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真关系的四种理解*
2018-01-23胡中俊
胡中俊
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njuhuzhongjun@163.com
1 引言
在20世纪的初期,受逻辑实证主义的重要影响,在分析哲学中,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研究往往被看作为可疑的,甚至是走入歧途的。然而,从20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开始,得益于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刘易斯(D.Lewis)等人的推动,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形而上学的复兴同样影响了哲学家们对真理问题的讨论,而使真者理论(truthmaker theory)正是这种影响下的产物。该理论试图去捕捉如下直觉:真理依赖于(depend on)存在,而非存在依赖于真理,并认为当真值载体为真的时候,在它之外,一定有某个事物使得它为真,而这个事物就是使真者。
英国哲学家罗素也被推为使真者理论的开创者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时期的一个说法:“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并不打算下一个定义,而是作一种解释,以便你了解我正在谈论的是什么——我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17],第219页)实际上,罗素在他的著作、论文以及演讲中从来没有正式地使用过“使真者(truthmaker)”这个词。它最初是由梅里甘(K.Mulligan)、西蒙(P.Simons)和史密斯(B.Smith)正式提出:“然而一些思想家,比如罗素,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论证说,除了真值载体,一个人还必须假设实体的存在,语句或者命题凭借这些实体而为真。很多名字被用来称呼这些实体,出名的有‘事实’、‘原子事实’和‘事态’。为了不去预判这些词的合适性,我们使用一个更为中立的术语,称这个角色的候选者的任何实体为使真者。”([14],第287–288页)这里的“角色”其实也就是罗素所说的“事实”扮演的角色,换言之,就是使得真理为真的事物。
在这之后,以澳大利亚哲学家阿姆斯特朗为代表的学者进一步发展了使真者理论。该理论有三个基本的概念:真理、使真关系、使真者,在这其中,“使真关系”处于核心地位。本文旨在梳理出学界对“使真关系”的四种主要理解,并对它们展开必要的评论。
2 公理化的使真关系
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不仅仅首次提出了使真者这一术语,更重要的是他们还提出利用公理化的方法去进一步地阐释使真关系。我们可以将这一方法看作为逻辑原子主义在使真者理论中的继承,因为逻辑原子主义认为只要说明了原子命题的真假,分子命题的真假便也得到了说明,而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则主张只要我们给原子命题提供了使真者,那么就没有必要给其它更加复杂的命题提供使真者了。
现在,我们来具体地讨论公理化的使真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在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看来:“使真的第一个原则一定是,被使真的事物是真的。”([14],第313页)令p,q,r代表真理承担者(语句或者命题),a,b,c代表单独的使真者,“→”代表一个至少与安德森和贝尔纳普的相干蕴涵一样强的连接词,“⊨”代表使之真,那么上述的原则就可以用符号来表示为(a⊨p)→p。1原表达为a|=p.→p.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原来的所有符号表达中并未使用括号,而是用黑点、冒号作为分隔符,为了避免歧义以及方便理解,本文用括号做了处理,下同。
