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
2018-01-22张万兆
张万兆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绿色原则是现已生效的《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该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事件,其基本原则的地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具有跨时代的代表意义。
一、绿色原则出台的背景
从古至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以农耕为主的国家,奉行中庸之道,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作为传统的以农业劳作为生的国度,一直强调依靠自然,顺应自然,和自然和谐共处,因而在传统的中国法律中就一直体现出对小农经济的重视和保护。这些都是隐藏在传统中国法律中的环境保护的观念。进入工业时代以后,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旋律。但是同时,被人们忽视了的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出来。我国从开始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年里,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经济也快速稳定持续增长,但近年来,环境问题却频发。各种自然灾害的爆发,雾霾、扬尘等气候已经进入我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甚至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工厂污水排放造成河流污染,浓烟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屡见不鲜,当今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一些地区环境恶化问题严重。“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观念虽是由常年经济发展模式的惯性思维形成,但是由目前的形式足以看出该治理模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近年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的理念。同时,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种类丰富,但是我国也是一个人口大国,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靠后的位置。加之最近几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的情形,如不及时遏制,将给我国的资源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环境污染和资源不足两大严峻问题,我国自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强调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将绿色原则写进法律之中已是大势所趋。
二、绿色原则出台的必要性
尽管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呼声甚高,但是因为民法的私法性质,在《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对绿色原则进行规定也有不少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法仅应当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应当留给公法加以规制,因而认为“绿色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出现是对《民法总则》的污染。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争论,“绿色原则”写进《民法总论》中的过程也是几经波折。
徐国栋教授最早在自己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就曾将绿色原则阐述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①在《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一次审议稿中,绿色原则被放在第一章的基本原则中,除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外,还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在民事责任一节中还专门将“恢复原状”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为对应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后在第二次审议稿时,绿色原则将“保护环境”改为“保护生态环境”,还将“修复生态环境”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删除,仅留下“恢复原状”。后来仍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反对,例如吴青代表就曾在研讨会上建议删掉绿色原则,因为绿色原则的出现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民事法律纠纷,同时还给经济生活留下很多不确定性,更是让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尺度变得难以把握。同时,还有不少的常委会成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值得提倡,但应当被放至民事权利一章进行规制。因而在第三次审议稿的时候对绿色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不仅将其从基本原则中移至民事权利这一章节,而且将条文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三审稿引起了更大的争议,以梁慧星为代表的很多著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原则放至民事权利章节后,将保护环境等行为变成一种公共义务,不具有太大的规范意义,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最终,在全国人大的终稿中,绿色原则重回基本原则一章并最后通过。
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中的一波三折,显示了其被确定为原则的不可替代性,体现了民事主体和司法机关在进行各项活动时都必须遵循绿色原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②据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新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为87019件,2017年案件数量还在稳步上升,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环境受污染赔偿案件。③由此可见,在民法中对环境保护进行规定已是现实的迫切需求。笔者以为,对于民法中绿色原则的理解不应当仅限于民法的基本要求,而应当将其置于更大的背景进行解释。对社会而言,绿色原则中包含的保护环境和珍惜生态资源的价值理念具有十分积极的价值,其对于解决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历史难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也为如何应对各种不良天气制定了应对之策。绿色原则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既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也能逐步选择污染小、节约能源的新产业。同时,民法是一门包罗万象的法律,绿色原则的加入让民法这个动态、开放的法律体系更为完整,有了更深刻的时代意义。④对个人而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际上是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纳入了私法的规制范围,将其与民事主体从事的活动及其自身利益相关,能更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能强化其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节约的自觉性。
三、对绿色原则的实施的建议
就目前而言,虽绿色原则已经成为《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其形式意义依然大于实质意义,主要是宣示效果本身。因而为了更好地落实绿色原则,在未来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该更多地制定有关细则保障其实施。
首先,应当注意理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违反绿色原则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和区别,明确两种机制的适用范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绿色原则设立的初衷相似,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因而在出现的案件中会有类似和重合的地方。在我国立法中,自2012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以来,其发展已日趋成熟,绿色原则虽刚出台,但未来应当会被适用于更为宽广和细微的法律案件中,应当将两者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以便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更为和谐。
其次,绿色原则不能只成为基本原则,在日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在部门法中细化其规则。在侵权编中应当设立相关破坏环境的案件类型及其责任分配方式,在物权编中应明确自然资源的地位,在合同编中应将绿色原则相关的交易方式纳入一般合同的范围以实现类型化。
最后,应在《公司法》等法律中配套完善相关基本指导思想与责任承担制度。虽然绿色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众所周知,企业若是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废气,将会对环境造成毁灭性的伤害。为了整个环境的保护和法律体系的统一,在商法领域内亦应逐步确立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时代的要求,但我们不应让其成为孤立的指导原则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对于其系统的完善和建设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 注 释 ]
①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4.
②王玮,童克难.民法典主脉注入绿色基因[N].中国环境报,2017-3-13.
③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J].中国应用法学,2017(06).
④蔡远涛.浅议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