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方式探究
——从专业视角推动决策的尝试
2018-01-23
(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北京 100846)
1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的背景
1.1 《都柏林准则》
2011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都柏林发布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联合准则:工业遗产、构筑物、区域和景观的保护》。《都柏林准则》提出:应当把构筑物、厂址、区域和景观以及相关的物件、文件、图纸和档案或者无形遗产的集成名录和清单,以其作为有效地管理和保存政策和保卫手段的一部分加以拓展和利用 (integrated inventories and lists of structures, sites, areas, landscapes their setting and associated objects, documents,drawings and archives or intangible heritage should be developed and used as part of thes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policies and protection measures)[1]。
1.2 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中首次提出工业文化的概念,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与阐发,同时也是破解传统产业转型发展难题、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实现全产业链整体跃升的关键要素。
指导意见提出:要“梳理和挖掘工业遗产、工业旅游、工艺美术、工业精神及专业人才等资源”“建立科学的工业遗产等级评估标准”“建立工业遗产名录和分级保护机制,保护一批工业遗产,抢救濒危工业文化资源。”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拆解工作任务,建立推动工业文化发展的工作联系机制,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业博物馆建设、发展工业旅游、弘扬和传播中国工业精神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此背景下,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工作。按照部相关工作部署,工业遗产研究所组建了国家工业遗产专家库,深入调查、研究,并与决策者反复论证,提出了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和管理体系,开展认定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据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发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试点)名录,认定范围将于近年扩大到全国。
2 工业遗产定义探讨
据2003年《下塔吉尔宪章》可知,彼时国际社会对工业遗产的统一认知尚集中在不可移动的建构筑物单体上①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
8年后“工业遗产”的内涵极大地扩充。在《都柏林准则》中,工业遗产的范畴不仅延伸到了可移动的遗产如机械、物件档案等静态的物件,更强调了“过程”的概念[1]。同一文件也强调了档案的保护和解读,使工业遗产的形象更加立体②工业遗产包括遗址、构筑物、复合体、区域和景观,以及相关的机械、物件或档案,作为过去曾经有过或现在正在进行的工业生产、原材料提取、商品化以及相关的能源和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的证据。(The industrial heritage consists of sites, structures, complexes, areas and landscape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machinery, objects or documents that provide evidence of past or ongoing industrial processes of production, the extraction of raw materials, their transformation into goods, and the related energy and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s.)。
2014年,国家文物局创造性地吸收了世界前沿成果,并与中国文物保护的实际经验相结合。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中,明确了“可移动”“不可移动”“非物质”等文化遗产概念在工业遗产方面的落实。同时《导则》虽然提到了“工艺流程”“手工技艺”,但并没有吸收《都柏林准则》“工业生产、原材料提取、商品化以及相关的能源和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1],这或许是出于管理工作的实际而考虑的③物质遗产包括车间、作坊、厂房、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办公楼、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
我们认为,工业遗产应当包括遗址、构筑物、复合体、区域和景观等不可移动物项,机械、构件或档案等可移动物项,以及工艺流程、转运、仓储及附属设施。考虑到目前学界对于“不可移动”遗产的研究较为完备,且在城市发展中“不可移动”遗产面临的威胁较为尖锐,而工业“可移动”遗产以及无物质形态的遗产的研究目前还不足以支撑政策制定,所以本次认定工作我们聚焦于工业“不可移动”遗产,包含范围也较为有针对性: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在实际操作中,核心物项仍可包含设备、档案等可移动物项。
3 专家库建设探讨
全面评定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这是一个探索性的课题。遗产评价认定,最近似的参考就是文物认定方式。如何借鉴文物认定方式,依照工业的特色,评价认定工业遗产成为重要的问题。在建设专家库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邀请建筑、城市规划、文化遗产、近代史、科技史、经济等通识专家入库,也邀请金属、纺织、陶瓷、食品、铁路等行业专家入库。目前入库专家共计123人。专家库专家参与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标准制定、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环节,并提供专业性的支持。这样的专家库结构,保证了工业遗产相关工作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4 认定标准探讨