对于这样的表示,因为a是单独的,所以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看上去使真关系是一对一的。当我们考虑什么使得“长城在中国并且中山陵在南京”为真时,我们似乎要承认一个“合取式的使真者”的存在来使得该语句为真。在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看来,并没有合取的、析取的、否定的和蕴涵的对象。他们认为,是“长城在中国”的使真者和“中山陵在南京”的使真者一起使得“长城在中国并且中山陵在南京”为真。多个使真者共同使得一个真理为真,它们被称为多部分(manifold)使真者。请注意,多部分使真者并不是一个新的对象,它就是指组成它的对象,如果一个多部分使真者只包含一个对象,那么它就是这个对象。
考虑到这一点,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将原则(a⊨p)→ p改写成了(Γ⊨p)→p,这也被认为是第一个公理,其中Γ代表多部分使真者,这样的表达就包含了多个使真者共同使得一个真理为真的可能性。那么p→ (Γ⊨p)2若p→(Γ⊨p)成立,则每一个真理都有使真者。是否成立呢?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当p是否定的时候,我们将会引进否定性的实体。“太阳神不存在”3准确地说,“太阳神不存在”是否定性存在命题,它只是否定性命题的一种。事实上,非p既包括否定性非存在命题,也包括否定性存在命题,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的逻辑形式为¬Fa或者¬Rab,而后者的逻辑形式为¬∃xFx。哲学家们对于否定性非存在命题基本没有异议,而对否定性存在命题的看法则大相径庭。在罗素与迪莫斯关于否定性命题的理解进行争论(前者认为非p的真在于其对应着否定性事实,而后者则认为否定性事实并不存在,非p是对一些肯定命题的描述)时,他们并未进行明确区分。是真的,如果我们认可p→(Γ⊨p),那么就会被迫承认存在一个使真者来使得它为真,而这是很荒唐的,因为这句话并未提及到任何实际的事物,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使真者来使得它为真。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认为,“太阳神不存在”是真的,是因为与该语句对应的肯定性语句——“太阳神存在”没有使真者。
我们很难反对,如果使真者a使得p为真,那么包含使真者a的使真者也会使得p为真。据此,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断定了(Γ⊨p)→∀∆(Γ⊆∆→∆⊨p)(公理2),也就是说如果Γ使得p为真,那么对于所有的∆,如果∆“包含”Γ,那么∆使得p为真。请注意,这里的“包含”并不是集合中的“包含”关系。这是因为,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设定的Γ和∆本身并不是集合概念,“⊆”被认为是一种存在于多部分使真者之间的纯逻辑包含关系。举例来说,若Γ代表使真者b和使真者c,∆代表使真者a、使真者b和使真者c,则Γ⊆∆。
除此以外,他们还提出了符合直觉的两个公理:(Γ⊨p)∧(∆⊨q)→(Γ,∆⊨(p∧q))(公理3)和(Γ ⊨p)∧(p→ q)→ ∃∆(∆ ⊆ Γ∧ ∆ ⊨q)(公理4)。([14],第316页)其中,公理3是说如果Γ使得p为真,∆使得q为真,那么Γ和∆一起使得p∧q为真;公理4是如果Γ使得p为真并且p蕴涵q,那么存在着∆,∆被Γ包含,并且∆使得q为真。
假定(Γ⊨p)∧(p→q)成立,那么根据公理4,能够得到∃∆(∆⊆Γ∧∆⊨q),再根据合取分离律,可以得到∃∆(∆⊆Γ)和∆⊨q;根据公理2,可以得到(∆⊨q)→∀∆(∆⊆Γ→Γ⊨q),上一步得出的∆⊨q,可以得到∀∆(∆⊆Γ→Γ⊨p),由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的特性可以推出∃∆(∆⊆Γ→Γ⊨q),再由∃∆(∆⊆Γ),我们可以得到Γ⊨q。至此,我们得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Γ⊨p)∧(p→q)→Γ⊨q。这是一个蕴涵规则:如果Γ使得p为真并且p蕴涵q,那么Γ也将使得q为真。
