解释一个政府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而政治哲学则是规范性的,它确立那些规定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或理想的标准。事实上这两个领域的界线是不清楚的……当代政治哲学家把分析的技巧和伦理学的承诺带进了他们的研究,他们试图从理论上洞察诸如正义、公平、自由、民主、民族主义、国家、权力、权威、公民身份、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的政治概念,寻求接受或拒绝特定政治制度的合理根据。政治哲学家评价现存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如果现存的安排不能被接受,他们有时还试图论证可以替换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之间不可能存在一条严格的界线,一些社会哲学家,如J.哈贝马斯已经对近来的政治哲学产生了影响。社会哲学也探讨诸如家庭、宗教和教育这些与制度相关的哲学问题。起源于尼采和他的后继者的对文化和现代性的批判也对政治哲学产生了影响。*[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74页。

上述定义作为一般意义的辞典式定义代表了一种超越各种具体观点的 “综合说”。辞典式定义需要兼顾各种观点,展现出政治哲学背后的丰富含义。但这就像为一位要求喝浓缩咖啡的顾客提供几十种咖啡的菜单一样,即使这份菜单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合理排列的,我们也并不能满足于此。

韩水法是国内学界尝试对政治哲学进行定义的先行者,他早年对“政治哲学”的定义是:

什么是政治哲学呢?政治哲学探讨政治的规范和价值、政治的观念基础以及政治科学的方法论,它同时厘定与分析表述这些规范、价值和观念的概念,论证某些正当的规范、价值和观念构成的方式。正是由于它的规范与方法论的性质,所以它无法归于任何一门经验的社会科学之下,而属于哲学的领域。如果我们可以采用一种更为一般和抽象的表述,那么就可以说,政治哲学关涉人类生活中政治层面的根本问题……政治哲学发展,它的方法和观念的变化,长期以来直接受到哲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的牵引和影响。*②③ 韩水法:《政治哲学在中国》,《读书》2000年第9期,第105页,第105页,第106页。

本文认同这段引文中所指出的政治哲学“无法归于任何一门经验的社会科学之下”的观点,因为任何经验的社会科学都不能包括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的一些非经验的维度(基于“是”与“应当”的基本区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哲学就可以完全在理念世界中而与经验世界无涉。韩水法的学理背景使其需要在哲学中为了保持“普遍必然性”而试图摒弃任何经验性的杂质(即所谓“纯粹化”)。通过这种划分当然可以与作为经验学科的政治科学作出区分,但政治哲学的基本内涵应该是将“政治”作为研究对象,将“哲学”作为研究方法,那么,作为经验世界的“政治”如果被摒弃掉,政治哲学又何以能够成立呢?

韩水法本人也认识到这个定义的不完备之处,因此在下文又加上一段补充性的话:

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又与政治学、法律学以及历史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理论学科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且直接受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这样就使得政治哲学所探讨的规范、观念等等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具体学科以及特定的社会-历史观的影响,它们构成了政治哲学研究的知识的与观念的境域。②

他在这篇文章后面又提出可以将现代政治哲学分为两类:

在社会-历史的宏观视野下探讨国家、社会和政治的基本规则、规范和价值,它们的性质,它们的历史与社会的渊源等等,乃是古典政治哲学的主流,而在今天它实际上是与宏观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所探讨的问题有许多的交叉与重合。严格地说,这种类型的政治哲学是无法与上述其他学科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而给自己规定明确的范围的。姑且称这类政治哲学为社会-历史视野下的政治哲学。一般来说,在欧洲大陆占主导地位的就是这样一类政治哲学。分析的政治哲学在本世纪才始兴起,尽管它有深远的英国经验主义的渊源……这派政治哲学是分析哲学在政治哲学领域内的扩展,它将自己的研究范围限于分析和澄清政治和政治学的基本概念、表述方式和语言结构、政治学的方法论等。通过这种限定,它在厘清政治哲学的学科范围与基本概念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③

