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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法结合对现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礼法证言亲属

王 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一)寓教于刑

“教”是教化,是社会道德教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之中蕴含着的人道主义关怀自西周“慎罚”思想始,一直贯穿于中国数千年刑罚演变历程之中。春秋时期,孔子强调的是“德行教化”,儒家仁爱思想融入刑罚之中,提倡以刑辅德,恤刑慎杀。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吸收“礼治”思想,制定了更宽缓的刑罚规定,如“存留养亲”等。到了唐朝则将前朝“慎罚”思想和制度融合,并于《唐律疏议》中集中体现自夏商以来最完善、最成熟的刑罚制度。宋以来“以严为本,宽仁济之”的思想影响下,规定了“宽仁”的量刑原则,元明清各代对凌迟、斩刑做了各种限制,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到了清朝笞刑也改用竹板来行刑。为政以德,寓教于刑,刑教合一共同实现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礼刑并用

依法为表,通过礼潜移默化的改造人们的精神世界,通过“礼”的仁政,德政的概念渲染法的公平合理,不仅可以减少法律推行的主力,更可以使法占据礼的制高点,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法律道德化,礼刑并用,不仅仅是为了阻止恶行,更为了劝导人们积极向善。礼法互补共同推动国家机器和谐有效的运转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三纲五常之说在汉武帝时期兴起,成为维护社会道德伦理的礼和刑罚的立法原则。以儒家之礼义经典为核心的“春秋决狱”原则指引下统治者实行儒家理论治国,在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的重要作用。这些原则充分的将儒家思想和原本法家思想中的刑罚相结合,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为礼法结合的发端。经义,礼义,人情与法律的结合,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古代中央司法权的滥用。礼主刑辅,礼法互补,综合为治,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法为表征,以礼为内涵。

二、礼法结合对现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一)春秋决狱原则对我国法官自由心裁权的启示

享有自由心裁权的法官应有丰富的审案经验。人类的经验法则常是相当熟悉且提供知识的重要來源。经验的传承有其益处,而且以经验作为预测也是人类行为的重要特质。经验法则是其中的大前提,它是构成推理前提的重要部分。经验法则源于人们日常积累,是经过大量案件之后保留下的经验,这经验代表一定范围的群众的共同认知,有一定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在自由心裁的时候形成制约,保证了自由心裁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审理案件时要强调行为的主观方面,在春秋决狱原则的影响下,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裁权时,应站在宏观的角度,充分考虑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要由法官灵活行使审判权,科学执行刑罚,要有理智科学的价值判断,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与普通人的理性标准相符合,对证据所作判断均须有正确性与科学性。首先要求法官进行的一切使用并将其转化的证据以及这一过程全部依据论理法则进行,这是保证认知过程不会出现偏差的必要条件之一,才能防止自由心裁成为法官手里滥用权力的工具。所谓论理法则指以理论认识之方法,亦即逻辑分析方法。审查判断事实真伪时,不得逻辑上推论或推理之论理法则。公信力是法官所做的裁判结果必备的特性,必须得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信服与理解。

(二)亲亲首匿原则对亲属间拒绝作证权的启示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实际的社会状况人文环境因地制宜的调整。首先亲属拒绝作证权适用主体应该明确。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都属于直系亲属,其拒绝作证权应该受到保护。除去适用主体,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的证言范围也应有所限制,秉承着平衡公共利益和家庭伦理关系的目的,只有不利于其亲属证人的证词,才是应拒绝陈述。而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部分,则要根据证人与被告人的亲疏远近关系,考虑是否采信。另外,如果证人已经提供了关于被告人证言,就应合理接受对该证言的质证。这种情形下是不应该行使这种权利的。质证环节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重要评判方式,此前作证的行为就可以视为对亲属拒绝作证权利的放弃。而质证的回应是证人对已出示证言的负责的必要表现。

[ 参 考 文 献 ]

[1]李露.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视野下刑罚思想的历史考察[J].河北法学,2012(10).

[2]李利.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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