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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之财产法律规制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财产当事人老年人

王 军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03

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这就说明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英国人口学家提出了非婚同居发展的四阶段理论,而中国正处于此理论的第二个阶段。立法服务于社会,就应当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保护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法学界关于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理论学说

(一)非婚同居财产制

有学者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准婚姻制度”,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具备某些客观要件的非婚同居关系的效力,在处理同居双方所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时,可以参照登记婚姻的处理办法予以法律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种制度是对非婚同居现象的纵容,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婚姻登记的法律权威,不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

(二)同居财产协议制度

中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民法中关于“一般合伙财产”的相关制度来确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但是这种方式过于模糊,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伙公司,同居关系中的情感付出是不可以量化的。因此,在财产归属问题上,可以借鉴法国的同居协议的模式,同居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同居协议,事先约定财产归属。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有事先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财产,此协议对同居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公平补偿制度

美国司法判例中,依据“婚姻生活现实性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补偿原则,对老年人非婚同居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特别是同居关系中的女性,法律通常情况下不承认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并且该价值也不可具体量化,鉴于此,老年人在同居期间可以做出特别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同居期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或者对另一半照顾较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是可以适当予以照顾。建议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签订相关的附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条件成就时赠与给另一方事先约定财产,作为对其在同居期间所付出劳动与心血的经济补偿。如:如果一方在另一方病弱时予以精心照顾和陪伴,则付出多的一方可以获得某些物质补偿等。

二、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规制构想

(一)同居财产归属问题

老年人非婚同居主要是为避免关系解除时所面临的财产分割的矛盾,这种方式既不会使自己财产受到

损失也不会间接地损害到子女的相关财产性利益。所以,法院在审判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归属的过程中,应当慎重考虑到老年人的这些顾虑。对此,可以借鉴法国的“同居协议制度”,财产分割以约定为主。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分别财产制度,对于在同居存续期间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共同使用的物件或者难以判定财产归属的物件,通常情况下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分配财产,必要情况下,可以由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当使用婚姻财产制度作为补充。

(二)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财产分配问题

老年人不选择登记结婚另一个原因是子女与老人的伴侣在遗产继承方面的矛盾,因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老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大家族的结合,在结合关系中必然会发生财产上的纠葛。

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若一方老人去世,从法律角度讲,另一方不具有法定继承的资格。但是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若另一方在生活上确实困难且在同居期间给予了被继承人一定形式的照顾,则可以适当申请给予在世一方必要的经济帮助,对于此,为保护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出来,这样才能在实际案例审判中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此种情况设立了一个救济途径,即法律虽然没有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的相互继承资格,但是其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在世一方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样在世一方就能以继承人以外的身份获得被继承人的部分的遗产。

三、结语

非婚同居属于公民私生活的范畴,大部分情况下是由道德所调整。公权力的介入需要考虑均衡公平正义原则和保护公民的意思自治两个方面。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合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现行法律虽然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合法效力,但是不能否认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合法财产的正当性。法律应当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予以全面规制,保护同居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高效地适用司法实践,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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