将上述三段引文结合起来考察,虽然可以发现韩水法在上述两者之间的倾向性,但是它们也将自我揭示出上文所分析的关于政治哲学中的“政治”是否应该有事实维度这个问题。因此,韩水法的这个附带条件的定义并不能让我们完全满意,我们只能站在他的肩膀上继续探询。其实他在近十年后的文章中很好地修正了自己之前的观点,明确回答了关于政治哲学中的“政治”是否应该有事实维度这个问题,本文的分析正是基于此定义而展开的。

倘若说对观念、原则等的追根究底式的研究,正是哲学的本务,那么这些共同的东西在政治哲学的名义下就是政治的东西,也就是说,无论法、权利、国家还是个人与社会都有某种在政治与政治哲学视野之下共同的东西。于是,就如法哲学乃是关于法和权利的哲学研究,国家哲学乃是关于国家的哲学研究一样,政治哲学就是关于政治的研究,就是关于那些具有共同的政治性质的东西的研究。*韩水法:《什么是政治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第29页。

在现代学科分化的意义上,一门特定学科之所以是特定学科,需要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或同时在此两者上,和其他学科有所差别(尽管这些差别有时并不明晰)。用不同方法研究同一个对象,抑或用同一种方法研究不同对象,就会产生各种交叉学科。这些交叉学科的存在使我们对于某些特定问题的认识更为立体全面。例如,在法经济学中使用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去研究法学问题,在法社会学中使用社会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学问题,在法哲学中使用哲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学问题,在分析哲学使用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哲学问题。当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之间也存在着影响和相互影响的可能性。例如,实证主义就要求排除形而上学的内容,而逻辑学并不适用于调查问卷分析的研究方法。

政治哲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与其他学科一样,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有其特定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这里关于政治哲学定义的再考察,必然要同时涉及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只有结合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考察,才可以将政治哲学与相近的学科做出大致区分,例如一般哲学和政治科学等。需要留意的是,其中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否会因为相互的联结而产生不同于自身一般情况的变化。关于政治哲学史和比较政治哲学等宽泛意义上属于政治哲学的学科则因为指向的是理论史和理论,并非直面“政治”本身,因此本文不做过多展开。

何为政治哲学?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政治哲学就是以“政治”作为研究对象和以“哲学”作为研究方法的一门学科。在两者的作用下,政治哲学首先以“政治”这一人类活动的基本领域为其研究对象,借此和哲学的其他分支相区分,例如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等;其次以“哲学”这种根本性、整全性、反思性和批判性的思维活动为研究方法,表现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哲学的一般特性,借此和政治科学等相区分。此外,政治哲学作为哲学中实践哲学的一种(实践哲学以指向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也应该具有实践性(并非直接等同于“可操作性”)。简言之,在字面意思上,政治哲学可以比喻为《圣经·旧约》所提及的巴比伦国王尼布加尼撒所梦见的那位全身从上到下分别由金银铜铁铸成、只有脚是半铁半泥做的“泥足巨人”,即它的上半身居于“应然”世界,下半身则居于“实然”世界。

二、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

虽然日常生活经常接触到“政治”一词,但对“政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以让人信服的定义。即使从“Polis”(“城邦”)的古希腊文词源上进行推究也是如此。*参见[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页。不过可以明确的是,“政治”并非仅限于“政制”,也包括相应的习俗与文化等相对“软性的”事物。同时,正如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间的区分所揭示的一样*参见[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人们关于“政治”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在当代语境下,正如尼古拉斯·卢曼所认为的,现代社会的分化使得“政治”已经成为社会这个大系统之下的一个关于权力运作方式的子系统。*Cf. Niklas Luhmann, “Soziologische Aufklärung”, in Soziale Welt, 1967(18), S. 108.我们研究“政治”为何物时,需要拒绝“去-政治化”及“泛-政治化”,以一种中正的视角去看待“政治”。

