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社会防控措施
——以湖北省为例
2018-01-22覃丹丹
覃丹丹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一、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而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①由于农村地区在经济、教育等方面的特殊性,本文要探讨的主体正是农村留守儿童。
根据台湾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1999年)认定,性侵害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交,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等违反当事人意愿之方式性交,这里的性交不仅指性器官的结合,也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异物插入生殖器官;另一类是猥亵,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性欲而对被害人施以亲吻、抚摸等令被害人不舒服的肢体接触。2013年颁布的《性侵意见》明确指出,性侵未成年犯罪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实施的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严重犯罪行为。但这种认定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无法涵盖本文对农村留守儿童性侵行为的讨论。所以笔者认为,性侵农村留守儿童应该是指具有刑事违法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影响未成年人性心理健康的行为,包括男童和女童。
二、湖北省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一)湖北省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多、年纪小
民政部在2016年做了一个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显示我国有902万的农村留守儿童,中部省份留守儿童463万,占全国总数的51.33%,其中湖北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在70万以上,数量大。另外,报告还对各年龄段留守儿童数据做了分析,其中占比最大的是6-13岁留守儿童,有559万人。武汉中院发布的对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发生的未成年被害人性侵案件数据分析显示,武汉市性侵未成年人的37起案件中,有15人是6岁以下的儿童,7人在7-10岁之间,18人在11-14岁之间,受害人数较多的是小学高年级学生,由于生理发育的因素,犯罪分子最容易对该年龄段孩子“下手”,低龄儿童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其被侵害比例高达34.88%。对被害儿童的家庭经济来源进行分析,发现外出务工和养殖业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②
(二)湖北省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案件频发
根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从2014年开始,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越来越频发,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数也在不断增长。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有503起案件被媒体曝光,平均每天都有1.38起被曝光,跟2013年相比,增长了4.06倍,其中曝光的还只是一小部分,据分析儿童性侵案件的曝光比是1:7,也就是说曝光一起案件实际上是发生了7起类似的儿童性侵案件,那么仅2014年就发生了约3500起儿童性侵案件,且每年的案件数都在快速增长。武汉中院做过相关统计,从2014年1月到2015年3月,有37件未成年人作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害人的案件在武汉两级法院审结,有43名受害人,13件强奸案,24件猥亵案。其中,近6成受害人来自偏远农村城区,绝大部分都是留守儿童。
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防控措施
(一)社会各界给予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的保护
鼓励家庭监护,父母是孩子的首要监护人,要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部分农村家庭由于经济困难,不得不离开孩子外出打工,针对这部分经济困难家庭,国家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对不外出打工留下陪伴孩子的父母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助。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要及时介入,国家可以划拨专门资金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不定期体检,及时发现侵害行为、取证、排除侵害行为。社会可以召集爱心人士组成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进行挑选考核,并对志愿者个人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学校是孩子的第二个家,针对农村地区教师水平良莠不齐的问题,国家应该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地区教师的工作环境,提升福利待遇,吸引优秀教师人才;针对农村在岗老师要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培训,强化其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意识,对素质不高的老师及时淘汰,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性教育
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提高父母性知识水平。首先,要意识到性教育重要性,意识到性教育和任何一种文化知识的学习同等重要;其次,将性教育与“色情”腐朽文化严格区分出来。要让父母自身要具备相关知识,这就要通过媒体、学校的大力宣传,可以定期以村为单位邀请专家进行宣传教育。在生活中,鼓励孩子提出问题,鼓励孩子的遇到问题时向家长、老师求助。加强性教育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研发适合国情的儿童性教育教材。进行性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对现有的老师进行性教育相关培训,使现有的老师兼有性教育能力;二是在师范院校开设性教育专业,进行专门的性教育人才培养。另外,我国应尽快出版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谨的性教育教科书,以满足儿童性教育的需要。
(三)整治农村文化环境,增强个体自我约束力
不良的文化环境会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和处世态度产生影响。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性侵案中的犯罪人都有看“黄片”的习惯,如今作为信息时代,大众传媒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成为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传播的载体。我们要严格规范各种书刊的印刷和出版,杜绝“纸上的色情”,提高对民营出版社的资格审查标准,对一切不正规、不达标的出版社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加大对淫秽光盘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重视对网络环境的治理,清除黄色影片、在线色情聊天网站,要严格监管网页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弹出窗口,及时处理不良信息,追究上传淫秽视频、图片、文字网站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
完善农村留守男童性权利保护,农村留守男童与女童一样都是社会弱势群体,都极易受到侵害,需要得到同等的保护,要尽早完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予以扩大,女性是我国强奸罪唯一的保护对象,这就导致对一些理应归入强奸罪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定性,比如对男童的强奸行为。我国虽设定了猥亵儿童罪,但强奸行为无法被猥亵儿童罪完整评价,因而,我国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进行扩张,女性可以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其次,我国对于性侵犯采用“阳具中心说”,对性侵幼女采用“接触说”,对非幼女采用“插入说”,在对性侵进行认定时主要是针对女性的生理构造进行设定的,为了加强对男童保护,笔者认为对于男童的性侵行为认定也应当采用“接触说”,无论性关系是否有发生,只要性器官与男童有了实际性的接触,性侵行为就可以被认定。
[ 注 释 ]
①刘志军.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20(3):49-55.
②2016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中部省份占比51%[EB/OL].http://www.askci.com/news/life/20161110/15580076216_2.shtml.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潘绥铭.中国性现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
[3]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5]朱望辉.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D].华中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朱眉华,刘茂香.中小学校园性侵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5(2).
[7]汤芙蓉.性侵留守儿童犯罪高发的社会心理原因及预防对策[J].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16(6).
[8]段成荣,杨舸.中国农村留守女童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8.
[9]韩尚耀.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