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发展视野下农民工劳务派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1-23◎樊慈
◎樊 慈
各方经济协调之下的劳务派遣能够为劳动力资源合理分配实现科学效率提升与成本节省,从分享发展视野下来看,现阶段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在权责分配、权益保护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仍旧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以保证资源合理利用与经济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共同富裕,在于分享经济建设为人们带来的生活福利,农民工劳务派遣作为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动力问题的手段,作用并不仅限于此,还关系着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削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良影响的重要经济手段。分享发展视野下,农民工劳务派遣关系着全产业化进行的经济结构转型,对均衡各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致使劳务派遣发展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中,具有很强的研究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劳务派遣概况
(一)农民工劳务派遣的发展源流
概括说来,劳务派遣是派遣机构对劳工进行招聘、培训以及签约,在适当情况下将其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或企业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劳动力分配方式。最初的劳务派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最早出现于美国,在高速工业化的经济发展进程中,企业招聘职工过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仍旧很难满足大量的劳动力需求,因此类似于中介的劳务派遣应运而生。而后,在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逐渐盛行,德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地都有较为完备的劳务派遣体系。我国的劳务派遣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劳动力求职限制尚未完全放开,逐渐进驻我国的外资企业无法在当时体制下吸引足够的劳动力进行工作获益,于是第一个劳务派遣机构于1979年应运而生。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外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之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也较为常见。
顾名思义,农民工劳务派遣是指针对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进行的劳务派遣,缺乏就业信息的进城农民工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企业通过派遣机构或企业达到了有效链接,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劳动力出卖与购买关系,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流通的有效途径。也因此,劳务派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农民工务工途径主体地位。
(二)农民工劳务派遣的意义
农民工劳务派遣在经济、社会以及资源优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来说,农民工劳务派遣能够扩大农村闲置劳动力进入城市创造劳动价值的范围,在促进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城乡经济飞速发展。进行农民工劳务派遣,能够大大缩小劳动力与用工单位距离,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的同时,降低企业招工成本,还能够为中间环节——派遣企业创收,可谓是三个环节上的经济获益。从社会结构转变来说,市场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必然带来城镇化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为农民工提供的大量就业机会能够吸引更多农民工进入城市,扩大城市规模以及推动城市周边乡村的城镇化。目前大多数城市城镇化推进都是依靠原有城市辐射作用,逐步进行周边农村的改建,农民工劳务派遣带来的进城人口为城镇化提供充足的人口动力,让城镇化在居民生活上无声推进。从经济发展上来说,农民工务工所得收益大都反哺农村并为农村建设提供经济动力,同时也能够达到城市建设的作用,能够促进城乡经济双方发展。当然,大量主要劳动力的流失也为相应乡村的进一步城镇化带来瓶颈,许多农村地区村庄逐渐衰落,只有老人和儿童留守,主要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农村农业发展乏力,长此以往不利于产业结构转型,需要思考更加科学的劳动力分配方式。
二、现阶段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法规体系尚未形成,无法与现阶段劳务派遣状况匹配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不完善具有多方面原因,从经济环境来说,长久的计划经济体制在面临市场化发展模式时缺乏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务派遣模式却对管理无从下手,致使监管制度滞后。相对于多数已经趋于成熟稳定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来说,我国农民工情况更为特殊,人口基数较大而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却普遍缺乏工作技巧,以及法治维权观念的缺失,种种因素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错漏百出的农民工派遣制度体系看起来风平浪静,而缺乏经验的管理部门无法做到及时反馈管理,大大延后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制度法规体系的完善。现阶段,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而法律的设置与更新需要严格的探讨程序,因此相对市场具有一定滞后性,况且仅靠《劳动合同法》等无法大范围覆盖劳务派遣体系,仅仅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进行的制度建设无法满足农民工工作以及生活需求,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都需要制度保障。总而言之,现阶段的制度法规体系大多是各自为政,无法完成劳务派遣过程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全面覆盖。
(二)市场发育不完善,无法进行自我监管
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孕育的劳务派遣体系不同,我国劳务派遣体系的出现欠缺背景支持,造成如今劳务派遣市场乱象。其中,准入门槛较低是市场发育不完善的表观体现。劳务派遣企业的成立关系着社会劳动力的流通,而我国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程度普遍不高,造成市场上许多劳务派遣行为缺乏合法机构支持,使农民工劳务派遣缺乏法律保障,这一方面与申请过程的低效率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许多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工缺乏劳务派遣的基本法律意识,无法完成类似其他行业的市场内自我监管。事实上,自我监管的欠缺极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自我优化,在农民工群体逐渐更新换代的条件下,市场监管乏力会使用工单位和工人不再信任劳务派遣,转而通过更大难度的双方谈判达成劳动关系,这固然利于新的劳务派遣关系形成,但造成的劳动力资源浪费以及成本消耗不容忽视,远远不如完备的自我监管稳定结构更适应于三方利益达成。现代农民工的工作要求与能力逐渐提高,需要更加自由有度的劳务派遣市场。
(三)运行模式相对模糊,三角关系权责模糊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环境下经济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仍旧接受政府调控我国的农民工劳务派遣模式与资本主义国家劳务派遣有所不同,这一模式主要是指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以及工人三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美国的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合同形成共同雇佣关系,而欧盟派遣劳工大多只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形成单独雇佣关系,日本则兼而有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多数劳务派遣中农民工只与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由于市场和制度的部分缺失,许多劳动合同无法明确厘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以及派遣劳工之间的权责要求,运行模式模糊,使得农民工在工资之外的医疗卫生、住房等基本保障缺乏。在这样的三角关系下,无论是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工人带来的损伤都无法得到合理处置。运行模式的模糊是与市场规则的制定与法律监管的执行分不开的,优化运行模式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需要监督、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的统一,才能尽快形成稳定的三角运行关系。
