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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建设的思考

2018-01-23徐建群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作性理事长成员

■ 文 / 徐建群

随着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两个问题会越来越困扰合作社: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有效着力点在哪里?合作社再发展的新动力在哪里?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答案。本文从成员建设与合作社内部规范化建设、合作社外部效益化追求关系出发,分析合作社成员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循序渐进推进合作社成员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追本溯源:成员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根本动力

合作社本身的积累与建设并不是目的,而是更好服务成员发展的手段。成员的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最终目标。

1.成员的逐利性是合作社效益化的源动力。逐利性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成员为逐利而合作,没有成员的逐利,就没有合作的动力。成员逐利要求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离开成员的逐利,合作社的效益化就没有动力,或异化为理事长的效益化。实践中,凡是成员对合作社有需求的,发展就好,反之则大多陷入无病呻吟的假合作。当前,不少合作社由于成员的逐利性不强,导致合作社提升效益的动力不足。

2.成员的规模化是成员逐利性的客观基础。一个成员,如果达不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只是简单的一亩三分承包地的经营户,既不指望这一亩三分地维系生存,更不指望靠其发财致富,成员逐利重心必然放在其他领域。反之,如果成员生产达到一定规模,他必然想着如何提高产量、提升效益,并以此作为发财致富的依托,必然要求合作社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能创造更高的效益。例如,养殖领域合作社基本上由专业户规模户组成,其逐利性要强于其他领域。从总体上看,养殖类合作社,在事关合作社提升发展的统一服务水平、加工营销等产业链延伸上都有较好表现。

3.成员的参与度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内在动力。社会各界对合作社规范化关注最多的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宗旨的实现问题。民办、民管、民受益,是法律设计的应然状态,而要变为实然状态,需要成员积极参与,共同制定并实施章程。成员的参与度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内因。合作社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运作的规范,都是基于成员参与。如果没有成员参与,所谓的规范就会成为理事长的“规定”,成为指导部门的“指示”,无法真正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而只要提高成员参与度,合作社规范化就会水到渠成,这种规范形式可能不一,但万变不离“三民”宗旨。

4.成员的合作性是成员参与度的主观条件。成员合作性包括物质上的合作性与意识上的合作性。物质上的合作性表现在股份和交易量上。股份和交易量的高低,决定成员在合作社运营管理中参与度的强弱。现实中,那些股份较多、与合作社交易较多的成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都较深。成员意识上的合作性表现在对合作思想、合作法律、成员权利义务等的理解与认识。成员意识上的合作性愈强,其参与的自觉性愈强。现实中,合作意识相对较高的成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也较强。一些合作社核心成员参与度高于普通成员,主要原因就在此。

二、正视现实:成员建设基础薄弱

当前还没有明确的成员建设的说法,这既有主观上的认识问题,又有客观上的基础薄弱问题,既有引导上的着力点偏差问题,又有管理上的不完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成员建设不够突出

1.注重发挥理事长的作用,忽视成员的发展动力。合作社发展初期,理事长起关键作用,要充分重视理事长的培养,但往往容易忽视理事长作用的局限性。理事长是成员意志的代表,但在缺乏成员意志的情况下,理事长就可能代表自己;没有成员持续长期的发展冲动,不可能造就有持续发展动力的理事长。现实中,部分理事长参加培训应接不暇,而普通成员除参加一般技术培训外,鲜有合作社法律、成员权利义务的培训。

2.注重规范制度的建设,忽视成员的自觉管理。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的提出并不难,但执行率低,实际效果往往不理想。合作社理事长与成员异质性严重,部分地方出现了不是“拔苗助长”就是“放任自流”的极端现象。规范化的最大受益者是成员,实践中却很少利用这个最大受益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推动规范化。指导者往往不是缺少正视规范化建设动力在于成员的勇气,就是缺少通过成员自觉来规范合作社的耐心。

3.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忽视成员的个体发展。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一直是各界关注、扶持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具体服务能力建设与成员的吻合度、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与成员间的产权关系常被忽视。各级项目安排中,鲜有充分征求成员意见的环节(比如项目立项的社内决议常常不作为申报要件);指导部门很少能听到普通成员提出的要求(这在成员同质性较差的合作社中显得尤其突出)。

(二)登记工作不完善,成员法律地位缺失

1.登记简陋化,成员隐性化。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登记成立合作社前,没有相关登记的培训。登记时,只知道最低的登记要件,仓促登记了事,基层登记机构怕麻烦,存在按最低登记要件进行简单登记的倾向,导致很多成员不在登记名册中,成为隐性成员,这些隐性成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员。例如,2014年底,全国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有128.9万家,经工商登记的成员有920多万户,社均不到8户成员。同年,农业部门统计的合作社成员有5300多万户。按上述数据测算,全国约有4300万户隐性成员,缺乏法律认可与保护。

2.章程形式化,成员边缘化。章程是合作社内部的“宪法”,是大家制定的规则。但在具体登记过程中,成员很少参与,甚至不知道有章程。不少章程都是在基层登记机构的柜面上确定的,并不是通过会议讨论通过的。成员制定章程过程既是了解合作社法律的过程,也是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过程,更是明确成员合作关系的过程。这些都不参与,成员边缘化就不可避免。

