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的视角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策略研究⋆
2018-01-23◎顾红
◎顾 红
一、农户参保的必要性
我国曾经提出至2020年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但是只有不断提高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规模小、收入低、抗击风险的能力也不高,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户的现状。农民面临的不稳定因素较多,以种植业为例,尽管农民在种植前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是面对害虫、冰雹、台风等恶劣的自然环境往往束手无策,农作物减产是正常现象;而到了收获和售卖时期,市场风云变幻,超低的农作物价格也是他们无法左右和始料不及的。但是如果提前对农作物种植成本进行投保,就会使农民有效应对各种可变不可控的因素,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农业合作社、农场以及种植专业户,是当前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的经营主体,此类经营者在农作物的种植上投入了较高的成本,因此面临的风险损失也较大。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大农户的安保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已经认识到种植业成本投保的必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应当紧跟这种发展趋势,从完善保险品种入手,为农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是农业防灾减灾经验不足。我国幅原广阔,地形复杂,各个地区的自然灾害都不尽相同,因而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最近今年,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异常天气逐渐增多,导致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受灾范围较大,农民受到的损失也非常惨重。这也充分反映我国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水平较低,风险预控能力较差,农业保险经营缺乏经验[1]。
二是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较弱。尽管我国农业保险提出“低保费,低保额”的原则,但是由于受到文化层次、自身收入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参与投保的农户并不多。另外,“低保费,低保额”必然会产生较低的保障,即使农户已经参保,当遭遇灾害停止经营时,也无法从低保费和较少的准备金中,获取较高的可以弥补其损失的保险补偿。
三是农业保险理赔难度大。农作物不同于一般的投保物品,其生长发育具有特殊性,在进行农业理赔时,勘察定损往往是一件棘手的事情。由于没有专业的农业保险仲裁机构加以调解,当发生产险损失时,难以确定的赔偿金额就会使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一定的纠纷。另外,勘察定损的工作量较大,赔偿到付的时间也较长,这也是农户不愿参保的一个主要因素。再者,部分地区赔偿到付的公开度、透明度较低,虚假理赔、平均理赔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打击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三、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题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一路走来,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尽管如此,却存在保险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低、配套制度不健全、补贴资金滥用等问题,另外,还存在下列几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农业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对于农产品的承保积极性并不高。在农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恶劣自然环境的侵扰,而农作物对环境的依赖性又非常强烈,即使有较小的灾害,也会使农业经营被迫终止,由此产生的巨大损失就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积极性就会降低。另外,正如上述所说,农业的产险理赔数目难以确定,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缺乏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因此,种种因素致使保险公司并不情愿去关注农业保险,也不愿意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是难以调控的单向选择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大多数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度不高,或者对农业保险抱有一定的偏见,因此,当首次购买后,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他们往往会中断投保行为。这不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使很多的退保人并没有脱离风险。这种高成本的投入,促使保险公司难以主动去研发农业保险产品。
三是淡薄的风险意识导致农户参保投保的积极性较低,因而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也不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户的风险意识较低,当出现自然灾害时,他们通常认为自己靠天吃饭,这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另外,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户的非农业收入比例在逐年提高,这也使他们降低了对农业经营的关注度,很难在农业保险产品上投入资金购买。再者,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农业保险产品的替代品,而这些替代品给予农户的收益也不低,因此农户更加乐于购买此类非保险理财产品。
四是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甚至有时补贴资金不能发放到位,存在滥用现象。如,在个别偏远地区,只存在税收优惠、保险补贴两种方式,而其税收幅度也很低;再如,某些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勾结一气,导致财政补贴下放不及时,甚或被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
四、加强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要完善法规制度、扩大投保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尽管自2007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其运作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执行力较弱。另外,关于农业保险,社会上尚无与之相匹配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当出现赔付问题后,相关的责任主体难以被准确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保险的应用范围将会逐渐得到拓展,政府应当以《农业保险条例》为基准,制定一个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使广大农户能够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作物的投保,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力度,促进农业保险健康稳定的发展[2]。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经济的逐步成长,都会使农业保险的需求得到增加。因此,中央、政府、保险公司三者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携手,面向农村延展投保范围,并提供丰富多样的农业投保产品,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健全保险评估机制,通过多个渠道来了解广大农民的心理需求,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为政府减负,为农户增益。
二要创新农业保险新品种,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力度,全面掌握广大农户的实际需求,听取多方给予的建议与意见,逐步实现由单一保险品种向多层次保险品种的转变。通过再保制度、巨灾风险制度的创立,来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理赔水平。
三要加大精算人才的培养力度。与其他行业的保险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历程并不长,因而精算人才和专业人才也比较匮乏。保险精算师必须具有农田水利、环境气候、农业经济、畜牧兽医、财政预算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获取。学校与政府应当共同携手,组建相关的师资培训队伍,面向社会增大保险精算师的招生比例。另外,还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保险精算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内精算业跟上国际发展趋势,按照土地流转的环境需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确保精算行业为各地的农业保险提供较好的服务。再者,在保险精算的基础上,应当大力研发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如目标价格险、自然灾害破坏指数险等。保险产品越丰富,越能降低理赔成本,农民就会得到更多的收益。
四要设立风险基金,完善再保险市场,分散农业保险风险。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应当由农业保险公司、政府、社会流动资金、投保人四方共同参与。当巨灾发生后,参保农户通过提出申请,即可从风险基金中获得足额赔付。倘若基金余量不足,国家将以财政补贴的形式为农户补全赔付差额。闲置的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的形式,来分担农业风险;加快完善农业再保险市场。再保险是弱化和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提供相关的财政补贴,可以提高再保险公司的运作积极性,而当前创建一套由多方再保险公司或集团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管理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作用。将保险与信贷融合到一起,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型社会背景下,应当提升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合作力度,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其次,还应当加快巨灾风险证券的研发进程,通过对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的分析与研究,从而创建出一种新型的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金融工具,如巨灾债券、应急资本等。这些金融工具可使农业风险得到份数和二次转移。
五、结论
自从我国创建农业保险以后,参保主体以及保费都有了较大提升。调查可知,2006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为7亿元,而到了2015年,仅仅走过了短短九年,这一数量已经跃升为374.7亿元,并实现了70%的复合增速。对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说,其财政资金切实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然而由于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不太集中,而且经常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因此在参保过程中,就会出现理赔难、控制难、承保难等问题,不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运作和大力推广。当前农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是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技术创新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促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