基于学界对于遗产评价的探讨,评价工业遗产往往基于两个维度:遗产价值和保存状况。遗产价值方面,学术界一般采用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现代社会价值、再保护和再利用的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独特性来衡量;而保存状况,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往往更多考虑的是完整性和真实性。
4.1 评价维度探究
4.1.1 价值评价探究
工业遗产具有历史价值[2-7]。它们见证了工业活动对历史和今天所产生的深刻影响。目前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评估主要是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城市历史脉络、见证中国工业发展的历程几个方面来评价。
工业遗产具有科技价值[2-4,7]。它们见证了科学技术对于工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科技价值主要通过技术、设施设备的先进性、创新性、开创性、影响力和代表性。
工业遗产具有艺术价值[2-3,5-7]。它们记录了工业景观所形成的无法替代的城市特色。工业遗产的艺术价值主要从建筑风格、景观特色、环境节点、机器和构筑物的细部装饰,以及认同感、归属感来评判。
工业遗产具有社会价值[2,4,6]。它们见证了人类巨大变革时期社会的日常生活。社会价值主要通过民族认同感和地域归属感、场所精神和对城市化的促进作用来评价。
工业遗产具有文化价值[2,4,7]。对于过去和当代的工业文化、工业精神的有传承和发扬作用。文化价值主要通过民族精神、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创新精神来评价。
毋庸置疑,以合理方式开发和利用工业遗产经过环境整治,会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所以生态环境价值、保护和再利用的经济价值[5-7]等提法亦并无不妥。
4.1.2 保存状况评估
1964年发布的《威尼斯宪章》首次提出遗产保护真实性的概念,在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文件》以及其他世界准则中得到继承。1972年发布的《世界遗产公约》不仅发扬了遗产真实性保护的精神,也提出遗产完整性保护的理念。此后,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衡量文化遗产保存状态两块基石。
2016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于真实性的表述是:真实性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的下列特征真实可信,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①外形和设计;②材料和实质;③用途和功能;④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⑤位置和环境;⑥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⑦精神和感觉;⑧其他内外因素[8]。
而完整性的表述是: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需要评估遗产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①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②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③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 或缺乏维护。
据此,我们归纳,评判工业遗产的真实性,主要通过遗产本体外观、材料、功能、工艺流程、管理、位置环境以及非物质附属物与原始状态的比较来考量;而其完整性主要是通过单体、生产线和产业链、空间布局的灭失、毁坏程度来判定[9]。
4.2 标准设立探讨
4.2.1 既有标准
无锡、北京、武汉、黄石等地认定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大都用语言描述,一般均含有价值认定和真实性、完整性的评估,但语言表述偏笼统,例如,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业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产(来源:《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1)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在全国或本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2)同一时期在全国或本省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商标、商号全国著名的。
(3)设施设备先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4)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地域归属感,遇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5)反映本地采掘、冶炼、加工、制造等工业的发展历史,并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6)与本地著名工商业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名人故居以及工艺建筑等。
(7)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来源:《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国家文物局在2014年印发的《导则》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评估可确定公布为工业遗产:
(1)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区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2)企业在全国或区域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内开办最早,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
(4)与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及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5)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同时,该《导则》的附件介绍了基本价值+影响因子200分制的评价方式,在实践中将以此对工业遗产进行评价。基本价值包括历史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4个方面,影响因子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可利用性、稀缺性、濒危性等方面。