3.界定多元化,成员模糊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工商登记的才是成员,但现实中存在多种界定。有的以股金为标准界定成员,有的以是否与合作社有产销关系、订单关系为标准界定成员,有的甚至以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培训人员为成员,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这也是工商登记成员与农业部门统计成员差距巨大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在认定成员时,多数以合作社提供的成员名册为准。个别地方要求成员名册填写成员电话,验证起来很不理想,甚至部分成员都不知道自己是成员。上述种种模糊现象较多地存在现实中。

(三)规模基础不扎实,成员合作动力不足

1.专业大户少,合作基础不广。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只有6.2万户,占全省纯农业户和兼业户881.3万户的0.7%,也就是说100个农业经营户中有不到1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按农业部门统计,平均每家合作社只有1.3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按工商登记统计,平均每家合作社只有0.8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再考虑部分规模经营户并没有加入合作社,这个数字就更低,多数合作社是“鹤立鸡群”的结构,无法产生相对平等的合作基础。

2.兼业农户多,合作需求不多。浙江省有兼业农户534.4万户,其农业生产经营多数附带完成,并不期望田里有多少产值,采用良种良技良法的愿望不高,合作的愿望更少。2012年,浙江农村经济总收入为66393亿元,其中来自农、林、牧、渔业的仅为2239亿元,仅占总收入的3.4%(2012年后无此类数据统计)。农业收入不少集中在农业大户身上,兼业农户既无农业发展动力,更无农业合作需求。

3.流转期限短,经营规划不长。浙江省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下的土地面积占整个流转面积的77%。对于投入产出期限相对较长的农业而言,这个流转期限表明大部分规模主体对农业无长期规划。组建合作社,还要打品牌、搞基地认证,这些都属于长期行为,不少规模主体没有耐心,缺少真心发展合作社。

三、循序渐进:努力推动成员建设

成员建设要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以现有合作社为基础,以不损害现有生产组织关系为前提,在增量上做文章,逐步推进。在发展动力上,要从关注理事长作用转向关注理事长与成员并重;在建设重点上,要从注重服务能力建设向既注重服务能力建设,又注重成员个体生产能力建设转变;在规范建设上,要从注重制度约束向既注重制度约束,又注重发挥成员自觉管理转变。

1.充分认识成员建设工作。目前,成员建设还不是一个明确的题目。大量的合作社建设讨论,很少看到有成员建设的提法。因此,需要正本清源,进一步认识成员建设的重要性。开展成员建设符合合作性较强的农民属性,成员能否发展事关合作社事业的成败,也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重要前提。要以合作社发展再上新台阶为目标,把成员建设工作提上日程,并作为重要切入点,有计划推进、夯实合作社发展的成员基础。实践中要自觉地、更多地运用成员建设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推进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要积极研究制定成员建设的目标、步骤与引导培育机制。

2.有序促进现有成员提升。促进成员身份法律化。引导合作社把有股金而未经工商登记的成员进行登记。登记要以户口簿为准,避免一户多人参加同一合作社,工商部门在登记时要专门设置成员名册系统。名册要增加成员经营规模、电话号码等事项。工商、农业部门可监制成员证书,由合作社发放,促进成员生产规模化。有计划地帮助成员流转土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有计划地增加规模化生产成员的股金,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促进成员意识合作化。在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成员培训。在成员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合作社法、成员权利义务培训。在合作社外部法律制度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章程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的解读与培训。

3.认真夯实潜在成员基础。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适度规模,从生产上要达到专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从农户收入结构上要达到一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比例。这样的适度规模既适合家庭经营,又会产生较强的合作愿望;既是合格的未来成员,又不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为公平合作增加了更多空间;既能实现规模经营,又不容易改变农地用途情况。要根据产业特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一个县域范围,要根据主导产业特点确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小,并重点加以引导。要进一步打造流转服务平台,将服务的重点确定在适度规模经营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对适度规模流转,要兼顾流转双方利益的平衡。

4.积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针对一定范围合作社实施财政补助措施,加快成员建设进程,逐步推动成员均衡化。可以按增加登记成员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变更登记补助。可以按单个股金高于最大股金30%以上的成员数,按生产规模高于最大生产规模30%以上的成员数,分档给予一定奖励。开展分类管理与扶持,成员共享共创型合作社,以成员多寡与自我服务水平为导向发展,突出登记成员的多寡、成员股金额度的平衡、成员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等指标的评价,并较快增加成员共享共创型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真正实现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成员的目标。服务带动型合作社,不以成员多寡来评价,以服务带动能力为导向发展,其扶持政策应参照社会化服务组织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要向农户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倾斜,促进家庭经营向集约化转变,以建立现代农业广泛的专业大户生产基础。对工商资本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的可考虑不予财政扶持。

5.努力营造成员建设氛围。对于拟新登记成立合作社的,为避免登记后的被动,要对拟参加的成员进行专题培训,从源头上规范指引。在各类农民培训过程中,要加大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合作社这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运行机制。在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过程中,要针对其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特点,深入宣传合作社法,并进一步使其成为合作社法的宣传员。在各类普法工作中,要加强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与培训,使合作社法被广大农业从业者了解,使合作社在群众合作社法律意识较强的氛围中不断提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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