运用这个蕴涵规则,就合取方面,由于p∧q→q,因而我们可以得到:(Γ⊨(p∧q))→ Γ ⊨q;同理,由于p∧q→ p,因而我们可以得到(Γ ⊨(p∧q))→ Γ ⊨p。这共同表明,(Γ ⊨ (p∧q))→ (Γ ⊨ p)∧(Γ ⊨ q)。实际上,(Γ ⊨ p)∧(Γ ⊨ q)→ Γ ⊨ (p∧q)同样成立,因为(Γ⊨p)∧(Γ⊨q),可以推出Γ⊨p,由公理1,可得p;同理,(Γ⊨p)∧(Γ⊨q),可以推出Γ⊨q,由公理1,可得q。这样一来,既得到p,又得到了q,那么p∧q成立,因此,(Γ⊨p)∧(Γ⊨q)→Γ⊨(p∧q)成立得证。
就析取方面,由于p→p∨q,因而我们可以根据上述的蕴涵原则得到(Γ⊨p)→Γ⊨(p∨q);同样,由于q→p∨q,我们可以得到(Γ⊨q)→Γ⊨(p∨q)。因而,实际上我们可以得到(Γ⊨p)∨(Γ⊨q)→Γ⊨(p∨q)。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认为从直觉上来说,如果Γ使得p∨q为真,那么或者Γ使得p为真,或者Γ使得q为真(至少使得其中的一个析取支为真),这可以表述为最后一个公理:(Γ⊨(p∨q))→(Γ⊨p)∨(Γ⊨q)(公理5)。
至此,可以总结一下公理化使真关系理解的要义。使真者是真理承担者凭借(in virtue of)其而为真的实体,除此以外,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还提出了以下的公理来进一步地阐释使真者和真理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1.(Γ ⊨ p)→ p;
2.(Γ ⊨ p)→ ∀∆(Γ ⊆ ∆ → ∆ ⊨ p);
3.(Γ ⊨ p)∧(∆ ⊨ q)→ Γ,∆ ⊨ (p∧q);
4.(Γ⊨p)∧(p→q)→∃∆(∆⊆Γ∧∆⊨q);
5.(Γ⊨(p∨q))→(Γ⊨p)∨(Γ⊨q)。
根据这些公理,我们可以得到三个原则:
1.蕴涵原则:(Γ⊨p)∧(p→q)→Γ⊨q;
2.合取原则:(Γ⊨p)∧(Γ⊨q)↔Γ⊨(p∧q);
3.析取原则:(Γ⊨p)∨(Γ⊨q)→Γ⊨(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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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的公理化尝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工具去处理使真者和复杂的分子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
3 作为蕴涵关系中的使真关系
蕴涵关系一般是用来指命题之间的一种逻辑关系,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实质蕴涵关系:p→q,当且仅当并非p真q假。比奇洛(J.Bigelow)认为可以借助于蕴涵关系来定义使真者,他这样看待使真和蕴涵之间的关系:
蕴涵可能不是使真的所有。并不是每个蕴涵都是使真。但是,我认为,每个使真都是一个蕴涵。或许我们应该更加精致地来表达使真者:“一个事物为真的任何时候,一定会有某一事物,它的存在用恰当的方式蕴涵了它该事物是真的。”这还需要很多改进,但是要点在于除非一个事物的存在蕴涵了一个真理,否则该事物不可能成为这个真理的适当的或者完整的使真者。([5],第126页)
福克斯(J.F.Fox)认为:“使真者公理是说每个真理都有一个使真者;A的使真者是一些事物,它的存在蕴涵了A。”([7],第188页)在这里,暂且不讨论福克斯所强调的使真者公理正确与否,我们先来关注福克斯对定义使真者所做的尝试。这看上去是一个很自然的想法,举例来说,长城的存在似乎蕴涵了命题〈长城在中国〉为真。可是,我们要注意是,严格地说,蕴涵关系存在于对世界的表征(语句或者命题)之间,因此在不违背这一想法的初衷下,一个合理的建议是,我们可以这样定义使真者,一个事物T是〈p〉的使真者,当且仅当〈T存在〉→〈p〉。如果〈T存在〉为真,那么〈p〉为真。可是,这样的定义将很快面临一个难题。如果我们接受经典逻辑的规则,任何命题蕴涵一个必然真命题,那么我们会得到一个非常不合乎我们直觉的结论,任何一个存在的事物都是一个必然真理的使真者。
