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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8-01-22申姗姗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刑法典罚金法规

申姗姗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于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会对人民的安全状况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使用刑法规制应对这种严重威胁成为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①。现如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现行刑法规制已力不从心,我们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检视,从中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路径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一、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是以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食品安全类司法解释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

(一)刑法典

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刑法典没有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但是当时已出现勾兑毒酒之类的案件,实践中常常按照性质相似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来处理。

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刑法典,专门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节中规定了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刑法修正案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1、将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是鉴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安全标准”取代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刑法应当与其衔接,使两法达成一致的定罪判断标准。

2、取消了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单处罚金刑,删掉了刑法144条规定的判处拘役和单处罚金这两项规定,采取无上限罚金数额,加大了打击力度。

3、在原有刑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弹性化的标准,例如“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扩大了加重刑罚的适用范围。

4、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新罪名。1997年新刑法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作了一般性规定,新增加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比其法定刑高,加重了对食品监管人员的处罚。

(三)司法解释

2001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标准。

2002年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动物养殖类犯罪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2013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型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罪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二、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不足

现实生活中,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但是中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事规制却不尽人意。

(一)刑法保护范围太小

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类犯罪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其只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监管人员进行了惩罚,没有将运输者、提供者等其他犯罪人员纳入规范体系,对原料种植、养殖、加工、包装等环节也没有相应的规制。刑法对其打击范围不够全面,相关人员易有机可乘,很难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

(二)刑罚设置不合理

其一,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置的行政罚款与刑法罚金刑标准没有统一。行政罚款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而刑法罚金刑的标准是销售金额,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法有效衔接。

其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了从业资格的限制,但我国刑法没有设置资格刑与之衔接。

(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缺失

食品安全是由多个部门联合监管,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恰恰说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任缺失,才让有问题的食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危害人民大众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更应该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以重视,统一监管职责,细化部门职权,设置失职人员问责制,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②。现实中刑法对监管人员失职的责任制度并不明确,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也是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屡屡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扩大打击范围

要想通过刑法规制各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就应当适当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刑法规制。首先,因食品原材料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应该重点打击食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其次,鉴于运输和储存有安全问题的食品原材料对危害行为的扩大性,建议增设运输和储存类罪名。最后,考虑到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促进作用,应该增设持有类食品安全罪罪名。

(二)完善刑罚的设置

一方面,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所具有的经济属性,必须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增大相应犯罪行为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才能使刑法规制从经济根源上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起到相应的遏制作用③。首先,用实际损害代替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的基准,因为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同其销售金额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建议由现行的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改为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另一方面,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对一些不法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等进一步推进剥夺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禁止生产经营、禁止从业的规定设置,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型犯罪的一种,除了运用罚金刑、资格刑进行惩治外,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达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④。虽然对监管人员的失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进行了规制,但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却微乎其微。现实中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依旧每天都在上演,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使刑法不仅能够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同时还能对监管人员的职责起到监督作用,要求相关监管人员恪尽职守,努力提高监管水平,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确保从源头处打击控制食品安全犯罪。

四、结语

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不断为之付出努力,不断深化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研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制度,更好的预防及惩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有效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注 释 ]

①谭雅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审视与完善[J].食品与机械,2015,31(6):270-272.

②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八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7.

③杨振发.新加坡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食品工业科技,2015,36(4):28-30.

④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37-243.

[ 参 考 文 献 ]

[1]谭雅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审视与完善[J].食品与机械,2015,31(6):270-272.

[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八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7.

[3]杨振发.新加坡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食品工业科技,2015,36(4):28-30.

[4]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3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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