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的办理体会
2018-01-23武玉文
武玉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密山 158308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该当事人真实合理的,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活动。继承公证具有公证证据的效力。但由于现行《继承法》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实际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因此需要针对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一些实务操作要重视,以此来保护好遗产继承权,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灵活确定继承权公证机构的管辖
在对继承公证管辖权确定时,在按照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应片面的遵循遗产纷纷诉讼的专属管辖精神。在对公证机构的地位进行界定,同时对继承人多数的复杂因素及当事人自愿选择性进行考虑,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最便利原则。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继承公证机构的管辖问题可以依据:遗产为动产的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可以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是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对于遗产为不动产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当遗产中包括有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时,而且财产还不在同一地,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统一受理。对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则多个继承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协商选择公证机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继承公证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其中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利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人等都应在继承公证的申请人范围。在具体申请后,公证机构需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并对继承人范围内有无丧失继承权情形的进行详细审查。
三、对继承财产的正确把握
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审查完成后,需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进行全面把握,特别是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给予重视。
(一)工龄购房的夫妻财产认定
对于工龄购房的夫妻财产认定方面,当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完毕,这时健在一方利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公有住房,在购房时享受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这种情况下购买的公有住房则视为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在没有分割遗产的情况下购买公有住房时,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购房款进行查明,通过确定其为双方共同积蓄还是一方个人所得,以此来对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进行确认。对于购房款来自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的,则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或受赠与所得财产的夫妻财产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得来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针对于《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继承或是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是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针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举个实例:如甲乙为夫妻,后甲死亡并遗有一处房产,没有遗嘱,乙在甲死亡后一年与丙再婚,两年后甲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甲的遗产归乙所有。这种情况,该房产为乙的个人财产,这主要是甲死亡时乙即取得了甲遗产的效力,因此该房产不属于乙和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应为乙的个人财产。
四、继承公证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
继承公证中,公证处依照继承人提出的遗产继承申请,并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证处需要对被继承人遗产,遗嘱和遗产分割协议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在具体进行遗产公证实践中,针对于这些合法性的证件的鉴定和审核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因此要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公证书的发放。
(二)遗产的分割与债务问题
当继承人将遗产继承申请提供给公证机构时,公证机构则要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务进行审核。对于存在生前债务的,则可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债务,然后再进行继承,也可以将债务由继承人分担,对于继承人不愿意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情况,则不能出具继承公证书。另外,对于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其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则可以依法作为第一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另外,受到被继承人照顾且没有生存能力的人员及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员也可以继承遗产。
五、结束语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继承公证作为基本公证内容,能够有效的预防继承纷纷和减少诉讼。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及每一个公证人员来讲,需要办好继承公证,在每一次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都需要具有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全面提高办理的效率和能力,维护好群众的财产关系和家庭的稳定,更好的服务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