要想得到这个结论,我们只需要将这些命题的范围缩小为那些声称某事物存在的真命题,比如〈奥巴马存在〉、〈阿尔卑斯山存在〉、〈大熊猫存在〉等等。具体地看,因为〈奥巴马存在〉蕴涵了必然真理〈p或者非p〉,它刚好满足上述使真者的定义形式〈T存在〉→ 〈p〉,所以奥巴马是〈p或者非p〉的使真者。同样地,阿尔卑斯山、大熊猫也成为了〈p或者非p〉的使真者,进一步往下推理,便可得出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是任一必然真理的使真者。雷斯塔尔(G.Restall)更为我们深刻地指出,这一定义将导致一个更加难以接受的结果:“每个使真者使得每个真理为真。”([15],第 334 页)。
我们来看雷斯塔尔是如何得到个结论的。根据经典的逻辑规则,〈p∨q〉为真,当且仅当〈p〉为真或者〈q〉为真。那么〈p∨q〉的使真者和〈p〉的使真者以及〈q〉的使真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p∨q〉为真的情况有三种:〈p〉真、〈q〉假;〈p〉假、〈q〉真;〈p〉真、〈q〉真,那么在第一种情况下,〈p∨q〉的使真者就是〈p〉的使真者;在第二种情况下,〈p∨q〉的使真者就是〈q〉的使真者;在第三种情况下,〈p∨q〉的使真者就是〈p〉的使真者和〈q〉的使真者。我们将这三种情况用一句话来表述,〈p∨q〉的使真者或者是〈p〉的使真者或者是〈q〉的使真者。
根据前面的结论,任何事物都是〈p或者非p〉的使真者。假设这个事物是T,那么T或者是〈p〉的使真者或者是〈非p〉的使真者。由排中律,我们知道〈p〉和〈非p〉必有一真。现在我们假定〈p〉为真,那么〈非p〉就为假,因而T只能是〈p〉的使真者。请注意,这里的T和〈p〉都是任意的,因此每个使真者使得每个真理为真。同时,这里的〈p〉既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偶然的。
在这个论点下,奥巴马是〈伯特兰·罗素出生于英国〉的使真者,而这显然违背了我们对于该命题的基本信念,因为奥巴马和〈伯特兰·罗素出生于英国〉根本就不相关,何以奥巴马会成为〈伯特兰·罗素出生于英国〉的使真者?毫无疑问,雷斯塔尔为使真者理论家们出了道难题。
由于上述的推理并无问题,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仅存两个可能:第一、否认任何事物都是必然真理的使真者;第二、拒斥“〈p∨q〉的使真者或者是〈p〉的使真者或者是〈q〉的使真者”这一主张。回到刚刚举的例子,奥巴马是〈伯特兰·罗素出生于英国〉的使真者,我们的第一反应是,这二者是不相关的,因而奥巴马不可能是〈伯特兰·罗素出生于英国〉的使真者。沿着这个思路,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使真者和真理承担者是相关的。比如说,奥巴马和〈奥巴马出生于美国〉是相关的,因而,奥巴马才可能是〈奥巴马出生于美国〉的使真者。当然,偏爱事实本体论的哲学家会认为事实[奥巴马出生于美国]才是〈奥巴马出生于美国〉的使真者。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引入“相干性”这个概念来重新定义使真者呢?这一策略仍然有待商榷。首先,“相干性”本身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相干还是不相干,古德曼(N.Goodman)曾细致地讨论过我们使用“关于”这个词的复杂性;其次,即使我们用“相干蕴涵”来定义使真者:T是〈p〉的使真者,当且仅当T存在并且〈T存在〉相干蕴涵〈p〉,我们也将面临佩雷拉所指出的困境:“没人能保证任何相干逻辑的系统将会有一个蕴涵概念,每当〈e存在〉蕴涵(从这个系统的意义上说)一个真命题〈p〉时,e是一个使真者。”([16],第187页)最后,从根本上说,这条路径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使真关系(T使得〈p〉为真)关注的是真理何以为真,而蕴涵关系关注的则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二者并不在一个层次上。
4 跨范畴的使真关系
使真者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姆斯特朗认识到了使真关系和蕴涵关系的重大差异:使真关系是跨范畴的,而蕴涵关系是同范畴的。阿姆斯特朗采取了一个更为勇敢的策略,他说:“一个特定真理的使真者是,一些存在的事物,实在的一部分,那个真理凭借它而为真。使真关系,我认为,是跨范畴的,关系的一边是一个实体或者多个实体,另一边则是一个真理。”([12],第5页)在阿姆斯特朗看来,使真关系是不同种类事物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具体地说,一类事物是真理承担者,另一类则是使真者,真理承担者凭借(in virtue of)使真者而为真。举例来说,如果α是世界中的一个事物,那么事物α和命题〈α存在〉便构成了一种使真关系,α就成为了〈α存在〉的使真者。
