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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要类型及未来展望

2018-01-23谭智心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联合社契约产业链

谭智心

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与发展逐渐具备了成员基础,走向联合成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据农业农村部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成立了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超过560万户,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农机、植保、加工等各个领域,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织力量。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使得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内容成为法律修订最主要的部分之一。

联合社的主要契约类型

生产型联合社。生产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立足于某一类农产品生产,通过联合更多的农民合作社迅速扩大规模来达到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生产者联盟。生产型联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主要生产某地区的某一种名、特、优农产品;积极吸纳相同产品的合作社加入,以尽快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着重提高生产的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水平,并尝试开展初加工、直供直销等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需要经营实力突出、声誉较好的合作社牵头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生产型合作社联合社内部的各个合作社生产同一类产品,生产要素也极为相似,所以较容易将生产要素或是生产产品进行量化或比较,故此类联合社较多采用股份制的契约联结方式。此类契约联结方式较为稳固,易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共同体,而且有利于在联合社层面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从而产生规模经济。此外,在联合社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常常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比如投资某些基础设施或是人力资本,这种投资一旦形成,将会为产权主体带来“超额利润”(又称为“可占用性准租”),客观上加固了这种契约的联结效力。

营销型联合社。营销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经营领域为农产品产后流通及销售。通过联合不同种类的农民合作社来提高产品的多样性,实现供给稳定和销售盈利的一种产加销同盟。此类联合社是种植蔬菜、水果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的主要方式,也是当前联合社发展的主要类型。销售型联合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主要从事蔬菜、水果和其他农产品,生产、粗加工和销售,靠近终端消费市场;大力发挥核心成员社的带动作用,与其他合作社开展深度、广度不同的业务协调;积极通过“农社对接”等方式稳固销售渠道,努力把成员合作社的产品以更少环节、更优价格销售出去;注重培育联合品牌,将成员合作社的农产品细分并进行差异化营销。

营销型合作社联合社内部的各个合作社经营产品各异,具体的生产要素也各不相同,故在生产环节较难达成一致的生产契约。而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不同的农产品集中销售可以实现营销上的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而且为统一宣传、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等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营销成本。这种联合社的契约联结方式一般较为松散,单个合作社大多财务独立,统一的销售平台也需要外部力量的参与才能够建立,所以多数需要政府或者有实力的企业牵头组建。

产业链型联合社。产业链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也可称为一体化联合社,是以农业企业牵头的农民合作社为核心,以产业链协作为手段,以提高链条整体的市场响应能力和盈利水平为目的的纵向一体化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社具有以下特点:生产技术、管理方法、销售渠道等依托农业企业,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社是组织核心;企业一般是农资生产商或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需要用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来稳定农资销售或原料收购;产业链整体协作紧密,企业一般会派出专人协助生产运营,并提供原料、技术、销售等服务。

产业链型合作社联合社多是由企业牵头的农民合作社(也称为核心合作社)发起成立,加入的合作社属于产业链条上的基本组成单位。所以,此类联合社内部的契约联结方式较为紧密,核心合作社与上下游合作社之间都是互补型的利益联结方式,此种契约一旦形成,将极大地降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费用,并加固合作社之间的契约联结关系。但是,此种契约联结方式下,一旦核心合作社对上下游合作社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将极易产生“敲竹杠”风险。而且,核心合作社往往通过入股的方式,对上下游的合作社进行控制。所以,此种联合社内部的民主机制往往难以形成,而且容易造成其他合作社依附于核心合作社的情况。

综合型联合社。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以生产、生活社会化服务为纽带,以增强社区成员联系、提高区域经济活力为目标,通过资源整合而实现的一种区域性联合。与前面三种类型联合社相比,综合型联合社既具有经济功能,也具有社会功能。这类联合社的特点是:植根于传统农村社区,成员分布的地域性很强,多以县、乡(镇)为边界;成员以本地区的各类合作社为主,并广泛吸纳农户、农业企业等的加入;服务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会根据自身需要、社区需求和市场情况不断拓展;成员主要从联合社获得各类服务,而很少与联合社发生交易。

总体来说,此种具有综合服务性质的联合社在基层并不多见。由于此类型联合社以综合服务为主,既具有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也具有农村协会的社会功能。联合社内部的合作社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纯粹的市场经济契约只占到该联合社日常运作内容的一个部分),所以经营此种类型的联合社,需要具备奉献精神或是企业家精神的农村能人参与。此种联合社内部契约关系的维持,除了上述三类联合社所具备的经济契约外,还需要一些诸如共同意志、道德约束之类的隐形契约存在,故此种类型联合社属于联合的高级形态,需要在具备一定的物质、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在某个特殊的范围内实现。

法律颁布后指导联合社发展的基本原则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政策扶持体系制定的指导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属于农民合作社的高级形态,从其本质属性上看,联合社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所以,从政府扶持的角度来看,要尽量为联合社的培育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培育联合社发展能力方面的政策要优先考虑提升联合社的市场竞争力,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包容发展,扶持有度。我国联合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目前的联合社发展现状来看,扶持政策应该以鼓励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为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要有利于提升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只要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收入水平,都应该营造环境,鼓励其自由联合、自主经营。此外,出台的政策措施应该以引导和指导为主,而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干扰联合社正常运行。

因地制宜,突出特点。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类型多样,政府出台政策时,除给予联合社充分的自主空间外,还要从当地已有的或潜在的资源优势出发,从发展当地优势产业的角度,整合各种有利因素,实现以联合促发展。

促进联合社规范发展的相关建议

依法施策。积极推动工商、财政、税务、发改、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联合社的配套政策,包括联合社的登记政策、财会制度、示范章程、规范化建设、业务指导规章等方面内容。

加强指导。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和运行规范,特别是要保证联合社的为农服务属性,对于企业通过成立合作社以后,再以合作社名义成立联合社的行为应予以高度关注,既要切实保证联合社内部成员民主控制机制的实现,也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本、技术、渠道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

鼓励创新。对联合社在基层实践中出现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组织建设、农民增收、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造,予以鼓励支持,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委托相关项目到联合社实施。

加强监管。调整政策导向,体现激励与监管并重的指导方针,对于不作为以及套取财政资金为目的的联合社坚决予以整改或是取缔,净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外部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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