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打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18-01-22李红红
李红红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000
案例1:甲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一名工人被车当场碾死,由于惊吓,患上了神经症。
案例2:母亲因目睹被告用铁棍殴打儿子致残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昏倒在地被紧急送医。法官认为母亲为间接受害人。
上述案例中原告均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了惊吓而患上了精神疾病,但判决结果却并不相同,法院在案例一中认为原告与死亡工人并无过多关系,其精神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成立,判决被告并无过错,而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利益而承担的公平责任。而在案例二中,法院则认为原告作为伤者的母亲,亲眼目睹了儿子被打伤的情景,其作为间接受害人,其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上述案例即为“精神打击”案件,“精神打击”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1]。
一、“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是指侵害人体和生理损害和心理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二)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特别法之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前提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故此,我国法律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包括亲权和婚姻权)、人格利益(主要指死者)以及特定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诸如“精神打击”造成的间接损害是否应当进行赔偿以及如果进行赔偿的话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限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故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二、“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认定
在现实中“精神打击”的案件不在少数,杨新宝教授将“精神打击”分为“直接精神打击”和“间接精神打击”,在直接精神打击中,是指自身遭受损失并因此遭受精神打击的当事人,由于人们在遭受事故,特别是安全事故时难免会遭受一定的精神打击,并因此患上一定的精神疾病,因此将直接受害人有必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赔偿主体,而“间接受害人”在范围则应当进一步探讨,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父母等近亲属作为“精神打击”的赔偿主体是必要的。但在现实中,近亲属关系的远近,关系的亲疏也应当进一步考虑,否则会无限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在国外,法院通过判例对何种人可以成为“精神打击”的“间接受害人”做出了示范。英国上议院在对“Alcock”案[2]的判决中将是否存在“爱和感情的亲密关系”作为判断是否能获得赔偿的条件,由于此种判断并没有具体的标准,需要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判断双方关系的亲疏,对于名义上存在近亲属关系,不论其关系的亲疏,法院判决除非对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双方关系确以破裂,否则近亲属均有权获得赔偿。
当然,除了近亲属外,“Elden v Sheldon”[3]案中同居关系的情侣也被认为存在强烈的“爱与感情的亲密关系”
(二)“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
我认为,当被告过错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一般认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严重,对被告的惩罚也相对严重;反之,过错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轻微过失,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相对轻一些[4]。
准许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最为严重的暴力攻击,最严重的暴力攻击所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范围,从行为的性质来看,应只有在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在其他人格权,则难以想象有以最严重的暴力攻击加以侵害的情形。
(三)“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认定
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依据应当是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有资质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或者参照普通公众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普通大众为标准判断时,不应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在判断原告是否有重大精神损害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客观的检验报告进行判断。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2]See Whitmore v.Euroways Ex pressCoaches Ltd,The Times,4 May 1984.
[3]SeeEldenv.Sheldon(1988)758P2d582.
[4]宋旭明.侵害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初探[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