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增强民众“五水共治”法制意识之我见
2018-01-22张云和
张云和
玉环市公证处,浙江 玉环 317600
一、“五水共治”法制意识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律制度,也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五水共治”是修复山水生态的重要举措。从政治意义看,就是抓深化改革惠民生;从生态作用看,就是抓绿色发展优环境;从经济效益看,就是抓有效投资促升级;从文化建设看,就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从社会维稳看,就是抓平安稳定促和谐。“五水共治”需要法制的保驾护航,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水系河道保护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这些涉水法律法规,强调的是法律形式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惜水、爱水与宣传治水、执行与监督法制法规的精神得到全面贯彻的自觉性。
“五水共治”的法制意识,是复杂社会意识系统之一,程序与规则意识是基础,权威与义务意识是核心,涉及静态、动态与意识形态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静态上的法律和制度,分别是《水法》等国家法律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民众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而且体现了国家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二是动态上意味着普法宣传、执法力度、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三是表明“五水共治”的法制观念,已经从民众的有意识层面进入无意识层面,使法制贯穿于民众的一言一行,形成了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涉水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为。一句话,具有“五水共治”法制意识的人,不仅能做到不犯法,而且能做到积极宣传相关水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涉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增强民众“五水共治”的法制意识,就是积极参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的由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五水共治”行动,本着强烈的惜水、爱水与治水意识积极保护水资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享有山青水秀资源的权益,坚持维护区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证执业与“五水共治”执法的关系
公证人的义务就是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各种影响因素和风险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2]。
“五水共治”涉及的工程承包、证据保全、现场监督、水资源保护合同等方面的公证,是公证业务与服务能力的开拓与提升。“五水共治”涉及最多的是沿河土地与建筑,民众最关心的也是土地与建筑,公证介入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土地使用权与“三改一拆”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五水共治”需要公证发挥独特作用。比如,相关大型水利招标项目,投标单位众多,每家单位都需要进行技术打分,对公证服务要求高。既关系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审核投标人资格、保证金交纳情况、标书密封情况,并对到场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又关系到汇总评委的各项打分,对各单位的技术资信分以及商务报价得分进行复核,以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还有,沿河相关涉水企业,比如污水处理厂,涉及采用某公司的ABFT(曝气生物流化池)工艺,因为设计缺陷,影响了过水效率和排污能力,水质未能达到设计要求,当地政府决定快速完成新的工艺改造。但在改造之前,厂方觉得有必要将证据保全下来,以便日后和负责改造方公司交涉。其中的证明证据涉及现场拆网清淤过程,需要用摄像、照相、文字等方式全程记录,并对设备存在的缺陷拍照留存,并予以出具公证证明。
以上的事例具体说明,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职能,其正确的介入“五水共治”活动,可起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三、高质量的公证服务有利于彰显“五水共治”执法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美丽中国梦”,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做好公证工作、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五水共治”恢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是统筹美丽乡村与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集中体现。
公证服务的价值,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有利于维护稳定。稳定是基础,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凸显甚至激化,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稳定,是其首要任务。通过提供公证服务,妥善解决因体制、机制、制度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各项改革顺利开展。
——有利于水资源利益平衡。一河流畅,上下清澈,灌溉观光,公平分享。但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水资源及沿河的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不少是涉及到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公证已经成为利益关系必不可少的“调节器”。
——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美丽城乡,离不开科学发展,更离不开依法制裁违背涉水的诚信行为,公证得力,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
在深入服务“五水共治”的具体行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前置性预防功能,依法代理涉及水污染、水利建设、水务纠纷和“三改一拆”等领域的案件。
以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为例,几年来,主动参与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对玉环主要河道开天河下游垃圾回收部的整治清理。这一垃圾回收部由于是来自安徽的30多人参与垃圾回收的地段,人员分布十分复杂,而且经营长达10余年,在当地户棚区有一定势力,所以一度处理成为棘手问题。在整治行动期间,公证主动介入由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土地、电力、环保、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执法行动,对整治地段的标的物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化解这一棘手问题,保存了依据。
通过依法执业,公证执业,诚信执业,做好“五水共治”工作中证据保全公证、合同协议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工程项目招投标公证等服务,在预防和减少各类法律风险的同时,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公信力是增强民众“五水共治”法制意识的基础
公证就是诚信的化身和代名词。诚信是公证的核心,公证依赖于诚信,二者相辅相成,进而升华为社会的公信。公证的公信力是指社会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主要表现为对公证活动以及公证活动的成果——公证文书的评价、认可和接受程度,它是公证制度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公证的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体现公证公信力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关键。如何提高公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公证公信力?以下三个方面不可忽视:
一是体现公证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执业水平的服务。按照工作流程要求,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公证人员及时办理“五水共治”公证业务。比如,开展说服农户的思想工作。农民对政府的宣传、解释不理解不相信的,可由公证机构去沟通说服。仍然不能说服的,则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违法阻挠“五水共治”活动。
二是体现公证处有着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参与与组织宣传一步到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加强《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水环境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推进“五水共治”的法制氛围。开展水环境整治法制宣传讲座,增强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积极为“五水共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开展“五水共治”专项活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有着明确的公证服务方向与目标,做到抢占先机、不失时机、主动跟进。及时派出公证法律顾问团,深入水环境治理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公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规范化和阳光化。
三是体现坚持抓住公证质量与效率两个环节不放松。具备规范的行业自律和监督、惩戒制度,具有“五水共治”公证事项的质量监控力度,严格落实投诉查处、错证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错、假证严肃查处,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在规范的办证程序中深化质量意识,以高质量的公证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具有完善的办证规则,不存在公证各环节的随意性。实行即办即报制度,及时推广公证服务“五水共治”的典型经验。为及时了解公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动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公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提高公证服务的整体水平。通过公证绿色通道提高公证服务“五水共治”的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便捷服务、优惠服务、延伸服务,减免公证费用;建立和完善公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机制,对急办事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工作效率。
五、公证服务增强民众“五水共治”法制意识
公证服务在“五水共治”行动中,当初并不为民众所了解和熟知。随着“五水共治”活动的深入,当事人在办理涉水公证时,才对公证服务与“五水共治”的关系、对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有了初步认识。“五水共治”法制意识的增强,表现为民众从内心相信并接受法制意识的内涵,将其纳入自己的态度和价值体系。
六、结语
民众“五水共治”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强化、不断深入的渐进过程,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机制才能促进形成,还要根据各地实际,进入调整、普及与强化,才能形成民众普遍自觉的“五水共治”法制意识。
[ 参 考 文 献 ]
[1]郑权.论司法介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09):6-9.
[2]艾玲.浅议公证业的社会公信力[J].知识经济,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