根据这个定义,存在着一个真理有多个使真者的可能性,当我们说〈p〉的使真者时,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指的是哪个使真者。因而,阿姆斯特朗又提出了最小使真者(minimal truthmaker)的概念:“如果T是命题p的最小使真者,那么你不能够从T中减去任何事物,使得剩下的T仍然是p的使真者。”([12],第19–20页)这等价于阿姆斯特朗的另一个更为简单的说法:“p的一个最小使真者是p的使真者,其不再包含其它p的使真者。”([2],第31页)在阿姆斯特朗对使真者的定义中,蕴涵这个概念没有出现。这带来一个好处,它使得雷斯塔尔依赖蕴涵概念而给出的论证难以成立。
我们来看阿姆斯特朗对使真者的规定,它要求使真者是世界上存在的事物。为何要做出这样的要求?戴维(M.David)分析指出:“它告诉我们,只是可能的存在,包括只是可能的可能世界,是不被允许成为使真者的。它意在将梅农主义拒之门外:非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使真者。”([4],第142页)真命题〈p〉会蕴涵出〈p∨q〉为真,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可以说〈p〉使得〈p∨q〉为真。但是,按照阿姆斯特朗的规定,〈p〉并不是〈p∨q〉的使真者。因为命题并不是世界中存在的事物。
阿姆斯特朗最有影响力的使真者是他的事态概念。阿姆斯特朗说:“一个原子事态存在,当且仅当一个个体具有某种属性,或者两个或多于两个的个体具有某种关系。这些属性和关系当然是共相。我们将这些个体、属性和关系称为事态的成分。它们是客观真实的实体。”([1],第20页)实际上,阿姆斯特朗的事态概念十分接近罗素的事实概念。要看出这一点,我们只需要看一看罗素对事实的看法。罗素说:“例如,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某一性质时,或者此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达了一个事实;但是那个具有性质或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叫做一个‘事实’的东西。”([17],第220页)
那么阿姆斯特朗为何不直接用“事实”而选择“事态”呢?这是因为,在阿姆斯特朗看来,“事实”概念是模糊和多义的,并且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真命题”的同语反复。有两点还需要澄清:第一、阿姆斯特朗的“事态”概念与维特根斯坦的“事态”概念存在着很大差异,前者是单极的,只可以有,没有正负之分;而后者是双极的,事态可以有(正),也可以没有(负)。第二、阿姆斯特朗的“事态”和罗素的“事实”在复杂度上有差别,阿姆斯特朗只承认原子事态、原子事态的合取和全体事态,而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时期只明确反对析取事实的存在,其余的复杂事实都是认可的(否定性事实、合取事实、普遍事实、存在事实)。
对于使真关系,阿姆斯特朗说:“然而,立刻说出一件事是很重要的,使真关系并不是一对一的。”([1],第14页)这意味着一个真理可能有很多使真者,一个使真者也可能会使得多个真理为真。同时他强调:“使真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1],第115页)何为内部关系呢?阿姆斯特朗对其给出过这样的说明:“内部关系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术语。但是在这个工作中,在关系项的共同存在是可能的情形下,一个关系对于它的关系项是内部的,当且仅当不可能关系项存在而关系不存在。或者换一种说法,关系项的共同存在蕴涵了关系的存在。”([1],第12页)