这是我国首次设计以评分方式来评价遗产,目前未见到公开施行的相关政策或文件。
4.2.2 评价探索
如前所述,工业遗产认定可分为遗产价值和保存状况两部分。按照工作要求,可以采用定量评分法。
在分析诸多价值的本质后,采用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4项固有价值来评判。主要考虑文化是抽象概念,没有实体形态,不宜单列。而文化寄托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将社会文化价值同列。而生态、经济等价值,主要取决于利用、开发模式,属于衍生价值,而不是遗产的固有价值。在遗产认定时,不予以考虑。稀缺性和独特性会影响遗产的价值,但并不是决定价值的要素,故不单列。同时我们认为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考量就足以覆盖工业遗产保存状况的评判,故没有增项。
评分中,我们对4大价值的权重有所区分:考虑到工业行业特性和近现代属性对当今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因此社会文化价值的权重较其他价值更重;而近代以来工业更多追求于批量化生产和降低成本,对于艺术、设计、环境的追求次之,所以艺术价值的权重较低。
其中历史价值从历史地位(开创性或标志性意义)、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的相关性以及年代3方面来评价;科技价值从技术地位(在技术变革、演进过程中的作用)、科技影响力(从技术、工艺、产品角度评价)2方面评价;社会价值从工业精神、社会认同和情感记忆、管理制度和模式3方面评价;艺术价值主要评判其工业风貌。工业遗产保存状况评价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我们制订出工业遗产认定所用标准的几种方案,以供决策者选择。
方案1:二元加和法。即工业遗产的基本价值(75分)和保存状况(25分),这种评价方式与国家文物局的评价方式几乎无殊,只是在细部上略有不同。
其优势明显在于操作简单,但劣势也很突出,即保存状况对于遗产认定的决定性过于受限,当今已不存在的工业遗产,也有得高分的可能性。
方案2:二元乘积法。考虑到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对其价值的影响作用,所以考虑采用工业遗产的各项二级指标得分(共100分)与真实性系数(1.00)和完整性系数(1.00)之积所得分数为遗产价值得分。
这种方案的好处明显为数据相对准确,但是操作起来比较繁琐,而且类似评价也未有先例。
方案3:前提法。考虑到具备一定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是工业遗产认定的前提,故而将保存状况一项单独提出,作为预审的门槛前提,价值使用百分评价制。
此方案综合前两者的优势,而难度在于真实性、完整性往往是程度判断,不是是非判断,难以一言断取舍。
4.3 方案决策
由于认识到工业遗产4大价值和保存状况评价的合理性,决策者对凭此两者认定工业遗产并无异议,考虑到二元乘积法操作稍显复杂,公允性有待论证,且在国家级项目认定中尚无先例,所以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暂不考虑二元乘积法。
决策者和研究所在二元加和法和前提法中反复论证。在量化评价的体系中,殊难回避二者劣势,而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更需逐项阐释,前提判断难得定论。考虑到各地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和政策推行的成本,为便于推广及在未来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深化、细化的可能性,首次使用不宜过于复杂,决策者权选二元加和法进行评价。
5 经验和不足
5.1 认定评分体系架构
目前,依靠专家团队和我们自己与决策者反复论证,决策者已经意识到4大价值评价工业遗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概念在反复论证中也为决策者所接受。但是价值评价的描述还需要进一步理清理顺。同时,我们需要建立话语体系,使价值评价和保存状况相对独立地发挥评价功能。另外,无可否认稀缺性和独特性应当对遗产的价值有较大的影响,但目前的评价体系并未引入这两个因子,未来的实践中,希望将其加以完善。
5.2 认定方案取舍
4大价值归于百分的评价方式,在现阶段具有开创性意义。遗产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往往具有某种价值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有时无法用权重来圈囿。因此,是否保留量化评分的评价方式、是否保留目前的4大价值“各司其职”的评价框架,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讨论和碰撞。
6 工业遗产工作展望
6.1 突出工业特色
目前工业遗产的评价体系仍然因袭传统文化遗产来评价。未来我们将建议工信部认定工业遗产时,更多向遗产在行业中的地位倾斜,例如在生产工艺的代表性、行业史中的作用、区域内产业链布局的重要性等。同时,在保护遗产的基础上,发挥产业优势继承性地利用工业遗产,发布各类工业遗产利用的指南,把握好工业遗产文化特征和属性,完成工业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
6.2 加强决策与学术互动
工信部对于工业遗产保护有足够的理想和热情,但依然缺乏专业性和系统性的认知。这也是工业遗产研究所在支撑工作的同时,需要向决策者传达的信息。目前,我们正以绵薄之力,将工业遗产保护的热情洪流推向合理的方向。期待有更多的学术力量参与到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中来,与我们、与工信部一起书写工业遗产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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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鑫,陈洋,王西京.基于地域工业遗产价值认知的旧厂区更新设计研究[C]//中国第三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3]张扬,刘松茯.台湾桥仔头制糖厂工业建筑迁徙及保护策略研究[C]//中国第三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4]青木信夫,闫觅,徐苏斌.中国工业遗产价值评价体系探讨:以天津碱厂为例[C]//中国第四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5]马中军,吴浩.工业建筑遗产保护及再利用:以石家庄老火车站为例[C]//中国第四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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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爱英,王毅,刘霖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4.
[9]徐苏斌,青木信夫.关于工业遗产的完整性的思考[C]//中国第三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