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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研究*

2018-01-22李宁卉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侵占罪危害性盗窃罪

王 迪 李宁卉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一、从实务分歧看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

(一)研究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必要性

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共享单车逐渐走入人们生活,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新兴的生活方式。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共享单车对于便利人们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兴事物产生的同时必然会显现诸多问题,大量的共享单车被破坏,共享单车被盗窃、私占等情形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我们关注。

纵观2017年以来的1100多篇共享单车学术研究成果发现,学界并未将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作为研究重点,相关论文仅有三篇。而由于共享单车属新兴事物,在关于共享单车的相关案件上立法中并无统一规定,各地区在判决相关案例时存在着诸多“同案不同判(罚)”的情况。

(二)典型案例评析

1.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

成都市摩拜单车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单车上的GPS定位找到了已经“失联”了16天的一辆单车。然而,单车的车锁已经被锯掉,车身被喷上了银色的漆。后警方将嫌疑人吕某抓获。他称在路边绿化带内发现了这辆单车,便想据己使用。吕某自愿认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①

2.男子盗窃共享单车装私家车后备箱

通州公安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发现一辆汽车后备箱内放着一辆共享单车。经查,该男子名叫单某,他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共享单车,遂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该男子如实承认了其盗窃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通州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单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②

3.六旬老汉盗窃共享单车获刑

被告人陈某年逾六旬,因自己的自行车不好骑,便欲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湖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③

(三)“同案不同判(罚)”的原因分析

1.立法属于相对空白状态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时代下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因而我国对该问题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也并不成熟。目前,我国并未发布关于共享单车方面的任何立法。一方面,由于共享单车出现时间较短,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暂不对共享单车进行立法规制,是为了给共享单车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共享经济更好的发展。

2.理论界众说纷纭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定性上,学界尚未得出统一的定论。关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不仅存在着刑事违法说、行政处罚说和民事侵权说等不同观点,而且仅在刑事违法说中,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是以盗窃罪、侵占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的问题也众说纷纭,尚未达成统一定论。

3.无相关案例供参考借鉴

我国尚未发布关于此类案件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在遇到该类案件时,由于没有先例可供参考借鉴,各地法官基于对案情的理解不同,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定性的观点不同,导致全国不同地区在发生盗用私占共享单车问题时,造成了诸多“同案不同判(罚)”的情况。

二、理论界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问题的观点评述

(一)刑事违法说

1.盗窃罪说

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求盗窃行为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说的支持者认为,行为人私占单车的行为,一方面为了达到单独使用的目的,排除了包括单车经营者在内的其他人对该单车的使用。另一方面,由于共享单车分布广泛,经营者很难对其进行实际有效控制,行为人基于此产生侥幸心理。因此,行为人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说

侵占罪支持者认为,行为人对共享单车实现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行为,行为人向运营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单车运营商提供共享单车由行为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将他人所有的共享单车变自己所有,其行为符合我国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只有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行为人返还,但行为人拒不返还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破坏生产经营罪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符合了破坏生产经营罪④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私占专用的行为,既使得他人无法使用单车,也使得共享单车无法正常运营。共享单车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在人员密集的地区提供单车共享的便捷服务。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从刑法学意义上讲,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共享单车运营商的正常运营,排除了其基本效用,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政处罚说

目前已发生的大多数私占单车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的都是治安拘留处理。部分学者赞同将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对其实行治安处罚。行政处罚说支持者认为,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数额难以达到刑法所要求的财产性犯罪的要求,且社会危害性较低,对此采取刑事处罚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⑤,根据其情节,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加以处罚更为合理。

(三)民事侵权说

消费者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等方式,将钱款给付给运营商,然后便可以使用单车。实际上消费者与运营商形成了租赁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私占专用共享单车,但是每次都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民法上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但由于其私占的行为,排除他人使用,减少了运营商的客源。因此,私占、专用共享单车行为侵犯的是运营商的法律权利,侵犯的是大众的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

三、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应属行政违法行为

(一)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不构罪的法理分析

结合法律实务来看,对于将共享单车搬回家,加装私锁使用的行为,大多由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理。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罚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程度。占为己用的这种“私有化”行为,虽然改变了共享单车存在的根本意义,但这种行为并没有实际侵犯共享单车相关企业的所有权,因为单车没有丢失,只是变“共享”为专有,其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罚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程度。其数额难以达到刑法标准,也没有产生足够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虽然私占单车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而应该认定为行政不法行为。

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不足以调整时,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种行为加以规制更加符合这种行为的性质,更加符合罪刑相适、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

(二)行政处罚说的合理性分析

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2017年2月中旬,北京某派出所的民警在发现一女子对单车加装私锁的行为后,对其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无独有偶,2月下旬,北京某医院的两名护士也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⑥上述私占共享单车行为构成行政不法行为,我国通过《治安处罚法》来规制此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该行为既导致共享的社会资源被霸占,又破坏了共享经济的信任基础,违背了诚信原则。但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来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罚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大多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要是贪图小利以及侥幸心理,其主观恶性并没有其他犯罪行为那样恶劣。

私占共享单车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财产形成了占有权,但并没有造成最终侵犯。由于从刑法的角度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在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进行管理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采取行政处罚更加符合这种行为的性质。

四、结语

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共享单车必将在发展过程中渐趋成熟,适时、合理的立法对于推动共享单车的发展具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机构审时度势,在时机成熟之时出台统一的立法政策十分必要。但无论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定性为刑事违法说、行政处罚说还是民事侵权说,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接受法律予以惩罚和规制是无可厚非的,对于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理论探讨也应更一步深入。

[ 注 释 ]

①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58783.shtml,2017.02.28/2018.03.24.

②http://www.sohu.com/a/161783865_420076,2017.08.02/018.03.24.

③http://nc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892612.shtml,2017.06.12/2018.03.24.

④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⑥http://www.xinhuanet.com/info/ttgg/2017-03/21/c_136144329.htm.

[ 参 考 文 献 ]

[1]史雯.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刑法学识别[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7):22-24.

[2]梁亚,张冲,王元礼.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J].山西农经,2017(03):93.

[3]王德政.针对共享单车的不法行为及其刑法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06):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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