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
2018-01-2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势严峻,由此导致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亦屡禁不止。分析网络环境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对遏制、惩治该犯罪,保护广大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行业内部人员已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犯罪主体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近些年比较严重,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
许剑卓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从危害角度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不管是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等各类犯罪,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从公安机关角度讲,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治理网络犯罪一个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这是此类犯罪的第二个特点。许剑卓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个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
他说,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像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在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内部人泄密。从治理犯罪来说,打击源头是最重要的工作。
许剑卓还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由于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这类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许剑卓表示,公安机关将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对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网络服务商的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将结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要求这些服务商落实相关的监管义务。对于未按法律要求、未落实相关义务,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对整个利益链条进行完整打击,包括购买、收售、交易、帮助建立平台,通讯群组等,要深挖各类犯罪的相关利益链条。
犯罪主体多元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者法人。司法实践中,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以自然人居多,单位为少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若单位实施该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依法处罚。事实上,如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得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单位往往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地。与此同时,犯罪主体也从原来的特定单位公职人员向一般人员延伸,如快递公司、高级会所等正逐渐成为犯罪源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甚至是一个团伙或集团。该行为可以由自然人单兵作战,也能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还能呈现为团伙分工协作实施。尤其近几年来,部分地区团伙化明显,犯罪人利用网络召集多人形成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进行分工合作,其犯罪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犯罪。
犯罪行为多样化
在网络时代中,公民利用互联网处理个人事务,无论是购物、旅行还是工作、交友、娱乐,都能通过网络实现,而在处理过程中注册个人信息是必要程序。
只要信息存在于网络,犯罪人便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买卖。具体来说,犯罪人已不必采取如拍照等传统方式复制信息,而可以通过钓鱼网站、木马软件等技术手段快速便捷地获取;同时可利用聊天平台进行信息的买卖等犯罪行为。
对公民而言,即使自身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出售,只要不涉及到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害,便很难及时发现犯罪行为。
对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而言,往往只能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能被动地采取侦查措施,而无法在事前及时地发现并预防犯罪行为。另外,犯罪人反侦查意识较强,懂得利用互联网采取多种手段掩饰犯罪行为,如使用网络电话、虚假身份等进行联络,通过网银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租用境外服务器相互交换、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犯罪人在分工上愈发精细化。在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产业链中,总体上可以分为信息源头、中间交易平台和下游需求方三个层次。信息源头是信息的直接获取者,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中间交易平台是中介商,他们从源头取得信息并售卖转让给下游需求方;下游需求方是信息的使用者,直接用于诈骗、勒索等具体犯罪行为。
犯罪危害广泛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网络时代具有“非接触式”犯罪的特征,指向的被害人在数量、规模和地域上都能无限跨越和延伸。哪怕是不使用网络的人,其信息也可能被一些机构所掌握从而陷入被非法获取、买卖的危险中。
一方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紧密联系,如犯罪人可能利用非法所获取的身份证信息等冒名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而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更威胁人身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网络作为开放的共享空间,信息在其中的传播快速便捷,一旦信息泄露,便有在全球范围内无限传播复制的可能性。网络的特性将让潜在的危害性不断扩散蔓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然是导致下游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诱因,极大地危害了社会信息安全和广大公民的安全感。
链接:分布全国各地 贩卖车辆档案信息
2017年4月26日,东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抓获贩卖车辆档案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单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起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分布于全国各地。办案民警先后辗转宁波、江苏徐州、江西景德镇、湖南郴州等地,抓获贩卖车辆档案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的中间商15人,查获涉案电脑10余台、手机30余只。经梳理,被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多达10万余条,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警方提示
本案打击了黑色产业链的多个环节,并成功追溯到了信息泄露源头,警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不能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