在当代语境中,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有多种界定,我们首先来考察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界定。在英美学界,政治哲学的流派也有多种,各种观点是相互角逐。本文试图将其“求同存异”于自由主义这个大脉络之下,除方便讨论外,主要原因在于除去个别极端派别后,自由主义传统是英美诸多理论流派的主流。在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对“政治”的界定是“去-政治化”的,即将“政治”等同于“政制”。这在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对“政治”的界定中显得非常清楚:“我们界定政治哲学为好的和坏的政体(Government)的本性、原因和影响。”*David Miller, Political Philosoph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2.持此观点,政治哲学无疑会被单纯地理解为研究和反思“政制”,那么它就会割舍掉太多的内容,而显得太过于狭隘。

同时,英美自由主义传统在处理“政制”背后的一些基本价值,即何以衡量“政制”好坏之标尺的价值时,总是倾向于将问题转变为非事实层面的概念分析。毫无疑问,研究中需要借助概念的形式,但概念只是对现实的简化(或更为准确地说是凝练),而并非现实本身。这也正是德国历史学派式的观点“特殊性可以上升为普遍性,普遍性无法还原为特殊性”所表达的,我们应该从事实出发,而不应该从概念或原则出发。此外,正如卡尔·施米特所言:“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刘宗坤、吴增定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9页。我们当然明了对一些神学的概念并非可以由一般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因为其(神学的概念,以及之后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背后所指向的是形而上学的领域,同样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并非完全可以由一般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正是“政治”的这种特性,使得政治哲学区别于政治科学,盖因前者触及后者所无法触及的形而上学部分。

与之相反,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特别反对新自然科学即现代政治科学所持有的价值中立,也反对历史主义的价值相对,认为“政治哲学”是关于人类永恒问题(“善”)的思考。 “所有的政治行动本身都指向了关于善的知识:关于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因为好的社会是完整的政治的善。如果这种指向性变得一目了然,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2页。在古希腊语境中,单一、静止和永恒的“知识”是与杂多、变化和短暂的“意见”迥然有别的。只有假设在“知识”与“意见”这对古典区分成立的前提下,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政治哲学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英国历史学家柯林伍德有个说法被罗尔斯经常引用:“政治理论的历史不是对同一个问题给出不同答案的历史,而是关于一个或多或少一直在变化着的问题的历史,而其答案也随着问题的变化而变化。”*R. G. Collingwood, An Autobiogra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p. 62.“政治”作为与人相关的事物,是具有时间性的。当代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已经非常不同于古典时代的“政治”,因此需要检验那些经典的政治哲学定义在当代语境中是否仍然适用,或者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得到保留。虽然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背后确实是有其超出经验的品质,但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关于政治哲学指向的所谓“知识”的独断说法,实难成立。

关于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到底是什么,谢尔登·S·沃林有一个相对中肯的说法:“正如其他领域改变其轮廓一样,政治领域的界限也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有时包括更多的人类生活和思想,有时则包括少些……但我想坚持的是,在重要和根本意义上,政治领域现在是,并已经是一种创造出来的领域。”*[美]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扩充版)》,辛亨复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6页。值得庆幸的是,“政治”是可以被描述的,因此终归也是可以被大致理解的。

三、作为研究方法“哲学”

在政治哲学中,相比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而言,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同样是面貌模糊的。从归纳和分析、辩证法、现象学直观到施特劳斯派的“显白”与“隐微”之术等,都可以被归为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的名目之下。至于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可以暂且用一种根本性、整全性和反思性的思维活动,或一种混合多种研究方法的研究方法等来进行描述。

存在以下两条不同于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的关于“政治”的研究方法,通过考察这些研究方法,可以理解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与此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以及此二者的不足之处。

