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8-01-23王蒙
王 蒙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能源合作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能源合作会推动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当前我国电力、钢铁、煤炭、化工等领域产能供大于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为它们提供电力、煤炭能国内产能过剩的资源,将为我国能源企业提供更多的海外投资机会,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进一步的推动我国能源产业改革。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国际合作有助于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最终成为世界水平跨国公司。实行“一带一路”倡议,能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会,在对外合作中,不仅可以把中国的先进技术带到国外,同时还可以学到国外的优秀经验,这些对提升我国企业的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以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为主,较少涉及多边合作的法律制度。就双边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而言,我国与中亚五国均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例如:中俄两国的石油合作从1992年开始,1996年4月双方签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议》。就区域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而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例如:由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制定的《中亚地区区域合作倡议与规划》为区域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发展的框架,并通过制定《能源领域合作倡议》等文件建立成员国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机制。
三、“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纵观中国能源法律,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来解决气候问题和能源使用,但是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法律仍然缺失。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影响我国国际能源合作的进程,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是当前的应举之措。
(二)国际能源合作双边协定局限于传统市场
从国际能源合作的双边协定来看,当事国主要分布在东南亚、西亚、北非、以及中欧和俄罗斯地区。这些地区虽然能源资源丰富,却是传统的能源大国。我们应该在订立能源合作双边协定时积极探索新兴市场,减少对某一国能源的依赖。
(三)缺乏有效的能源安全的政府管理体制
能源行业是一个整体,因而有必要成立一个综合性能源管理部门以集中解决能源问题。由于我国能源安全监管分工不明确,相互之间协作性不好,使工作效率下降,且各部门之间相互分散,因此为了应对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能源安全政府管理体制。
四、“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能源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能源法治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促进我国能源的安全。因此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能源合作,需要制定或完善能源法治体系,使其有法可依。纵观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推动能源安全,无不例外的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开发新兴市场
我国在签订能源条约时,应注重开发新兴市场。随着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中国获得稳定、经济、可靠的外部原油进口日益紧迫。现在和新兴国家的合作的局面局面基本打开,特别是中拉能源合作,应该在总结中拉合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其他新兴市场的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寻求其他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进行合作,开发新兴市场,有利于中国摆脱对单一地区过度依赖的市场格局。
(三)明确对外国际能源合作的主管部门或协调机构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特别是双边协定,跨度时间比较长,而且风险调控难度大,因而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会出现主管部门不明确或是协调机构不一致等问题。明确“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国际合作的主管部门或协调机构,使它们相互之间具有协调性,配合默契,能提高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效率。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为了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进一步扩展合作格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需要相关政策的完善,同时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