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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

2018-01-22王丽华郭瑞琨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二者受害人要件

王丽华 郭瑞琨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违法性”与“过错”的牵连

从判断依据、判断对象这两个角度来看,违法性和过错具有一定的联系,这就导致二者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明确理清。过错、违法性二者的牵连具体体现为:

(一)故意和违法性的认知

基于传统角度来看,可以将故意心态认定为行为人虽然能够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但是还是希望结果可以出现,或者任由事情向结果发展。其中任由结果发生和希望结果出现具体指的是对结果发生的事实有一定的认知?或可以对结果违法性进行预见?这还尚未明确。这在学说中的观点有所差异。本研究认定法律中过失心理的责难小,而故意心理的责难相对较大,但在故意心理成立时,必须要符合对损害结果的违法性认知这一前提。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噪音污染,管理人员认识到确实存在噪声,然而认为噪声尚未得到法律惩治的程度,所以依然开展生产工作。基于此,不能单方面主观的认定厂主对居民存在故意加害的想法,最大程度上只能认为厂主在必要注意义务方面有一定的过失。

(二)违法推定过失

从客观过错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中先定了必要注意义务。而在违法推定过失理论下,判断过失、违法性上基本相似,所以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出现一定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会导致过失的内涵界定不够明确,行为人更容易承担结果责任,若不是过失责任,无法对不存在过失进行证明;另一方面因为违法推定过失原理的限定,行为人在不需要承担伦理可责性的情况下,要同时对损害赔偿责任、道义责任进行承担,影响了法律价值判断公正性。所以,不能随意的运用违法推定过失,需要对其进行严格、明确的限定。

二、违法性与过错解决问题的不同

首先,过错、违法性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分别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中前者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重点,若加害人主观上无可责性,就不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承担;而过错责任原则的起点为后者的要件,在致损行为不存在违法现象的情况下,就更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对侵权责任进行承担的关键在于行为违法,加害人就不能依据主观无过错的理由来拒绝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因此,若对违法性要件的独立性进行否定时,会导致过错责任原则丧失逻辑起点,法律也就成为人身行动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不成立,缺少相应的支撑[1]。

其次,过错、违法性二者的含义存在差异。行为时行为人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即为过错,针对具体行为来说,若行为人存在主观层面上的过失、故意,那么存在可责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析纳入过错、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两大讨论问题时,具有很大的差异,后者下的讨论问题包括受害人同意、依法执行职务、自助行为、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等一系列违法阻却事由,不在或错下的讨论问题范畴中。[2]不正当的行为即为违法性,能够将侵权法同时考虑行为人行动自由、受害人权益基本立法观点表达出来。在受害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可能全部得到侵权法的救济,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受害人损害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所以应对违法阻却事由、侵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然后,过错与违法性二者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法律能够规范、严格约束行为,而这就是违法性理论所表达的,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就是明显的特点,考察过错时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无法实现脱离主观的评判,所以侵权责任认定准确程度在违法性要件存在的前提下有所提升,减少了侵权责任滥用情况的发生。若针对法益侵害说而言,将其认定成违法性判断的指标,就要事先结合违法性要件对注意义务范畴进行限定,不然会使侵权责任在认定上出现结果主义的问题。若全部引起侵害结果的行为均为过错,那么会导致侵权责任范畴过大,可预测的规则性判断丧失本身的意义,道德判断会发挥超出其原本的作用。

最后,过错、违法性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二者均具有对受害人权益、行为人权益进行均衡的功能,使行为人的行动自由得到保障,然而各自的关注点存在差异。其中前者关注的是意志自由底线的划定,规定人们不能对意志自由进行滥用,出现损人利己的行为;后者所关注的是法律秩序对行为自身的否定,不会评价行为人。

三、总结

法律否定评价的侵害行为就是违法性,法律否定评价的行为人就是过错,过错和违法性的本质多为法律评价,然而你在评价依据、标准和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本研究对过错及违法性的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二者的判断对象分别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外在行为自身,判断标准分别为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法律可责性、行为存在侵害权益、违法及违背善良风俗与否。

[ 参 考 文 献 ]

[1]黄海峰.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7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51-52.

[2]李开国.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研究——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路径的提出[J].中国法学,200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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