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和防治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2018-01-22
接上期
2.1 尽快全面把握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
首先,应当加强我国农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完善的基础研究,建立精准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在全量指标上、未充分考虑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和生态受体的毒性效应等问题,加大基础研究力度,深入研究重金属在土壤–植物系统中的形态转化、运移和富集规律,修正完善现有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和分析测试方法。
在此基础上,从全面普查、重点详查和动态监测三方面入手,全方位、多层面系统推进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家底清楚,为进一步做好污染修复治理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打好基础。
重点详查要在全国农产品重点污染区域开展。动态监测要以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国控点、省控点网络为基础,跟踪产地环境变化趋势,按年度开展监测,动态把握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
由于稻米重金属污染与产地土壤环境紧密相关,特别是我国南方酸性土壤区的稻田风险更高,当前需要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以及南方酸性土壤的稻田等污染重点区适当加大调查密度。
2.2 加强土壤保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一方面,必须加强清洁土壤的管控技术研究,防止重金属在土壤中累积和污染面积的继续扩大,以保证其永续利用。另一方面,针对镉大米等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低积累水稻品种筛选与推广,灌溉水净化处理技术与设备研发,加强产地土壤主要重金属污染控制技术、降活减存技术、综合治理技术等科技攻关,并建立相应的综合示范区,对现有各种治理修复技术及模式进行比选、优化、集成和熟化、简化,形成一系列适合不同土壤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不同农业生态类型区的先进、适用、易行、能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工程技术体系及标准化操作规程,为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控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示范样板。
2.3 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创新体制机制
长期以来,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作为独立的调整对象,导致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缺少顶层设计,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没有形成“从投入品到农田、从农田到餐桌”一整套全周期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散落于多部法律之中,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碎片化、分散重复、不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
因此,必须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充分考虑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中国特色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把技术法规作为组成部分或法律附件,通过配套政策机制来推动法律实施。
建立最严格的农产品产地保护制度、农田土壤污染管控制度、农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谁污染、谁治理”。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重点由终点评价和末端修复治理,转变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终点评价–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全程防控。
此外,应着力培养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产业,以及以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3 结语
我国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尽快把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极其复杂、评价难度大和治理任务艰巨的特点,决定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本着科学认识、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类指导、治用结合的原则,尽快全面把握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从加强普查监测、加强科技支撑、完善法律法规、培育环保产业、构建工作体系等方面入手,保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