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与制度选择
2018-01-22杨飞超
杨飞超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河北 保定 071052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交易中重要的主体,其存在对我国而言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对新型证券金融公司没有正确的定位和理解。将证券金融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制度上的差异性。为了能够发挥证券金融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所用,应该提高它在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其良好发展。
一、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
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价值和做好制度选择,首先就应当论证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很好的给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价格发现机制,这样就会有利于投资者减小投资风险。但是如果对其监管不力,就有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被不合理使用,以此来认为操控股票价格,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但是这样就会造成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出现崩溃的风险。
我国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时,主要是由政府作为监管方,然后让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为辅助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市场总是瞬息万变的,而主要监管方——政府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并且其管理方式都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来进行,因此就会造成延时现象,这对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是极为不利的。但是证券金融公司作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之间的连接桥梁,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融资证券公司还能够帮助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的安全性,还会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在进路选择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很多因素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根据实际的经验来看,主要是需要做好模式选择以及放开和适度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对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投入足够的精力。对于融资证券交易的模式主要是可以将其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为了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从目前很多地区使用的模式及其效果来看,如果出于对成本的考虑,那么最好选用单轨制模式,并且效果也比较好,更符合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目的。并且实行单轨制模式,有利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拓宽证券金融公司的事业。
在决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时,应该要十分慎重。通过对亚洲地区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发现,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基本都保持在5家以下。如果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应该放开金融公司的设立数量。但是为了融资融券交易能安全和稳定的运行,还应当考虑到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所发挥的效益和证券行业的发展情况,可以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城市设立试点,等运行成熟后,再考虑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数量问题。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本身所具有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其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强大的,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其设立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在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构建和选择上,应当注意的是要明确身份、规范行为、控制风险。明确身份指的是证券金融公司要确定其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在性质定位上应考虑将其定位为非金融企业还是金融企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不是为了盈利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包括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其涉及范围较广,因此也可以看作新型金融企业。首先就应当重视做好存设限制,并且还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好相应的营业规制。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情况,应该对资金和证券进行认真监管,这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切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还需要加强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时出现的杠杆效应,以防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出现风险转移现象。证券金融公司应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融资交易过程中,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防火墙”,但同时也给证券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扩展金融公司的业务时,要加强信息披露问题,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金融市场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发挥出其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就要对其准确的定位和进行制度选择,提高其在市场中的作用,从而满足市场的需求,并且获得更加良好的进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