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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同人作品侵权问题浅谈

2018-01-23张岩威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独创性文学作品创作

张岩威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同人作品从广义上来说是对原作品内容或者人物的再次创作,涉及的领域包涵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其中,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可以从作品的内容、主题、线条以及颜色的运用考察其相似度,擅自使用其人物,或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进行再次创作,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该作品可以认定是侵权的。但是与美术作品相比较,文学作品中的同人创作对主题思想的相近或者具体描述某些场景、情节的相似时如何判定其侵权,思想与表达应如何界定,这些都是文学作品中同人作品侵权问题难以把握的。本文就是主要针对文学作品中同人作品再次创作的侵权问题。

一、著作权中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

著作权中的基本原则就是思想是不受保护的,受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思想,在文学作品中着重指的就是作品主题内涵,表达则是对细节、情节等具有独创性的通过文字进行阐述或者描述出来的行为。例如《基督山伯爵》中的主题“被诬陷的穷小子复仇史”,如果有人也写出了这个主题,可以认为他是使用了一种创作思想。然而如果遣词造句、文字描述中出现大量对细节的描写具有相似性,或者即使两部小说没有任何相同的文字,但是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细节例如“监狱出逃”等情节,这些都可以认定为是具体的表达行为,如果该作品在不构成合理使用时,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二、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

同人作品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新兴的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基本上都是对原作的再创作,只是有的创作模式是基于原作的主题及人物进行续写或者改写,还有创作模式是基于原作创作的角色作为同人作品中的主线人物,而主题和内容却与原作大相径庭。由于同人作品的创作模式的类型不同,如何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探究侵权问题。

(一)原作的续写存在侵权可能性

著作权里面关于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在同人作品中依然可以适用,同人作品创作过程中如果沿用了原作的主题对其进行续写,如果仅仅是使用了原作品中的思想、主题、人物设定,在作品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情节,与原作原有的情节仅是延续而非重复的复制摘抄,可以认定同人作品没有侵权。但是如果同人作品在二次创作的时候,不仅仅是沿用了原作的思想,而为了与原文贴合和使用了原作的情节,尽管不是逐句摘抄,而是对原作段落重新整合,但是让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会联想到原作的情节,这就会涉及到原作的侵权。例如《红楼梦》后四十回就是同人续写中最出名的案例,高鹗曾写到贾宝玉再次回到金陵梦境,再次见到“金陵十二钗”名册的情节,就是对原著的重述,使得他的续文与原作紧密连接,这其实就是对原作的实质利用,为自己同人创作的情节进行铺垫,这样的情况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

(二)原作角色仅起到标志性作用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中,还有的模式是借用了原作的人物名字作为同人作品仅作为同人作品的标识,而使用的内容、主题以及人物设定和性格都是与原作截然不同的,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同人作品是侵权的。就像前文所说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在此依然适应,因为受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而在原作作品中出现的名字,只是单个字符的组合,而不是独创性的表达,而在人物特征方面,法院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提到,人物特征以及人物关系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人物的名字、形象特征以及人物的关系不是作品保护的对象,著作权中保护的是对于作品内容的具象表达,文字的相似、情节相近的构成的故事才是著作权中最为重要的。同人作品中仅仅使用了原作品的名字与人物关系,但将他们放在了全新的背景中,创作了全新的故事,这样应该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在此同人作品中,名字只是一个符号,如果更换了其他名字,这个同人作品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三、对我国同人作品保护的期望

同人作品在创作时存在侵权可能性,但是也有不侵权的情况,所有不能将具有独创性的同人作品全盘否定,而应保护其著作权。随着我国同人作品的蓬勃发展,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客体尚未涵盖同人作品,为了保障原作及同人作品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在立法上得到完善,保障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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