第一、经济-唯物史观的研究方法。即通过经济-唯物史观考察特定时空条件下社会经济领域,进而反诸研究被其所决定的“政治”。这些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出发点的研究,大方向(从事实出发)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难免是教条的、粗糙的。一种政治哲学的研究进路当然不能忽视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政治领域所造成的必然影响,但也不应该拘泥于这般简单的反映。我们不仅不能将“社会意识”分离于“社会存在”,成为“虚幻意识”,而是必须要正视,正因为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相伴随的“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两者之间相互作用,才构成了作为复杂社会历史现象的政治。当然,在这类研究的成果总是习惯性地夹杂着用各类经济指数点缀的图表,这只能让我们认为他们对一个“定性的”问题却尝试用一种“定量的”方法来解决。这种研究方法可以被认为是以一种“去-政治化”的方式来研究“政治”。

第二、建制层面与政治科学的研究方法,即通过对政治制度等所谓政治科学的实证化分析与研究来探求对政治问题的理解。政治制度作为一项人为的(artificial)事物,自然是不会完美的(即使哲学家在理论中所构建出来的理想政治制度也多是有问题的)。实际上,不完美的制度也可以得到很好地运行,因为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两者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政治生态,因此过多地关注客观建制层面,只能片面地看待问题。政治制度必然会有缺陷,但是这些缺陷是否会被放大为制度本身的致命之处,则需要制度之外的事物来决定。这也是为何在考察政治现实时必须考虑到“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这种研究方法也是一种以“去-政治化”的方式来研究“政治”。

接下来,需要考察的是上文提及的英美自由主义传统和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两种所谓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政治哲学研究方法是一种分析-规范的方式。因为它过度关注普遍必然性,所以必然要削去历史-社会等对象而注重问题的分析-规范层面。姑且不论在不同的具体传统之中,自由、公平或正义等“政治哲学”所蕴含价值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分析-规范的研究进路其实并不以达致自由作为自身的目的:它所追求的只是概念上的明晰、逻辑上的自洽和命题上的真伪。在哲学上,“真”与“自由”并非等价,逻辑上的连贯与现实中的自由之间隔着一道“鸿沟”。反之,历史-社会的研究进路才是以达致自由作为自身的目的,即使是在特定语境下而非普遍必然的自由。因此,我们在这点上并不能同意分析-规范的方式。

如上文所述,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分析-规范的研究进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方法论所存在的局限性。按照这种分析-规范的研究进路的设想,我们需要将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完全“除魅”、完全分析,那么不能被完全“除魅”、完全分析的诸如自由、价值和意义等和人之为人所密切相关的范畴及其所蕴含的魅力也将无处藏匿。在此,要承认英美“政治哲学”并非完全不考虑自由、价值和意义等和人之为人密切相关的范畴,但他们用分析-规范的研究进路来分析或界定这些对象的尝试,多是空泛或者乏力的。他们通常将这些对象作为一种“阿基米德点”,即不可分析而又自明的对象来加以使用。换言之,英美自由主义传统是留有一道后门的。

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政治哲学观点作为英美自由主义传统的对立面,在时下政治哲学研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其观点是以一种通过古希腊-古罗马-古希伯来传统的古典自然权利思想资源来对现代英美政治哲学进行阐释。按照他们的见解,这就是“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上文提及的“知识”与“意见”)之间所做出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他反对现代政治科学与历史学的价值中立和价值相对。他的学生史蒂芬·B·斯密什指出:“政治哲学是一种相当罕见也相当独特的思考,决不能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语言研究混淆在一起,也不能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风靡一时的枯燥乏味的‘概念分析’混为一谈。政治哲学就是对政治生活的永恒问题的探究,一切社会都必定会遇到这些问题,它们包括‘谁应当统治’、‘应当如何处理冲突’、‘应当怎样教育公民和政治家’等等。”*[美]史蒂芬·B·斯密什:《政治哲学》,贺晴川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序第1页。当然,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政治哲学的方法就是通过对文本的“隐微”与“显白”之术以探求背后的“知识”。其学生内森·塔科夫和托马斯·L.潘高所写的《列奥·施特劳斯与政治哲学史》一文指出:“这使他试图把他们的政治学学说中只有在独特情况下才合乎需要或才是必要的部分(‘公开的’学说),同他们认作永恒和普遍的政治真理(‘隐微的’学说)区别开来。”*[美]内森·塔科夫、托马斯·L.潘高:《列奥·施特劳斯与政治哲学史》,《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12页。虽然这种解读文本“隐微”之义的手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但并非是唯一的研究方法,也并非如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所认为的那般高深莫测。本文的研究不能完全将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观点撇在一边,而且需要承认的是,本文在很多问题上与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分享了共同的观点(诸如他们对“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的区分等),但本文并不认同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的古典和神秘的解读术。

