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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2018-01-22范丽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公民

范丽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 嘉兴 314408

随着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网上某明星出轨、生活中的网络诈骗,公司出售用户信息等这些事情层出不穷。我们暂时先不去了解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那么用户个人信息是否真的安全,这值得我们深思。当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感越来越强的时候,互联网上对于个人的信息覆盖就会是一种必然。网上方便的社交、生活等等无一不是透露我们个人信息的渠道。相较于以往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而言,如今想要更好的保障互联网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必然会是一个新的挑战。

一、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与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

隐私权最早是在1890年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出现的,由布兰蒂斯和沃伦在《隐私权》这篇文章中最先提出了“隐私权”一词,因而有了隐私权概念的产生。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拥有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信息和个人私密领域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一种人格上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自然人的隐私。在隐私权的内容上,也是主要针对公民的生活自主、情报保密、通讯秘密、隐私利用等方面来规范的。

如今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人们的生活早已离不开互联网。衣食住行只要坐在家里手指动一动,互联网就可以帮我们完成。生活在全民大数据的信息时代里,保护互联网背后公民隐私权是现今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即是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一种拓展,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活动与信息按照法律能够受到保护,不被他人获得、拷贝、搜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公民的人格权利”。

(二)全民互联网的时代下隐私权的现状

随着国家的发展、科技水平的进步,同时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越强,这也增强了我们对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紧急性与迫切性。现在,互联网早已是人类生活里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同时也早已成为互联网上最容易被侵犯的人身权利,由于互联网没有了时间、空间的束缚,带给人们快捷的同时,个人信息更容易泄露和获取。回看过去,明星绯闻事件、徐玉玉事件乃至最近的Facebook信息买卖事件,这些互联网上泄露的个人信息可以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也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敲诈勒索、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可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据统计,2017年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里有70.04%的案件涉及网络诈骗。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将用户的个人数据加工后出售,使得公民的隐私被赋予了商业价值。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不足

当今中国在互联网隐私权的立法层面上,依然是处于探索的开始阶段。现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以《宪法》、《民法》以及部门规章为主。《宪法》中的第38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中的这些规定从基本法出发,对隐私权制定了原则性的保护。但是作为我国的母法,它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并未出现直接的有关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没有民法典,现今所用的《民法通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具体规定,有且仅有最高法院就有关的司法解释里对于名誉权的扩张性解释,把对于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等同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同等对待、相同处理。部门规章里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也极为片面,局限性很大并且可操作性也不强,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部门规章里隐私权的相关规定非常模糊不清,因此现实当中的具体操作性也极低。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在立法层面具有很大的问题。

三、互联网背后隐私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类进入到大数据的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最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我们才存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所以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科技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但是科技的发展是一个时代的必然、是人类必须迈进的一步,难道我们要“因噎而废食”,停止科技的进步?当我们停下科技发展的脚步,人类莫不是要退回到钻木取火的时代?既然科技的发展可以使人类的生活能够迈进了如此巨大的一步,那通过技术的发展也可解决掉在互联网背后的隐私问题。但是仅仅想通过科技文明的进步来解决互联网背后隐私权存在的问题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我们被动的让技术来改变这一切,在科技还未达到这一水平时该如何?——法律。法律可通过自身的强制力和威慑力约束人们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抛开技术原因,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立法问题。其一,从“母法”——《宪法》到其它的部门法,如《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等,其中都没有具体、明确的对公民的隐私权以及网络中的隐私权进行定义,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隐私权不够系统;其二,现今关于新兴科技相关的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法律有很大程度的滞后,往往是新的问题真正出现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的法律才得以完善。正如我们现在所探讨的公民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保护。

其次,我国公民与国家机构对于现有的关于网络中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权威程度还远远达不到一个高水平的要求。除了《侵权责任法》以外,其它的法律里对于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规范非常之少。有且仅有的像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也只是将公民隐私权的重点放在了程序法中的效力规范中。

除了法律外,教育上也存在一大重要原因。其主要问题在于学校、家庭对于一个人的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力度还远远不够。受教育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教育在中国是普及的,每个公民从小在学校、家庭的培养下能够真正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那这些依靠在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来牟利的问题就不会产生,因而互联网背后隐私权的一系列问题不会相应产生。

四、确定以法律为主互联网背后隐私权保护的体系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所给人类带来的必要性与不可或缺性,导致了我们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因而我有如下建议。

确定以法律为主,发展科学技术与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受教育程度为辅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体系。

(一)法律上。在法律的角度中,我们可以研究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情况,例如欧盟国家。欧盟国家的立法规制模式,主要指通过加大法律力度来控制侵犯隐私权的犯罪率。2018年5月欧盟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新规生效,互联网隐私权一旦侵犯,惩戒力度十分之大,后果也是十分之重。这体现了立法规制模式下的欧盟国家对于互联网隐私权的高度重视以及其网络数据隐私权的完整性、系统性。于我国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向欧盟国家借鉴立法规制模式下对于互联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经验。

1、明确隐私权与互联网隐私权的重要性,加大全体公民和国家权力机关对于侵犯隐私权问题的重视程度。

2、完善我国隐私权,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与互联网隐私权的概念,特别是将隐私权与其它人身权利进行区分与独立,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以及《互联网隐私安全保护法》等关于隐私权与互联网隐私权的有关法律,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3、加大对于侵犯互联网隐私权犯罪的惩处力度,做到“重罚之下,必有畏者”。

(二)科技上,加大科技研发投资与鼓励科技研发。

(三)教育上,加大中小学义务教育中思想品德的教育力度,以及提高小学、中学、高校的思想道德考试试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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