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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重整制度中司法作用的发挥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重整法院司法

张 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党的十九大以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我们各行各业都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清算方式,面对未彻底丧失存续价值的企业而言,利用重整方式,使其“浴火重生”,最大程度的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已经是今后破产法的发展方向。

一、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一)重整程序启动不适当,造成资源浪费

当前,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破产重整制度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万金油”。对于一些无法通过重整程序进行挽救的“僵尸企业”而言,破产清算无疑是最好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常常一些地方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盲目利用重整方式,逃避破产企业的清理,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缺乏专业人才队伍以及提前预估,缺乏对企业挽救价值的准确判断,过分乐观的预估了重整所需耗费的精力与时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重整程序的启动仍然缺乏制度约束及准确判断机制。

(二)破产审判时间周期长,耗费精力大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重整时间做出明确固定,传统的破产审判模式,如破产企业想要通过重整方式挽救困境,提出申请,到重整计划的通过,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大大增加了重整计划通过的难度及成本,且拖慢了重整的效率。

(三)政府干预权利过大,法院功能受限

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在实践之中,企业的破产过程往往离不开政府的干预,虽然能够起到促进破产程序进行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院的职能及作用。而由于目前我国缺少专业的破产重整的法官队伍,也对于破产重整案件中实现司法机关的主导权极为不利。

二、完善重整制度中司法作用的发挥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识别机制①

为避免资源的浪费以及重整程序启动的无序,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应当通过完善的企业识别机制来避免重整制度的滥用导致的无序状态,让重整制度真正起到挽救危困企业的作用。最高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让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经验以及方案发挥效用。对此,建立有效的辨别机制是关键,重整不应当成为个别人减债和权益寻租的工具,而应当是企业经营调整的手段。

(二)发挥信息化建设作用

在重整实践中,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分析不仅可以有效的提升法院对于重整企业的识别能力,更能够有效的防范企业重整过程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通过数据分析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最大程度的保护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在企业重整实践中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实现重整计划的成功。更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数字化破产识别机制,有效辨别重整的可行性,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危机。

对于重整周期而言,利用互联网方式,在信息化平台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的沟通,突破了时间以及地域的限制,能够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以及实践,并减少成本的支出,这一方式已经被多地的法院所重视。因此,在信息化时代,作为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平台,将数据化引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之中十分必要。

(三)法院对重整程序进行监督并主导

法院决定着重整程序的开启等重大事项,同时也扮演着中立的“裁判”的角色,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在重整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利益,而重整程序正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的以分配正义为尺度来调整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损失承担的一种制度。这就要求了法院对于整个破产程序必须具备审时度势的能力,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破产程序可能给各方带来的影响以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其表现为:决定重整案件的受理、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延期提交相关重整计划、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控制整个重整程序进程。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之间应当对权力进行厘清,对于重整程序的启动而言,政府可以推动其过程的进行,但过多的干预不利于法院作用的发挥,更不利于重整制度的长期发展。同时,法院应当对专业人才队伍进行培养,建立我国专门的破产法官队伍及法庭,促进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

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的优化和升级势在必行,目前已经初见成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重整模式,创新重整方法,将优秀经验不断推广,才能够真正让破产重整制度发挥作用,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衡平。

[ 注 释 ]

①贺小荣.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与发展方向[J].人民法治,2017-11-14.

[ 参 考 文 献 ]

[1]杜万华.“僵尸企业”怎么“破”?[Z].央视财经,2018-3-22.

[2]最高法:破产重整要改变重清算轻重整的观念[N].法制晚报,2017-11-15.

[3]专访王欣新.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人民法治,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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