政治哲学必然不能从任何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必须从具体的社会-历史的事实出发,才能通过理论建构(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反诸于具体的社会-历史的事实。可以说,本文所谓的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区别于上述另外两种被称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的,它正好是处在“厚”和“薄”之间一个微妙位置上。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它比英美“政治哲学”研究进路更“厚”,更为关注政治现实及其特殊性、偶然性和矛盾性;它比施特劳斯及施特劳斯派“政治哲学”研究进路更“薄”,在试图消除但是并未完全消除(因为正如政治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是不可能被完全消除的)他们的研究所揭示的政治哲学的神秘性或不可理解性的同时,表现得更为平实和现代。正如韩水法所指出的:“一般而言,作为独立学科的西方政治哲学乃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实践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发展的产物,是其学术研究之中基础问题分化、综合和融会的结果。”*韩水法:《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81页。就像和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混合政体”一样,“混合方法论”自有其好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在提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时指出,“这些现实争议(有时还包含一些道德性争论),很少能在一种单一的理论里找到确定的答案”*[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17—118页。,因此“法官应充分运用传统方法,如文义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习惯解释法、先例解释法,以及对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的考虑,追求适当的法律效果”*同上,第103—104、117—118页。。因此,这里也将用“混合方法论”来研究“政治”, “混合方法论”也是正因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的特殊性质所要求或相符合的。

简言之,本文所谓的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其实质是超越于现代学科体系非自然分立之上的一种根本性、整全性、反思性和批判性的思维活动或一种混合多种研究方法的研究方法。

四、结论:一个新定义,抑或只是一个大致的描述?

如上文所述,“政治哲学”作为对政治这种“实然”对象的“应然”的理论构想,具有一种内在的两面性,即一面是与作为“实然”的政治相关所具有的特殊性,另一面是与作为“应然”的价值判断相关所具有的普遍性。在这“实然”与“应然”两者之间保持特殊性与普遍性二者的平衡与张力,是政治哲学的要义所在(即上文所谓“厚”、“薄”之间的政治哲学)。如果政治哲学过度关注普遍性层面上的抽象物,那么它不仅将失去“经验的试金石”,也将失去使它具有自身独特魅力的特殊性、偶然性和矛盾性即所谓分析的“剩余物”,从而沦为彻底的空洞无物;相反,如果政治哲学过度关注特殊性层面上在此时此地的个别经验,那么它就丧失在非此时此地的一般指导性,即它将丧失自身作为一门哲学理论的特质。所以,比起黑格尔所宣称的作为“时代精神”(Zeitgeist)的一般哲学,政治哲学更体现为一种“时代-精神”。

即使我们做出各种努力,但“政治哲学”中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和作为研究方法的“哲学”依然有些模糊。这里当然不能达致一个对“政治哲学”的新定义,只能退而求其次,提出一个大致的描述。本文所做的工作诚然并不彻底,但总归比高宣扬的偏虚无主义风格的说法要积极一些:“政治哲学的论述形式及其表达方式,已变为‘无边界’和‘无定义’的地步,以至可以说,当代政治哲学是和政治本身一样,达到了‘高度的不确定’,充分地呈现了政治的可能性本质及其高度‘风险性’。”*[法]高宣扬:《当代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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