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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下中国代孕问题争议性研究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生育权合法化人权

曹 男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一、针对代孕问题的争议焦点

学界对于代孕行为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不断,大致分为以下几个争论点:

(一)解决生育需求问题的角度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目前严峻的生育需求的现状下,认定代孕生育行为违法是一种轻率的表现。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代孕技术有助于解决一些不孕不育问题,但由于我国医学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严重滥用生殖辅助技术的现象从而已然引发出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问题。因此不应只考虑特殊群体的需要,一味考虑个别群体的利益而抛弃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从伦理道德的角度

有学者认为,人类的繁衍生息是单纯的生理现象,代孕虽是一种生殖辅助技术,但代孕行为也触及违背道德的问题,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代孕生育的方式违反了人类正常的繁衍方式将母性商品化进行公然的销售。是一种破坏家庭结构,败坏社会风俗的行为。因此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求部分人的生育需求。代孕技术的实施涉及社会道德问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明令禁止。其他学者指出,生育后代对家庭的组建及稳定性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是一项硬性需求,它不同于可有可无的娱乐休闲需求一样具有弹性。另外法律是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底线,不应试图将法律标榜为道德规范,进而引导社会的价值观道德风尚。政府试图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指引民众的客观需求是不现实的。当相当一部分人的刚性需求与道德规范相冲突时,试图以维护道德风尚为名试图绑架法律进行人生选择是不可能实现也不可取的。将不得使用任何技术进行代孕技术归入国家立法之中,是一种国家不道德的立法行为,是一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

(三)生育权和亲权角度

一些学者认为代孕技术的出现为不孕不育的夫妻提供了可以抚养亲生子女的契机,保障了法律赋予妇女的生育权。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就曾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992年我国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传承血脉、繁衍后代、养育子嗣、保持家庭结构乃至家族结构的完整性与稳定性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推动代孕的合法化是维护人权的表现。维护弱势群体的生育权和亲权也是推进中国社会文明建设的应有之意。其他学者则表

示:目前代孕市场的运营情况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有偿交易行为。无论是代孕中介、代孕机构、代孕妈妈都能按比例得到金钱收益。如果通过立法的方式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化有偿化,那么就意味着只要代孕双方通过代孕合同制定的协议即可转让甚至放弃宪法赋予的生育权利甚至是法律义务,将妇女的生育能力作为获取报酬的交易工具,这是一种对母性的贬低,甚至是人格的侮辱。这是有违现行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的,更是违反女权主义的。

二、辩证思维下代孕问题的解决

对待代孕生育问题合法化问题应该秉持辩证的思维方式。面对代孕问题的合法化与否不能过于保守。国家不应该过分强调其违反所谓的伦理道德、社会风尚,而无视现存的生育问题。因为人口问题、生育问题是与国家命脉,国计民生紧密相连的立法上可以适当承认其部分合法化,以满足现有的生育需求问题。但也不能过于激进,要做好代孕行为的泛滥现象出现的预防措施。因为代孕行为不仅涉及个人生育问题,还涉及诸多社会问题,甚至引发诸多违法犯罪的出现。抗生素在我国滥用现象就是典型先例。随着抗生素的大量使用,滥用的情况愈发严重,超级细菌的出现就是人类滥用抗生素致使细菌的抗药基因的基因频率增加的最好佐证。政府应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代孕机构、“地下代孕”、黑中介绝不姑息。代孕行为关系生育问题之大计、关乎人权保障、人口问题的解决。应该进一步完善关于代孕生育方面的立法。防止由代孕行为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可以考虑严格界定哪些代孕行为是合法的,在哪些情况下是绝对违法的,循序渐进的开放,逐步完善代孕行为的法律地位。

三、结语

由于我国存在对于代孕行为的立法缺失和立法上关于代孕行为的法律地位的模糊规定。所以我国应尽快在立法方面作出对于代孕生育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明确的规定,使得这一范围内的法律空白得以尽快填补。出台针对代孕问题的相关立法是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用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而保障国民的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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