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的立法必要性
2018-01-22刘永刚
刘永刚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边 133000
《人民网》、《人民日报》在2017年7月3日至7月12日连续发表五篇评论文章,对某款手机游戏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将全社会的关注点聚焦在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上来。诚然,这款手游只是当前手机游戏高速发展中一个典型代表,既体现了“互联网+智能终端设备”所带来的产业发展,经济利益,娱乐观念,生活方式,但也要看到脱离有效监管的互联网手机游戏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身体、心理、智力、人生观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有鉴于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方面的立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安全保护现阶段立法现状分析
首先,我国现阶段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及到对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保护。例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实施对网络行为已经发挥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1]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通过,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法律为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只有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更是一笔带过。上述两部法律在现实中对未成年受互联网不良产品侵害无法做到有效的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监管上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其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对未成年上网的保护,也只有简单的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且是从设立条件上进行了规定,而不是从内容监管上进行规定。
再次,我国各地方也对未成年保护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也未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做具体、细化的规定。
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体现了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识到了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此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的法律层次,监管角度、力度来看,远不能解决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问题。
从法律层次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应为行政法规。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来看,应为第三层次,作为保护未成人互联网上网安全上,法律层次明显偏低,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在我国发展到现阶段来说,要从法律的层次上,制定者要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层次上进行立法,才能更好的体现我国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侵害的决心与力度。
从监管角度来看,只是着重从行政管理上进行了规定,没有体现违法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也没有规定从刑罚角度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并且处罚力度明显偏低,最高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相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一袋过期食品就要处以最低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来说,力度明显不够。就我国现存的各大网络游戏开发企业来说,游戏人数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其投入资金数额,网络游戏在线虚似物品购卖金额。远远大于最高五十万的行政处罚金额,作为网络游戏开发者根本不会对最高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有任何感触,不会对违法者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而其带来的负面的、有害的影响也不是最高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所能解决的。
二、国外加强对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环境的立法保护
俄罗斯为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安全,防止未成年人因智力、认知的欠缺,导致受不良网站的影响,而终结生命的行为,通过了对引诱未成年人自杀加大惩罚力度的法案。正是因为加大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安全的保护,在社交网站广为流传的“蓝鲸挑战”自杀游戏发起人——布德金因煽动两名未成年人自杀,被判处3年4个月有期徒刑,他成为俄罗斯因涉嫌网络引诱未成年人自杀而被判刑的第一人。
根据新法案,如果引诱儿童或者孕妇自杀并死亡,将被判处6到12年监禁。若导致两个或以上的人死亡,引诱者将被判处8到15年监禁。除此之外,如果自杀指令与实施方法是通过网络传播,传播者将会因此入狱5至15年。[2]
在日本,“游戏废人”专门是指因为沉溺于“智能端游戏”而不能自拔的人。“游戏废人”这一社会问题的不良影响与恶劣后果,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日本家庭的重视。很多父母为限制孩子玩手机游戏拒绝支付孩子手机费用。有的学校还和家长一起重点查看未成上人的上网记录,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上网。
日本政府要求游戏开发制作公司监督记录每一个游戏玩家每天的登录次数和游戏时间长短,如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耗费的时间过长,游戏公司应主动要求其退出并进行休息。此外,游戏公司还会提醒玩家在游戏中的花费不要超过限度。日本的网络运营公司也积极配合,设置未成年人的手机和电脑只能登录到限定的安全目录内的网站。日本政府还整顿市场上的“网络咖啡”“漫画茶饮店”等可以随便提供上网服务的地方,禁止未成年人花钱上网。[3]
三、我国应积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在吸取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同时,还要符合中国的国情。考虑中国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完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的系列法律制度。立法时要全角度考虑,抓住立法重点,综合运用法律,道德,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突出监护人的责任,在社会上形成良好氛围。
首先在立法方面吸取国外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立法方面先进、可取之处,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健全其他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由于我国在现阶段对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方面的立法不到位,存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不完善、处理未成年人问题的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专项费不足及专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的缺失等问题,因此立法时应针对以上方面作出完善。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与责任。好的互联网企业开发网络游戏及应用软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环境。严格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应用范围。对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不限制甚至主动吸引未成年沉湎其开发的游戏与软件的互联网企业,加大处罚立度,在条件成熟时,对纵容未成年人沉湎游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游戏及软件运营者,可考虑适用刑罚。与此同时,政府还应激发公众主动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激发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鼓励行业自律,指导和协助网络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机制。这样既充分调动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用户的参与积极性,又没有丧失政府公权力的适当介入,为政府的监管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监管的效率。[4]
再次,加强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每天最亲近的人,完全有能力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一言一行做到心中有数。但不能否认部分监护人本身就沉湎于网络之中,或者漠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能给未成人创造良好合谐的家庭条件。导致未成人与家长存在沟通问题,感情缺失,只能从网络寻求精神依靠。所以,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立法要加大监护人的责任,促使监护人从心理、情感等多方面关心、爱护、理解未成人,防止未成年从网络寻求情感依托及心理满足。
四、结语
如何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这一社会症结,不仅要靠立法者完善立法,而且还应在认清互联网既可能是天使又可能是魔鬼,既可能是老师,又可能是教唆者的双重面目,掌握现阶段互联网发展的脉搏,学习、借鉴国外有关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安全保护的先进的立法与措施,仔细研究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身心、性格的正负方面的影响。总之,充分、高效的运用用正面宣传,树立有立志作用的正面榜样,洗涤互联网络中的不良信息,打造安全、健康、积极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环境,将阴暗、负面、暴力因素彻底清除。确保未成年人上网环境为一片净土。
[ 参 考 文 献 ]
[1]杨传刚.日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网站侵害的立法与启示[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9-12.
[2]张晓东.“蓝鲸挑战”自杀游戏发起人被判刑俄罗斯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N].人民日报,2017-07-28.
[3]鲍秀珍.我国拟立法禁止未成年人通宵玩游戏,手机将预装保护软件[N].钱江晚报,2017-01-09.
[4]盛剑锋,廖青.我国青少年安全网络环境的构建[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3):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