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型农户信贷难的相关法律思考
2018-01-23刘艳慧
◎刘艳慧
对于我国来说,有关贫困户信贷的理论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末,当时率先成立的易县扶贫社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随后,贫困户信贷逐渐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拓展,为广大贫困户致富带来了福音。尽管如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担保机制缺失、利益不均衡、信贷门槛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不完善的信贷法律、不严谨的管理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贫困农户信贷的模式
(一)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的农牧户信贷模式
该信贷模式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所定位的目标贫困户必须拥有良好的信用、经营农牧业、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好,而且所获取的信贷资金只能定向用于养殖业、小型农机具或农牧产品加工机器的购买、种植业。其次,比较注重信用管理,该行通过动态开展信用等级、信用乡村的评定工作,从而使信贷风险显著降低。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农牧户信贷模式的成功运用,一方面反映出包括农村中小型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可以在农村体现出较高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只要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贫困户信贷的高风险是可以有效控制的[1]。通常情况下,人们总会认为由于穷人缺乏雄厚的资本,其信用度是难以与富人相比的,这种思想意识在我国一直长期存在着,对此,银行业表示认同,因此更加倾向于对富人提供信贷资金。但是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却打破了这种传统思想的禁锢,通过创立农牧户信贷模式使贫困农户放心地获得到信贷资金,并以此举向社会宣告,穷人也是可以信赖的,与富人相比,穷人的信用其实并不差,为穷人提供信贷资金,既有利于穷人脱贫,也有利于银行获益,完全可以实现利益互惠。虽然如此,但是这种信贷模式却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缺陷,首先,贫困农牧户只能从农业银行获取到信贷资金,信贷发放的渠道较窄;其次,信贷资金只能定向用于不稳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降低信贷风险。
(二)铜川扶贫贴息信贷发展模式
尽管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发展模式,然而却能获得匪浅的收益。与上述农牧户信贷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该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政府、金融组织、贫困户三方参与,其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贴息主要由政府提供,因而贫困户以及银行对这一发展模式更加放心。对于贫困农户来讲,虽然可以到期归还信贷资金,但是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的话,尚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利息,这必然会让他们产生一种沉重感。如果政府承担这部分利息,将会明显减轻贫困农户的压力。再者,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还相当于一种担保组织,过去,由于没有担保支持,贫困农户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如今,有政府作为后盾,通过出台各种政策进行良性干预,可使银行放心地将信贷下拨到贫困农户手中。
二、关于贫困农户信贷困难问题分析
(一)贫困农户信贷的法律建设落后
实际上农村贫困户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贫困户在为自己创收的同时,也为社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应当充分认识到贫困户脱贫的重要性,应当及时创建多种多样的贫困农户信贷模式。对于贫困户信贷问题,当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相继推出了各种政策,但是由于执行力较弱,这些政策并没有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而贫困户申请信贷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农户信贷难、贫困农户信贷更难的现状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改变。本文认为,任何一种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阻挠因素,而有关于弱势群体的各种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其受到的约束力将会更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更容易被剥蚀,因而政策引领是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如果仅仅采用这种单一模式,肯定无法全面解决贫困户的信贷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法》、《商业银行法》虽然制定了贫困户信贷的相关条款,但是其中的词条、违规惩罚措施、信贷保障措施等缺乏细致的描述,因此这两部法律对于贫困户信贷也不会产生较强的执行力。总的来说,对于贫困户信贷,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填补该项空白[2]。
(二)贫困农户信贷的运行机制落后
当前,继“三里岗互助担保”、“铜川扶贫贴息信贷”、“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农牧户信贷”之后,各地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建了不同的贫困户信贷模式。尽管这些信贷模式为贫困户获得信贷资金带来了希望,在实际应用中也使信贷机构与贫困农户获得了比较客观的收益,但是其中蕴含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入社门槛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信贷评定标准缺失等等。实际上,深究起来这些不足和缺陷都可以归咎为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例如,贴息利率、市场利率缺乏规范性,而小额贷款的标准也没有及时更新和修正。可以说,不规范的运行机制不仅无法使贫困户获得贷款动力,反而在其贷款过程中制造了一定的麻烦。
(三)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缺乏有效协调
国家、贫困户、金融组织是贫困农户信贷的三个相关方,也是三个利益群体。但是在信贷发放、信贷获取、信贷返还的过程中,三方各自获取的利益却并不相同。生存和发展是贫困农户应当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富人相比,贫困农户由于缺乏雄厚的资金,无法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因此也不能从经济发展中获得红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政府对于支持贫困农户信贷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信贷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因此,政府只有通过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出台各种利好政策,促使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分配到贫困农户手中。如果不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完全执行市场经济模式,基于对信贷风险的考虑,贫困农户将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取到足够的信贷资金。如此一来,三方利益就会失衡,政府无法正常履行其帮扶义务,贫困农户脱贫希望渺茫,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比较担忧。因此,只有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矛盾,贫困农户信贷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关于解决贫困农户信贷制度措施
(一)完善贫困农户信贷法律建设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信贷法规,但在《贷款条例》等相关条例里面能够查询到关于信贷的部分条款,这些条款所涉及的目标群体并不包括农村贫困户,这样充分说明在信贷立法层面,我国存在严重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当属《商业银行法》,在这部法律中有个别条款也涉及到贫困农户信贷,但却不够详细。因而,本文认为,在商业基本法中如果纳入比较翔实的贫困农户信贷规定,必将使贫困农户信贷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另外,促使农业经济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当属《农业法》,与《商业银行法》类似,该法的个别条款(如第45、85、86条等)也可以解读出是对贫困农户信贷的影射,但是由于其定义不够清晰,责任认定不够准确,因此,这些条款的执行力相对较弱。如今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改进和完善之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一个附属于《农业法》的贫困农户信贷法规,必然可使信贷的各个环节受到法律维护,信贷模式也会得到健康发展,国家、贫困农户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会得到可到保障。
(二)建设贫困农户信贷运行体制
信贷运行机制只有具备可行性,才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当前,社会上应用的贫困农户信贷运行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其中效果最为突出的是邢台巨鹿县创立的“三级担保扶贫信贷”,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推广。邢台巨鹿县认为,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创建一套完善的担保机制。2009年6月,该县面向广大贫困农户推出了阶梯式的“三级担保扶贫信贷模式”,即:农户联保、贫困村担保、扶贫信贷担保。这种模式,不仅扩大了担保规模,还显著降低了信贷风险,提上了扶贫效果,发挥了产业示范带头作用。
(三)建设贫困农户信贷监管体系
任何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执行效果就难以得到保障,农村贫困户信贷也是同样。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贫困农户信贷主要存在很多监管漏洞,但是其中最严重的一个漏洞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的划分也不够细致,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缺乏有效性。本文认为,要想使贫困农户信贷模式得到健康发展,务必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科学的贫困农户信贷监管体系。调查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金融组织都缺乏监管体系,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社,小额信贷机构的自由度相对较高。这些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占比较大,但是由于缺乏监督体系的制约,信贷延期发放、信贷发放不均等不良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担负监管责任,而有的地方,政府并不参与,因此当出现问题后责任主体就难以准确认定。《商业银行法》指出,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都须担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尽管小额信贷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容易逃脱来自于人民银行的监管。总体看来,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无论是业务范围,还是准入门槛,小额信贷公司都表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本文认为,政府可以承担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责任。信用合作社或扶贫机构,应当从加强内部监管的立场出发,创建一套全面、合理的监管体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贫困农户信贷对于贫困农户的发展、金融组织的获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贫困农户信贷必然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既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需要提供抵押品的贫困农户信贷模式,也肯定能够得到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