有必要指出,阿姆斯特朗在这里所使用的“蕴涵”,并不是逻辑学中广泛应用的蕴涵概念。前者是本体论上的蕴涵概念,而后者是只存在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具体地表现为:当我们说实体A的存在蕴涵实体B的存在,我们是指如果A存在,那么B存在;而当我们说〈p〉蕴涵〈q〉时,我们是指如果〈p〉为真,那么〈q〉为真。因而,阿姆斯特朗想说的是,使真者和相关真理的存在蕴涵了这二者之间使真关系的存在。
除此以外,阿姆斯特朗还用“使真者必然主义”(TN,Truthmaker Necessitarianism)对这种使真关系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一个使真者使得相关的真理承担者为真是必然的。阿姆斯特朗是如何将使真关系和必然性联系在一起的?他给出了一个归谬论证,他让我们假设使真者和真理承担者之间的使真关系不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使真者存在,但是相关的真理承担者却可能为假。若T是真命题p的使真者,则T存在而p为假是可能的。阿姆斯特朗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p为真还需要进一步的条件。
阿姆斯特朗认为,这个条件不外乎两种可能:1.存在着另外一个实体U使得p为真;2.存在另外一个真理q使得p为真。如果是第1种情况,T和U会成为p的使真者。假如不是如此,那么对于U,又会出现同样的问题——U存在,而p为假。而如果是第2种情况,也就是q和T同时存在,根据排中律,或者q有使真者或者q没有使真者。当q有使真者,比如说V时,此时T和V就成为了p的使真者;当q缺少使真者,此时会出现没有使真者的真理。但是,请注意,在阿姆斯特朗看来,根本不存在没有使真者的真理。因而,上述的分析表明,不管是第1种情况还是第2种情况,都没有出现使真者存在,而相关真理却为假的可能性,因而假设并不能成立。阿姆斯特朗想要表达的想法是,并非使真者和真理承担者之间的使真关系不是必然的,而是T不是p真正的使真者。
实际上,阿姆斯特朗的这个论证并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他已经预设了使真者和相关真理之间存在着必然关系,然后再进行论证,而不是从一个公认度比较高的哲学前提出发去证明出这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必然关系。试想T存在并且p为假的情形,我们并非只能接受阿姆斯特朗所说的两种可能。此外,阿姆斯特朗后面的分析都是以认可使真者和相关真理的必然联系为前提的,在某种程度上,这里出现了循环。
5 使真、“奠基”和世界
一种新近的去定义使真者的方式来自于谢弗(J.Schaffer),他将奠基(grounding)和使真关系联系在一起。谢弗的观点具有相当的批判性,他认为我们对使真者的原初直觉在于相信真理依赖于(depend on)存在,因而对“依赖于”做出什么解释,将会直接决定我们对使真关系的界定。据谢弗说,比奇洛和阿姆斯特朗从一开始就误解了“真理对存在的依赖”,因而他们在误解的基础上对使真关系的说明也是不恰当的。
根据谢弗的看法,“真理对存在的依赖”和“真理奠基于存在(真理奠基于存在)”是一回事,“x依赖于y”和“x奠基于y”完全可以互相替换。因而,只要理解了“真理奠基于存在”,那么就可以得到一种新的关于使真关系的说明。显然,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去理解这里的“奠基”概念。谢弗说:“奠基是一个不对称的,非自返的和传递的关系。”([10],第17页)举例来说,假设x奠基于y,y奠基于z,根据谢弗对奠基的定义,由不对称性,可得y不奠基于x,z不奠基于y;由传递性,可得x奠基于z;由非自返性,可得x,y,z不奠基于自身。
谢弗提出了奠基式的使真观点(TGro):“(∀p)(∀w)(如果命题p在世界w中为真,那么命题p的真奠基于世界w的基本特征)。”([10],第10页)TGro认为使真的要义有两点:第一、尽管命题具有真值,但这些语义特征,并不是实在的基本特征;第二、真并不是实在的基本特征,因而它将奠基于那些更基本的事物。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经过谢弗的转换,此时的使真关系已经成了真命题和世界之间所具有的不对称的、非自返的和传递性的奠基关系。
