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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2018-01-22陶颖奇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民事

董 宇 陶颖奇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立案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环节,我国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执行立案审查制度,但是该项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难、立案难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在不断的完善,这项引起众多问题的制度很明显已经不能再体现我国立案制度存在的意义。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概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民事立案制度变为立案审查制改变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立案难等问题有着一定的帮助,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也有着相当大的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现存问题

(一)法院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根据规定,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应当先行登记并出具《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该清单共三份,均需要由当事人填写,立案部门进行核对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签收。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有限或者嫌麻烦便造成了立案时间的增长,同时填写清单大概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严重降低了法院方面的立案效率。

(二)受理案件范围不明确,当事人理解有误区

我国立案登记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是大部分人包括一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于这个说法的认知是只要起诉就必须立案,这是对该制度的一种严重误解。我国法律对立案受理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不予立案受理的规定却过于原则性叙述,缺少具体性。因此,立案庭工作人员就只能通过一定的主观来判断是否受理案件,这样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三)虚假诉讼问题严重

由于立案登记制的门槛变低,部分当事人恶意起诉、滥诉,也就是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不仅仅是扰乱了法院正常的立案和审理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损害,最终对社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未形成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立案数量持续增长,法院工作人员压力增大,导致该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大调解格局未完全形成,多元化解决矛盾机制尚未实现。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等化解纠纷的方法还未完全与诉讼对接。

三、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简化立案登记环节,提高立案效率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立即办理立案手续,使立案登记变得更加高效、快捷。而且我们还需要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能力,更好的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二)应进一步明确立案的范围,同时加强法治宣传

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具体化。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理有据,减少因为混沌解释而使当事人不能接受的现象发生。同时对立案登记的程序、条件及诉讼风险等进行深入和广泛地宣传。这样可以极大的减轻法院工作、节约司法资源。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起诉人对该起诉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立法机关要完善法律,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干扰正常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根据规定加以处罚。努力将诉讼环境打造成为符合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的存在。

(四)进一步拓宽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分流

由于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我们需要建设诉调对接渠道和诉调对接机制,将可以调解的案件进行分流,充分的发挥人民调解等调解制度的作用。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对于调解的支持力度,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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