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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角度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思考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司法权法理学公信力

贾 萍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发展中,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比较关键的,它是保障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通过从理论层面深化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有助于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的开展。

一、司法公信力的法律特征以及建设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法律特征体现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认同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秩序的遵循,这也是司法权威力的一种体现。司法公信力的法律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主体相互性层面,司法的公信力是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公众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涉及信任和被信任两个方面。司法权的实际运作当中,司法的公信力就决定了公众对其产生的信任度,而是否有信任度则通过公众评价进行[1];再者司法公信力法律特征当中的内涵丰富性也是比较明显的,从其公信力的要素上来看,主要有判断力、拘束力、自制力和排除力等几个层面内容,这些内容就使得司法公信力的内容比较丰富。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的法律特征还体现在关联因素整合性以及评判尺度统一性层面。

(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问题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案件程序不合法问题。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进行的,主要是对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性要有所保障。但是从实际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程序上确实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这对程序的公正就有着直接影响,而这也是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阻碍[2]。至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现象或者案件处理质量不是很高的问题,同样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其二,案件纠错效率低。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工作的质量,就要从降低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的错误率着手,也就是要有效提高纠错效率。但是从实际的现状中可以发现,由于一些纠错机制没有完善而造成错案的纠正难等现象会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从具体的表现层面来看,主要体现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的退出机制没有完善,裁判生效后的纠错存在很大困难[3]。此外,一些案件的办理效率相对比较低,司法活动表现出作风不良的现象等,这些都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法理学角度司法公信力建设影响因素和策略

(一)法理学角度司法公信力建设影响因素分析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因素比较多,从司法主观的因素看,主要是对重大问题的司法认识偏差阻碍了司法公正,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力度不强,造成一些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对司法维权不信任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就必然造成信访不信法的社会问题出现[4]。再有,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还包括当前司法管理体制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存在不足,工作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司法权内部运行的机制存在较大的弊端,司法资源的配置不足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二)法理学角度司法公信力建设策略

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探究,要充分注重策略的科学实施,要注重从思想上进行引导,要能够形成改革的共识,这样才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要积极调动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注重筹划以及部署改革措施的实施,对现存影响改革的因素积极分析并加以消除。将思想政治工作按照相应的要求积极做好,稳定人心,将部门利益束缚进行有效突破。

另外,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要注重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加强,充分保障司法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有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保障改革的工作有效推进。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对省级统管实施以及统管后与司法关系的规范调整方面加强重视,保障中央的决策能够得以有效落实[5]。还要充分注重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及追究制度,加强领导层的法治观念,避免政治权力的不当扩张。充分注重对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这是对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的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工作是比较重要的,从多方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工作,才能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执行,得到公众的信任。通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进行研究分析,就能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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