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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老板不能代替老乡

2018-01-23桂华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村干部村庄利益

桂华

当前,一些地方的区县乡村振兴工作采用了“村庄公司化”的操作模式。即引入一些本村外出的企业老板返乡担任村干部,然后由企业老板成立公司,向村民流转土地,向政府申请财政项目,承担乡村建设任务。

这类乡村振兴的主题无一例外地是融合一二三产业和发展乡村旅游。为了让农民流转土地和房屋,部分村庄成立合作社组织,农民将集体资源和个体土地资产流转到合作社,合作社然后向公司流转。这些被政府引导返回乡村的公司老板,既担任村“两委”负责人,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村级组织、合作社和公司“三位一体”的合作分工下,实现下乡资本对村庄资源的全域控制。

基层政府通过引导能人返乡来解决乡村治理主体弱化问题固然在理念上不错,但是在操作上,却需要慎重。首先,不能将能人返乡变成为资本下乡开路。乡村振兴目标指向的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资本下乡很容易发生与农民争地争利的问题。其次,村干部是公共职务,代表的是群众的利益,一旦返乡能人担任村干部且利益在村,就很容易出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不清的情况。再次,倡导能人参与乡村治理不能损害基层民主。企业老板担任村干部,短期内容易产生村庄治理效果,原因是这些企业老板拥有比普通农民多得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他们利用自身拥有的绝对优势资源来治理村庄,容易出现基层治理中“以势压人”现象,这无益于提升基础性乡村治理能力。基层治理有效,依靠的是群众广泛参与,而不能建立在某类人的个别能力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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