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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校园犯罪中被害人的致害因素

2018-01-23任秋琪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加害人同龄人

任秋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在我国的教育环境下,中小学作为教育的起点,几乎所有人都要经历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高中教育这一过程,但校园犯罪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的一大负面因素却长期存在,其中盗窃、校园欺凌以及斗殴是校园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并且对中小学生的校园生活产生强烈的消极影响。对于中小学校园犯罪中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析将为犯罪预防提供方向,对于预防中小学校园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学校园犯罪频发的原因,从犯罪形式及被害人角度总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定和校园管理存在漏洞

未成年人始终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对于校园犯罪中被害人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仅仅有8种与校园犯罪相关程度较小的罪名才能定罪,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在法律中也停留在受到成年人虐待、性侵等,对于校园犯罪并没有相关规定,不能有力的保护校园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变相助长了加害人的犯罪行为。

多数校园犯罪发生,由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年龄均较小,学校对于校园犯罪的重视度不够高,往往难以发现校园犯罪的存在,或即使发现,出于对学校名誉的考虑,选择学校内部解决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令学生之间自行调节,很少介入学生的“矛盾”之中。此外,如果受害人将情况反映到教师处,由于义务教育的要求,加害人不会受到类似开除的严重处罚,其后果极有可能是加害人受到较轻处罚后变本加厉的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行为,导致被害人二次受害。

二、家庭和学校对犯罪预防教育的缺失

家庭和学校教育中,父母和学校对于中小学生的教育主要关注于学习成绩并非中小学生在校的人际关系和日常活动,父母对学校管理的信任以及双方对中小学生的犯罪能力的轻视,使他们疏于对于中小学生预防校园犯罪的教育,没有交给中小学生面对校园犯罪自我保护和求助的方式,使中小学生没有正确面对校园犯罪的能力和认知,其对于校园犯罪预防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非常薄弱。

三、校园特定客观条件使校园犯罪易于发生

校园本身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即在课间绝大多数学生会离开自己的教室去操场集合,甚至存在长达半小时教室内最多存在一至两名学生的情况,同时教师也会随着学生去到操场,使得大多数教室无人看管,并且中小学生乐于在下课期间在教室里走动,下课期间人多并且秩序混乱,流动性很大,这都为校园财产犯罪提供了有利环境。

四、被害人自身行为过错

中小学生由于年龄较小,思想单纯,尚未经历社会,疏于犯罪预防,其受盗窃的警惕性和防范性较弱,疏于财务管理,甚至有中小学生出于炫耀的心理,向周围同学吹嘘自己的物品价值之高,并且将贵重物品摆放在桌面,书桌里,没有采取上锁等其他防护措施,为盗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处于青春期的中小学生,性格相对较为叛逆、暴躁,校园中挑衅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出于自身挑衅引发的斗殴事件不胜枚举。青春期时代的中小学生对于自身的性格也难以控制,容易产生发泄性的语言和行为,从而容易引起同样处于青春期的加害人的不满和愤怒,挑衅和发泄性的行为无疑会使校园斗殴的几率大大提高。

五、被害人自身生理、心理特征使其易于受害

中小学生正处于发育期,相较成年人身材小,力气弱,本身生理特征的弱势使得中小学生容易受欺凌;在同龄人之间,个体成长环境和身体条件的差异,身体发育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同学身材较同龄人矮小,从而会被较早发育成熟的同龄人欺凌。同龄人和成年人均有可能对中小学生进行勒索、敲诈,甚至殴打等行为。并且部分中小学生性格较为内向羞涩,长时间受欺凌也非常容易导致中小学生的心理自卑,不敢反抗来自他人的欺凌,变相纵容加害者变本加厉的欺凌被害人,使被害人承受多次伤害。

针对上述中小学校园犯罪中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分析,社会、学校、家庭均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措施。社会层面,应当针对校园犯罪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保护中小学生在义务教育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害,落实相应法律法规,为中小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学校应当加强对于中小学生犯罪预防的教育,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于校园中可能发生的犯罪的警惕性。中小学生家长应当及时与孩子沟通,了解其在校生活,并应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正向引导。同时家长也应当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和犯罪预防意识的教育,使中小学生真正意识到其被害的可能性,并且主动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关注和调整。希望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引导下,能够有效减少中小学被害人的受害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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