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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游戏的客体类型与保护模式

2018-01-22翟婧璇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电子游戏著作权法

翟婧璇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游戏软件——运行游戏的基础

游戏软件(游戏程序),是一款电子游戏基本的组成部分。游戏的一切外在表达都是通过游戏程序的运行所表现出来的,游戏是程序运行的结果。[1]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客体进行保护。但在电子游戏领域,作为运行基础的游戏软件不仅仅是一款计算机软件,其综合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是一种集合而成的多媒体作品,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

如果仅仅从游戏程序(源代码)角度去保护一款电子游戏,现行《著作权法》的第3条即可满足,但从现实中此种保护远远不够。纵观我国的诉讼实践,窃取游戏源代码的侵权诉讼少之又少。游戏开发者完全可以凭借技术手段,重新编写源代码,使游戏呈现出相同、类似的效果——此种行为完全规避了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因此,考虑到游戏软件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不应将电子游戏笼统地作为计算机软件来保护,这一客体仅仅是电子游戏的一个方面。

二、游戏界面、角色、装备等——美化游戏的设计

游戏界面包括登陆界面和主界面。登陆界面一般包含游戏相关的新闻资讯,并需要玩家输入账号和密码。笔者认为,电子游戏的登陆界面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游戏版本更新的速度非常快,通常一款界面两三个月后便会被新界面所替代。如对登陆界面进行保护,保护期很难明确,司法诉讼进程也会跟不上。因此。游戏登陆界面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应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外。

游戏的主界面与登陆界面截然不同。主界面是在登陆界面之后,司法实践上通常作为汇编作品保护。而游戏的角色、装备等设计,则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这种分割保护模式存在合理性:只需从静态上对比两种游戏设计的相似度,大大减轻了审判压力。但是也存在着巨大缺陷:忽视了游戏的整体性。在某泡堂诉某Q堂一案中,法官在分割认定后判定二者不相似,但实际上这两款游戏从整体上看具有相似性。该案后,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公然抄袭的山寨产品。可见这种将游戏界面机械地分割成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的保护模式,完全将游戏运行机制的设计和视听特效的组合弃之不顾,缩小了游戏作品中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游戏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2]

三、游戏画面与视听特效——游戏最主要的表达

电子游戏的特点是交互性,这种交互性主要通过画面和视听特效实现,因此画面和视听特效应作为保护重点。司法实践上,美国将电子游戏归为“视听作品”保护,日本法院则认为其属于“类似电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视听作品”这一客体,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保护电子游戏。笔者认为,这是当前法律框架内最好的选择。游戏画面与视听特效具有的动态性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为契合。并且,此种模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汇编作品”和“美术作品”静态上保护的局限性。

日本《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该整体作品的人,即制片人。但除此之外,电影的剧本、情节场景、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可独立于电影本身受到保护。[3]制作电子游戏与电影非常类似,皆需虑画面、角色、视听效果等。在判定电子游戏是否侵权时,也需要从整体上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来判断。由此,选择“类似电影作品”来保护电子游戏,不仅有利于动态画面与特效创作者的著作权,也兼顾了静态界面、角色设计者的著作权。

四、游戏规则——游戏的核心

游戏规则是一款游戏的灵魂,但司法实践中游戏规则很难受到保护,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创意或思想。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作品背后的思想。笔者认为,当游戏规则通过画面和视听效果呈现出来时,已成为表达,若其同时满足了法律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具有独创性,那么理应受到保护。如今,电子游戏已形成了几大类别:音乐类、竞技类、益智类等。同类游戏的固有规则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受法律保护。但一些新兴游戏衍生的创新玩法模式,在转化为具有独创性的画面或效果后,应当受到保护。

五、保护模式创新,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相结合

综上,电子游戏的保护应采取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相结合的模式。既要注重对动态画面、视听特效的保护,也要兼顾静态界面、角色和装备的保护。现行法律的保护模式仍不够全面,期待未来修法时,能够将电子游戏单列为一项客体进行保护。游戏市场日新月异,只有极少数游戏能坚持运营。因此,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期,应当区别于传统作品,设立一个不超过其生存期的保护期限。同时在这个有限的保护期内,完善配套制度,使得游戏著作权人可以收回成本和获利,进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陆茵.从国外关于计算机游戏侵权的判例看计算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王瑞琦.游戏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15.

[3]董颖,邹唯宁.有关计算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国外案例[A].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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