至此,仍然没有获得使真者的定义。这是因为,谢弗并没有去直接定义使真者,他只是主张要通过“奠基”这个重要概念去解释使真。然而,可以从TGro推出一个关于使真者的定义的。对于命题p和世界w并且p在世界w中为真,那么p的使真者是w中的一个事物T,T是基本的,并且p奠基于T。将梅里甘、西蒙和史密斯、比奇洛、福克斯以及阿姆斯特朗的使真者概念和TGro的使真者概念进行对比,会发现一个很显著的差别:梅里甘等人的使真者是世界中的事物,而TGro的使真者不仅是世界中的事物,而且同时必须是基本的。
TGro的主张不仅仅局限于此,谢弗进一步构造出了使真者一元论(truthmaker monism),简称为M。谢弗明确提出了使真者其实就是世界本身:“对于所有的w来说,w中唯一的使真者就是w。”([9],第307页)此外,谢弗还提出了5个一般假设:1.我们可以量化可能世界;2.使真者是事物;3.真是命题和世界之间的二元关系;4.每个真理都有使真者;5.使真关系就是存在于命题和实体(substance)之间的奠基关系。
在谢弗看来,M和后三个假设组合在一起,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对于所有的可能世界w和所有的命题p来说,如果p在w中为真,那么p的真奠基于w;第二、对于所有的世界w和所有的命题p和任意的x来说,如果p在w中为真,并且p的真奠基于x,那么x=w。根据谢弗的想法,如果我们对可能世界施加现实性的要求,那么得出如下结论:M中的使真者其实就是现实世界(actual world)。请注意,如果我们不对可能世界施加现实性的限制的话,那么每个可能世界(包括现实世界)都是使真者。
谈到一元论,我们不由会想起被罗素批判的一元论,罗素说:“我要主张的逻辑是逻辑原子主义的,它与那些不同程度追随黑格尔的人们的一元论逻辑相对立。当我说我的逻辑是原子主义的时候,我意指我也主张存在许多分散的事物的常识信仰;我并不认为,世界的明显复多性仅在于一个单一不可分的实在的各种状态和各种不真实的划分。”([17],第214页)毫无疑问,罗素批判与常识和经验极度背离的一元论当然是对的。但是罗素所说的一元论和谢弗所提出的一元论是不是一回事呢?
谢弗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如果是,那么使真者一元论从一开始就错了。谢弗指出:“一个人因而要区分我所称的存在一元论,只有一个事物存在,和我所称的优先一元论,只有一个事物是基本的。”([9],第323页)谢弗认为,罗素批判的一元论是存在一元论,而他的一元论是优先一元论。优先一元论和罗素一样是承认许多分散事物的存在的,比如桌子,石头,水杯等,但是优先一元论还要强调的是,整体是优先于部分的。谢弗的逻辑是这样的,真之基础是使真者,只有基本的才可以成为真之基础,只有世界才是基本的,因而世界是唯一的使真者。
如果w中有两个命题p和q,它们都是真的,p是关于个体a的,而q是关于个体b的,a和b完全不同,那么根据使真者一元论,那么p和q的使真者都是w。就这点来说,使真者一元论已经违背了我们对使真者的根本直觉。但是,谢弗却不这样认为。据谢弗说,每一个使真者理论都可以认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个球是圆的〉和〈这个球是圆的或者是方的〉具有同一个使真者:可以是[这个球是圆的]这个事实或者是这个球本身或者其它你认为的使真者候选者。在谢弗看来,如果能够接受不同的命题会具有同一个使真者这一点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接受使真者一元论,因为使真者一元论不过就是把这一想法进一步发展并推向极致。
但是,谢弗的这个辩护很值得商榷。我们之所以会认为〈这个球是圆的〉和〈这个球是圆的或者是方的〉具有同一个使真者,那是因为这两个命题存在着逻辑关系,前一个命题蕴涵了后一命题。我们并不会接受〈这个球是圆的〉和〈那朵花是红色的〉具有同一个使真者。或许谢弗会这样反驳,我们完全可以说是现实世界使得这两个命题为真。但是,说现实世界是它们的使真者只会让使真者理论变得不足道(trivial)。这正如莫尔纳所说:“最粗糙的使真者理论给每一个真理,肯定的或否定的,指定一个相同的使真者,也就是世界。这是一个正确的但是却不足道的使真概念。”([13],第83页)
6 结语
使真关系的理解主要有四种:1.公理化的使真关系;2.作为蕴涵关系的使真关系;3.跨范畴的使真关系;4.奠基式的使真关系。具体地说,第1种理解认为,x使得〈p〉为真,当且仅当〈p〉凭借x为真,并且满足蕴涵原则、合取原则和析取原则;第2种理解认为,x使得〈p〉为真,当且仅当〈x存在〉→〈p〉;第3种理解认为,x使得〈p〉为真,当且仅当〈p〉凭借x为真,同时x和〈p〉属于不同范畴;第4种理解认为,x使得〈p〉为真,当且仅当〈p〉奠基于x。