(四)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劳动力保护不平衡
农民工务工未来最大忧患就是劳动力保护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城乡二元发展体制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带来农民工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工作缺乏基本保障以及城乡劳工同工不同酬两个方面。相对来说,派遣劳务体系中的农民工基础保障优于普通农民工,相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协商也具有一定话语权,能够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工争取部分基础保障权益,但是与付出同等劳动价值的城市劳动力仍有差距,这就带来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劳动力保护不平衡的最大问题——同工不同酬。不独农民工劳务派遣,多数劳务派遣工作——如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编外派遣岗位——都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而农民工的源头在于其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区别带来的就业歧视,公子收益是其中一面,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基础服务与社会福利等都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力保护不平衡长久发展将会给社会情绪带来不利影响,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阻碍作用,需要国家及时在城乡发展建设政策中作出调整,真正实现协调发展。
三、解决农民工劳务派遣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法规建设,完善劳务派遣组织成立流程
劳务派遣组织的规范化运行关系着城乡劳动力资源的科学合理再分配,需要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进行,因此需要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建设,同时提高劳务派遣组织与企业的准入门槛,完善申请流程。第一,让同工同酬问题在反歧视法中得以体现,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完善在法律程度上让农民工劳务派遣得到权益保障。制度法规建设需在长久计划下有组织的进行,周期相对较长,在短时间内无法投入使用,对此可以适当发挥地方性行政法规机动性和特殊性,及时对市场中出现的不良状况进行管理,及时止损,逐步建立科学的农民工劳务派遣法律体系。第二,完善劳务派遣组织成立流程,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推进企业规范化运行。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低是市场乱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完备的企业准入流程和标准能够有效提高整体从业素质,对此可以通过行业自身规范和制度法规硬性规定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呼吁进行全行业规范化准入流程,另一方面加大相关部门审批力度,双管齐下完善组织流程。
(二)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民工整体从业素质与法律意识
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升是推进城镇化的关键之一,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极少能够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如今农民工年轻化的同时,整体文化水平也有相应提升,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方向性明确的引导培养,有利于建立整体素质更高的队伍,为社会整体进步带来基础性意义。一方面通过政策扶持进行工人职业道德培养,借助政府相关就业引导机构对农民工进行职业道德培养是符合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的明智做法。第二,企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工作业务水平的主要渠道,企业通过对工人的定向培养和派遣,让工作效率更高、质量更好的工人走向岗位,不但能提高工人收入,还能够在增加用工单位效益的同时提高服务费用收取水平,达到三方利益统一。其中,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自身影响力号召企业进行培训或给予一定的财政方面补贴,让派遣农民工在工作水平上实现自我提升。第三,农村基础教育是决定农民工基本素质的关键,优秀的基础教育不仅能够培养工人良好的学习能力,还能够使其在面对权益被侵犯时拥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和一定的法律意识,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在侧面推动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市场的进一步优化发展。
(三)促进市场自我监管,实现三方互相制约
几何意义上的三角形稳定结构在市场监管中同样适用,农民工劳务派遣市场的自我监管固然离不开各方自查,但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农民工三方才是真正的主角,因此,市场监管体系的逐步形成也需要这三方的共同努力。从派遣单位角度来说,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而非盲目追求眼下克扣、拖欠农民工所得,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后进行培训,定向派遣工人,提高自身工作专业性,从而让劳务派遣市场环境得到净化。从用工单位角度来说,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在选取派遣单位时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提高用人标准,优化劳动力水平结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法规应用水平,签署合理有效的用工合同。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说哦,注重自身知识水平与工作水平的提高是在广大人才市场上获得更多更好就业机会的关键,因此应当充分借助企业培训以及国家相关辅助,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树立法律意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四)发挥社会结构影响,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
从根本上说,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与农民工劳务派遣体系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能够有效消弭农民工进城务工时因为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户口差异导致的歧视。因此在进行农民工劳务派遣体系优化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城镇化推进,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扎实提升,让“农民工”这一群体尽快成为城市的一份子,让城乡二元结构成为过去式,这不但在优化农民工劳务派遣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也是重要一步。但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也应当注重农村建设问题,不应盲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而应当科学发展三农产业,让农村也成为人们追求共同富裕的重要部分。合理规划分配农村劳动力,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注重农业产业自身附加值的提升,从而吸引更多劳动力选择农业,这才是推进城镇化的合理运行进程。
四、结语
分享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是农民工走向城市工作的主要途径,在此对此进行缺陷以及对策上的探究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产业转型与城镇化推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与当下我国提高社会福利,完善公民社会服务体系的重点与难点,在监管贯彻过程中都需要协调各方进行共同努力,从而实现各地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助理打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