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2018-01-23刘思圻
◎刘思圻 高 洋
前言
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从业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大,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范围最为广泛。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下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任务,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新的指导,但当前我国农业领域的生产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农药使用超标、农业生产规范化程度不够、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农业发展,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淡薄。对此,中央与各级政府均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2008年1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履行八项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随着政府的强力介入,农业发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得到缓解,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政府、企业、社会应从内外两个方面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管和约束,通过政策性引导、法律强制性约束、社会舆论监督和企业主动认识,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
一、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农业企业
所谓农业企业(agriculturalenterprise,agribusiness)就是使用已得的劳动资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包括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中介、农业信息和农业科技等企业。早在14世纪,英、法等国已出现了最早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租地农场。产业革命以后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如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联合农业企业大量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中国的农业企业在1949年以前为数很少。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企业出现了多种形式。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上升,尽管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由40%降至10%以下,但随着经济的工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由原先的不足20%增至现在的30%以上。
(二)企业社会责任
学界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概念首创于1924年,由美国学者希尔顿提出。博文于1953年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给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最初定义“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由于博文的学术影响力,其著作引发了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热潮。
Carroll(1983,1991)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新的认定,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它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包括了四个具体的方面:
1.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扩大再生产都离不开资金支持,而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主体也依赖企业的盈利获得回报。
2.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中开展,社会对企业的行为有所期待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强制性约束。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
3.伦理责任(ethical responsibility)。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要求,但在实践中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被认定为企业的伦理责任。伦理责任不具有强制性,但具有自发约束力,企业一旦违反会造成潜在或间接损失。
4.慈善责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y)。完全由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类责任,法律与社会公众对此均不产生约束力,而出于企业管理者对实现终极价值的意愿。
(三)农业企业社会责任
对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部分西方学者针对企业的社会定位、社会责任内容等展开研究并获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1984年印度博帕尔邦的悲剧引起来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视,Erika Rosenthal等(1999)通过对德国拜耳公司在1999年秘鲁儿童牛奶中毒事件中的行为进行研究,提出企业在重大社会事件中仅仅表现关怀并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可,企业在承担自身社会责任时还应在道德伦理方面采取措施。
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其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必须承担在经济、法律、环保、社会慈善等方面的义务,在具体责任主体认定中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利益相关方。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不仅仅包括利润最大化,还应涉及道德、法律和慈善等诸多方面,具体如下:
1.经济责任。利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追求,因此经济责任也是企业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通过不断改革自身组织结构、扩大产品生产规模、创新发展理念等行为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从而为股东谋取更高利润分红,为员工提升工资待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2.法律责任。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3.伦理责任。农业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主体,自然应承担相应的道德伦理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道德标准的模糊性,一直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可以进行强制性约束,这为部分企业逃避道德伦理责任提供了机会。
4.慈善责任。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自发地将所获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慈善事业,尤其是对农业企业这类社会性更为明显的企业而言,承担慈善责任将极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慈善责任不存在强制性。
二、农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相关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的农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管理层以农民企业家为主,企业员工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其生产发展多数依靠经验性而非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指导,因此在社会责任方面也受制于普遍低教育水平,不能得到充分重视,难以理解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好因素。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农民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涉农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常常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陷入法律争端与政策误读等诸多问题,因而难以分出足够精力考虑社会责任问题。
当下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除管理者素质因素外,社会因素也对其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强调追求GDP的错误政绩观使得农业企业的发展普遍存在效益目标单一化的倾向,即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忽视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对捐款捐物、号召慈善等存在抵触情绪,大大阻碍了农业企业现代化的进程。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业企业承担了自身作为社会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基数较小,无法有效带动其他企业效仿。
(二)农业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仍不完善
农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尤其在我国当前农业企业发展较为初级的情况下,处理好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不仅关乎农户利益,也对企业本身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产业购销合同是最为常见、应用最为普遍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许多缺陷。二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常常产生单方面违约行为,违约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另外多数农户受制于教育水平的低下,难以有效理解合同内容,在合同制订阶段就遭受风险,且常常只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和粗加工环节,获利程度有限。这些弊端必然导致企业侵害农户利益,降低企业的社会形象并最终制约企业发展,只有依托于更为有效、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三)质量安全控制环节仍薄弱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会影响企业形象,进而增进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但相对而言农业企业的创立门槛较低,对技术水平要求也不高。加之当前我国农业企业的规范性较差,企业发展较为初级且资金较为短缺,在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极为有限,而政府部门在这一领域的监管也相对短缺,导致了农业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获得社会普遍认可,虽然农业企业通过订单模式对签约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规范与监督,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真正的管理效果很难保证,难以实现全面监管。
(四)环境保护和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仍然不足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对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农业部于2017年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业的企业污染排放量超过了工业企业,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和重视程度不够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我国农业企业发展尚属起步阶段,与环保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而政府的治污重点一直在城市和工业方面,对于农村地区的污染问题认识程度不够,虽然近几年普遍推广禁烧秸秆的沼气池全覆盖等政策极大缓解了部分环保压力,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选择性忽视环境保护的行为仍然普遍存在。除此之外,广大农村地区对于公益活动的参与度普遍不高,这与农村地区公益教育的缺失有关,大多数农业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公益事业的认识有失偏颇,不利于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只有在其自动、自愿、自发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只有企业管理者自身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良好促进作用时,才能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农业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在进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时,应将企业得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放在同一高度,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形象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农业企业家应以身作则,将形式与内容有机结合,在生产经营环节重视农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企业内部则将企业承担自身社会责任上升为一种企业文化,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升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意识,最终形成自律、自发的经营观念。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农业企业的管理者进行正确社会责任观念的宣传与培训,使之深入人心。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到法制化管理中来,强化相关执法力度。中国第一部涉及“社会责任”的法律是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宽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约束力不强,因此在后期的立法工作中仍然有待完善。国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制度建设较为完善,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只有将“社会责任”从单纯的道德鼓励上升为法律规定,才能真正提升农业企业自身的重视程度,也能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普遍采用企业与农户合作生产的模式,规模化程度较低,企业的前期投资通常由农户自身完成,比如物资采购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因此相应的风险也由农户单独承担。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难以预防偶然性和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所以农户承担着远高于其利益收入的风险,导致农户与企业的利益联结十分薄弱,农户在实际生产中常常产生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并且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当前应重点改革传统的二元化产品购销合同模式,通过农户入股的方式增强企业和农户的联动性,具体实施为家庭农户以土地、劳务、资金资源等入股企业,支持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等入股专业合作社,让农户参与到产品的精加工和销售环节,完善了原有的利润分配机制,这将极大提升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农民在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益,也是企业实现本身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完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当前我国对于社会责任的官方概念较为模糊,这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了不良影响,很多企业借此躲避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应具体划分不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方面及其相应的量化指标,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不仅对企业承担自身社会责任具有指导意义,更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可靠的量化标准,有利于“社会责任”的制度性立法工作。在制定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标准与国内其他行业标准,把握各行业之间通行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企业的社会角色定位,使之具有实践性。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涉及企业本身和签约农户,更涉及广大农业产品消费者,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和消费者对农业企业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不仅会有效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也是广大消费者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广大消费者应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对农业企业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监督,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则提出肯定,为查处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方向。
政府的舆论宣传部门应对相关舆论进行甄别和宣传,通过舆论平台对农业企业进行监督,这将有效弥补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不足,通过舆论监督,对于不触犯法律底线的道德缺失企业将产生一定程度的警醒作用。舆论监督虽无法律效力,但对引领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塑造良好社会风气,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工作进程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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