本文试图指出四点。第一,对使真关系的这四种主要理解都有着不完备之处。公理化和蕴涵式的理解,它们将直接面临“不相关使真者”的难题,而谢弗对使真的奠基式说明,则将世界作为唯一的使真者,这抹去了不同真理之间的差异性。在阿姆斯特朗对使真的跨范畴界说中,他对使真者必然主义的论证并不充分。
第二,不管是哪一种使真关系的理解,它们都预设了“x使得p为真(其中x为使真者而p为真理载体)”的模式,区别在于x为何物。当p是否定的时候如〈这朵花不是红色的〉,这个模式将带来“大麻烦”:若持有事物本体论,则会认为这朵花使得〈这朵花不是红的〉为真。考虑到模态,这朵花即使存在,它完全可能是红色的,故该命题也可能是假的,这将产生矛盾;若持有事实本体论,则会认为肯定性事实[这朵花是黄色的]使得〈这朵花不是红的〉为真,但这并不能站住脚,因为它的成立依赖于一个更一般的前提即〈这朵花不会既是黄的又是红的〉,而这个前提又需要另一个事实使其为真,这样会导致恶性循环。为了维持使真关系,特定实体如否定性事实或者全体事态的出现似乎不可避免。从这个角度来看,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时期对否定性事实的认可是很合理的。但是当罗素在后期摒弃使真模式后,他也就摒弃了否定性事实。
第三,去理解“真理依赖于存在”的直觉,并非只能借助于使真关系。我们知道,由于语句中的语词与世界中的事物处于一种关系中,而这些事物在决定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真值的语义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进一步地,如果可以清楚地理解这些事物是如何扮演它们的角色的,那么我们就有了可替代的选择。麦克布莱德(F.MacBride)提出了一种基于塔尔斯基真理论的语义机制([11],第370–378页)来解释真理如何依赖于存在。该机制试图在不需要使真者的前提下,仅仅借助语义真概念、指称和满足之间的联系来阐明使真关系背后的直觉,在本体论上十分节俭。
最后,基于使真关系的使真者理论并不是真理理论。对于“真理”概念,向来有两种对立的理解:第一种认为“真”具有实质性的内涵,或者说真谓词代表了一种真正的属性;第二种则认为“真”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内涵,它的作用仅仅是语法上的或者逻辑上的一种装置(device)。前一种可称为真理实质论,而后一种就是真理收缩论。
对真理实质论而言,存在着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我们可以把真谓词继续分析为更一般的概念比如与事实符合(真理符合论),与信念系统融贯(融贯论)等等;另一部分人(戴维森)则主张真概念是一个初始概念,我们无法再用一个更初始的概念去定义它,而应该在真概念的基础上去理解别的概念。对于真理收缩论者而言,他们承认T模式(不同版本)的所有实例,并且进一步宣称,这就是真理理论所要说的全部内容。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一是霍里奇的命题版本:〈p〉是真的当且仅当p;二是奎因的去引号版本:“p”是真的当且仅当p。
对比使真者理论和真理理论,可以看到:前者明确地提出世界中存在着使真者,不管这个使真者是何物;而后者则只是尝试去定义真理是什么,并没有确定地断言什么存在。此外,若用使真者概念去定义真理,则会出现循环定义即对使真者的界说依赖于真理概念。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使真者理论并不是真理理论的一种。使真者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形而上学理论,它的价值在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法论视角。通过“使真”概念的使用,以及考察它与别的基本的哲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会重新理解一些经典的哲学论题,比如科学实在论([3],第12页),否定性真理([8],第45–71页)以及模态([6],第261–280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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