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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性经贸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心

2018-01-23李洒洒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经贸争端冲突

李洒洒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一、“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的缺陷

(一)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不同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不尽相同。其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等。沿线各国的法制状况不同,社会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其法治水平也大相径庭。以蒙古为例,2000至2013年间,蒙古对其国内法律——《投资法》进行反复修订,导致我国对其投资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一般来说,在沿线国家中,中西亚国家的法制建设总体上比较滞后,法律不统一,相互抵触;其法治水平较低,经贸活动经常受到国家政策等非法律因素的干预。没有法律作支撑的合作是脆弱的。“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要想顺利推进,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二)沿线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在法律制度上,这句话依然适用。沿线国家中,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等国家。法系不同,法律制度自然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不会是完全一致的。“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可能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外汇、保险、投资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内。沿线国家间存在的上述法律规则的冲突势必会阻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向前推进。

二、“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所属法系不同。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迥然不同。沿线国家中包括了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以及转型经济体在内。其中,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占比最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自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沿线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

(二)宗教信仰的不同

宗教对于一个人、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国家的影响有多大,不言自明。宗教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往往也渗透在其法律制度之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因此,在从事区域经贸活动前,对沿线国家的宗教、法律制度进行了解,尤其重要。以伊斯兰为例,伊斯兰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国内法律明确禁止从事与烟草、酒、猪肉等相关的交易,而这正是源于伊斯兰教会的禁令。宗教信仰的迥异也是沿线国家间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法系的不同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法系主要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其中,沿线国家中大陆法系成员或受影响的国家有我国、越南、泰国、匈牙利等;英美法系成员或受其影响的国家有马来西亚、缅甸、孟加拉、斯里兰卡、以色列、菲律宾和新加坡等;伊斯兰教成员或受影响的国家有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等。上述三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结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概念和术语等方面均有许多不同之处。故而,沿线国家间存在法律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冲突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解决上述法律冲突,需要沿线各国完善并修改相关法律,最为重要的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一)完善并修改相关法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以及所属法系等的不同,均是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有赖于沿线国家的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者,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完善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之与沿线国家的相关立法相衔接,于我国而言至关重要。

其次,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完善、修改法律,推动立法内容协调一致的同时,应当及时清理本国国内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合作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尽可能的消除一切法律冲突。

最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国际法这个强大支撑。沿线各国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改,应当在国际法的国内化这个前提下展开。所谓国际法的国内化,就是一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条约、习惯等进行确认,使国际条约、习惯成为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能够适用于该国的行为准则。

(二)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实现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国际经贸法治化的基础是有法可依,“一带一路”的实施只有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或者制定统一的经贸规则,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①那么,应该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治理模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被称为“经济北约”,简称TPP。其是一种整体、多层次发展的自由贸易新模式。TPP成员采取闭门磋商的谈判方式,达成了多至千页的协议条款。与WTO不同,TPP成员不仅受到贸易规则的约束,还要受到法律、生态环境等制约。深入了解TPP治理模式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前提。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应当承担起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重担。这也有利于我国国内法律“走出去”。值得注意的是,照搬照抄TPP治理模式并非明智之举。我们应该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经贸合作原则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对TPP治理模式进行有选择的学习与借鉴。

笔者认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应当包含区域经贸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内。对于“一带一路”区域经贸的争端解决机制,理论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以“一带一路”成员国加入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类型来进行区分。对于已经加入了WTO的成员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未加入WTO,但加入了其他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成员国,适用其加入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没有加入任何区域经贸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则制定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对“一带一路”及其沿线国家特殊性的考虑,笔者实难认同上述观点。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自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以高效、准确处理发生在“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四、结语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是避免或者减少法律冲突,促使“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法律走向统一的必经之路。“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的构建可以在借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借鉴并不等同于复制。我们应当结合“一带一路”以及我国实际,进行有选择的学习与借鉴。

[ 注 释 ]

①孙洪泮,李晓露.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区域经贸法治模式构建[J].福建金融,2017(08):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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