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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平衡

2018-01-22刘晓雅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行政法权力

刘晓雅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 长春 130000

各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无疑是从不同角度对这种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以“平衡论”为基础的现代行政法制是充分把握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利与代表个人利益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的过程。行政权与民事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是建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的新型平衡机制。

一、行政法的平衡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平衡性的形成

行政法发展史上有两种行政法模式:权力管理与控制理论:管理学理论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这是规则所坚持的关系,两者的法律并不相同,行政机关优先于个人权利,行政机关处于管理和控制的地位,重视维护行政特权,确保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权力控制机关强调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处于有利地位个人对抗是重要的,需要行政权力。行政法是管理权力的法律,它必须通过法律,司法和程序保障来控制严格的行政权力,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两种模式都是建立在权威和行政权力的基础上的。它强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强调行政权的保护,不重视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他角色,而且重新思考传统的管理方式,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法律行政模式的基础上,一个现实的基础建议研究行政法的平衡。

(二)行政法的平衡论的社会意义

行政法的平衡意味着行政权和公民权必须平衡。这是行政法的本质。强调从关系,约束,激励,谈判机制等方面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的积极主动性,维护行政主体的积极性。法制和社会价值的结构性平衡性;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整体利益。

(三)行政法的平衡性的社会结构

行政法的整体平衡与当前的整体失衡有关,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法还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和现代的行政管理,都是不平衡的,影响着制度的平衡,也影响着行政法理论的整体平衡发展。为了平衡,法律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规的调整中倾向于效率;在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救济时,倾向于公平,做到了行政实体的统一,实现了整体平衡。

二、平衡论的积极作用

(一)对人民自觉性的提升

随着人们心理平衡的深化,公民在侵害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运用行政法所提供的各种机制来保护公民的各种权益。这种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法律体系趋于成熟的标志。公利与私利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一般的。从原则上讲,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是与社会利益与相互协调整合的结晶的有机结合。

(二)平衡论对行政法实践产指导意义

立法时,立法者将更加自觉地平衡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给予人民更多的物质权利并为以前的制裁提供更多的程序机制,为启蒙提供依据。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将积极考虑相关权益,加强行政民主,注重改善治理程序,加强自我管理,和激活不活跃的资源,积极探索和利用它们将提高人们的认识,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在管理方面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掌握民事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在审查合法性和审查合理性时使用更大的灵活性,并使用自由裁量权视情况而定。

(三)平衡论对行政司法的意义

国家运用司法机关纠正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基本单位,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的损害提供相应的救济。在特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利益和冲突往往交织在一起,平衡这些冲突,协调各方矛盾和利益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务。是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是关键。在司法审查中,法官可以以“平衡”对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行政效能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调整行政关系的职能。因此,“平衡论”为法官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武器。在很多情况下,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冲突,甚至是利益冲突。行政立法不能以立法的形式逐一规定所有的条件。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以便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在规范结构方面,整个行政法标准体系可分为硬法,软法与混合司法制度。秩序与自由,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通过制度安排平衡行政法的价值。

三、结语

以上是对行政法平衡的分析,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本文简要介绍了基于“平衡”冰山一角的行政法平衡问题。希望借助本文的精髓的行政法平衡。并初步探索并寻求未来的研究方向,以便更好的去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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