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8-01-22李莉
【摘要】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务较快发展,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本文针对陇南市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普惠融的发展及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促进金融服务向农村扩展,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而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一、陇南市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近年来,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县支行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有效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但辖区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不足和问题。
(一)农村金融消费需求不足,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不活跃
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产品单一,多局限于存款、贷款、银行卡以及账户和转账等传统、简单的金融服务上,贷款业务多以基础性消费为主,生产方面以小额生产贷款为主,较为常见的还有国家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较少,保险、理财产品及股票、证券等投资产品涉猎甚少。同时,因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贷款手续、流程的了解及认识不足,加之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偿债能力及信贷风险评估比较严格,部分消费者因贷款难而宁愿选择民间借贷,导致农村金融消费需求不足。
(二)金融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劣势地位
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存在较强的专业壁垒,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贫困乡镇及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缺乏竞争机制,金融机构明显处于金融消费强势地位,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向处于金融消费弱势地位的农村金融消费者履行具体金融业务信息的告知义务,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因农村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在金融产品或服务购买上,难以依靠金融知识理性地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大部分消费者依靠道听途说或听信推销者的介绍,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而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及是否会损害自身权益缺乏准确的判断力,更谈不上有效维护消费权益。
(三)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侵权现象,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难
金融消费合同多为制式合同,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其拿定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而多规定消费者义务而涉及金融机构责任的条款相对较少,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部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及时不积极,加之农村金融消费者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比较淡薄,遇有侵权纠纷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人口金融及法律知识匮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农村青壮年及文化水平较高人员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金融消费主体趋向老龄化,人均受教育程度低,对金融产品级业务的认知不够,加之金融基础知识的普及还不够深入和广泛,农村金融消费者自主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有限,直接影响了其金融消费的方式和水平。此外,农村普法工作投入不足,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内容针对性不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法律知识缺乏,依法维权意识薄弱且能力不足,对金融机构的盲目敬畏而对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客观的认识。
(二)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金融维权的监管和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系统和健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目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在金融消费保护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金融法律法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条文比较分散,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依据比较零散,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和对农村等弱势群体保护规定,基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缺少协调机制,目前金融维权分散到“一行三会”及地方消保部门,在合作协调方面难度相对较大,各部门注重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管控,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管理机制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监督细则相对缺乏。
(三)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不够畅通,金融消费保护氛围尚未形成
近年来,人民银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均加强了对金融基础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但針对农村消费者开展持续性、系统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较少,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基本是被动开展宣传,而依然有部分农村金融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投诉渠道和方式不甚了解,而部分基层金融机构没有按规定履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旅行不到位。
三、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金融及文化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农村人口金融素质
对农村金融消费者开展系统、全面且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基础知识及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同时,应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硬件投入,加快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二)加强金融监管,遏制侵权行为发生
基层金融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公开和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农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建立弱势群体平等服务机制,切实维护不同年龄及文化层次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对损害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给予惩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健全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建立同其他职能单位、部门之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加强对基层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引导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规范经营,从根本上遏制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不断加大金融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制度、金融维权申诉渠道及途径方法的宣传,增强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引导消费者正确、有效维权。强化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客观认识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作者简介:李莉(1991-),女,汉族,甘肃康县人,助理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消保,金融监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