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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采访中公民隐私权保护

2018-01-22尹天奇王秋文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精神病院舆论监督隐私权

孙 恺 尹天奇 王 卡 王秋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采访和公民隐私权

(一)论隐性采访及其效果

《新闻学小词典》对“隐性采访”有如下定义“采访者不将真实身份告诉采访对象或虽告知身份但不告知采访意图的采访。”[1]隐性采访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90年《纽约世界报》的记者伊丽莎白为调查布莱克伟克虐待病人的事实化名为内丽,并且伪装成精神病人进入精神病院。她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调查真相,终于得到了该精神病院虐待病人的事实,并将真相公之于众,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一事件的报道也促使政府机关对于布莱克伟克精神病院的调查,并且对该精神病院进行整改,在此处隐性采访起到了其他采访方式不可不比拟的正向的社会舆论监督效果。

从我国媒体传播界来看,隐性采访的方式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的告诉发展,舆论监督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其行业内部对于用秘密方式采访拍摄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其他访谈类节目或者其他法制类节目为代表。其隐性采访的大量运用体现了在业内隐性采访的潮流和趋势。

(二)公民隐私权保护规定

我国的《宪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这两条法律条文是我国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利的保护所做出的明确的规定。也是我们的大众媒体人在进行采访调查尤其是隐性采访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二、隐性采访对隐私权侵犯的具体体现

(一)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形象展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是在一些隐性采访中,未经被采访人同意就擅自收录其影像资料“并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大众媒体广泛传播,给被采访人造成了十分恶略的影响也给其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2]

(二)采访手段上,采用窃听、偷拍等手段

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为采访方法,采访手段也带来了变革。隐性采访由于其隐蔽性的特点在采访时经常运用窃听、偷拍等手段,更有甚者甚至动用间谍器材对相关人员进行监听、监视。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就有相应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很显然,大众媒体既非国家安全机关、也非公安机关对公民使用间谍设备和器材,不仅仅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更有可能触犯刑法。

三、如何规范运用隐性采访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中国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准则》中有这的规定:“要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取得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在大众媒体传播的采访阶段,不论是隐性采访还是显性采访其基本准则就是在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功能和还原事情真相功能的有机统一。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媒体人更应该明确自己的初心,而不是为了所谓的“爆炸性新闻”,打着维护国家利益守护社会良知的旗号去影响事态发展,甚至跳出法律这个底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论是在采访的方式还是采访的手段上都应该以法律为准准绳。

(二)完善媒体自律体系

法律是维护媒体的底线,更主要的还是要靠我们广大的新闻媒体人完善自律体系。首先,要从内部入手,不紧要注重内部的监督更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管控。只有从自身做起,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才能够更好的自觉做到守法护德,在发挥自己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两者得到有机的统一,发挥大众媒体在传播中的正面作用。

(三)规范技术层面操作

要回避隐私采访中的公民隐私权侵害问题,更要从技术上加以规范,当然这不仅仅要依靠每个人的思想认识更是要依靠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在隐私采访中记者往往担任着双从重角色,记者即是采访者,又是当时让你。因此它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事态的发展。为了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比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在对当事人音像资料进行传播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影向和声音的技术处理。这样即能够还原事情真相又能够对下故对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我认为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技术处理方法。

不可否认,隐性采访作为新闻报道手段,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让其健康发展才能保证社会权益和个人权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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