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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栅栏掉下尖锐管砸伤车辆责任谁担

2018-01-23周秋元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保险金责任保险保险人

□ 周秋元 李信江

2016年7月23日,原告万某驾驶赣A82CXX小车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都会停车场收费岗亭出来,左拐行驶时车身被被告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摆放在道路中间的铁栅栏掉下的尖锐管所伤,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此次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车辆经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为2450元。被告为原告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理赔款1458元。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维修费2450元无事实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被告在自己管辖的时段内摆放石块及“铁马”,被告并未违规,且不存在任何责任,故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受害人,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修车费2450元,有发票为凭,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确认。综上,法院确认的原告赔偿金额为:车辆维修费2450元。据此,法院于日前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万某赔偿款2450元。

二、驳回原告万某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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