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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可行性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分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民事财产

赵 起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历史上家庭的基本地位

家,在我国古代最初是指居住的地方,然后“有妇有夫,然后有家”,这样才逐渐繁衍出了家庭。

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家庭也是指家庭。虽然在古书中记载有家父作为家庭的主人行使荣誉权的先例,但是并未承认个人对于财产权的支配地位,“如果祖父母和父母都在,子女和孙子们不需要解决户籍和资产分离问题,否则他们构成”不同的来源,处徒刑三年”,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可得,家庭才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二、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

首先,民事主体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自主承担民事义务的一方。不管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还是在古罗马时期,由于人身权利受到限制,单个人的行为大都是以家族的名义进行的,而家族中也只有家父能够代表家庭进行活动,这就从历史角度肯定了家庭存在以及确认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

(一)家庭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

想要探究家庭自身的需要,需要首先搞清楚家庭的一些基本的特征: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而诞生的,所以家庭有着一定的近亲属关系。2.公民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有明确的关系,包括个人关系作为家庭生存的基础。它还包括财产关系,主要由婚姻和家庭法规管。3.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组织,任何人都属于家庭。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团体具有最基本的生物功能,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一个生物体,是在家庭的作用下不断的繁衍生息而不断壮大形成的。其次,生产消费功能。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作息需要不断地进行消费,交换等最基本的行为。教育功能,除了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家庭成员都需要基本的知识接受教育来支撑头脑发展的要求,还要正常的思想道德的教育来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最后,抚养功能,生活在社会每一个生物体在不同的阶段都会有出生,疾病和死亡,相互之间需要相互搀扶,尽到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从而来使家庭能够继续生机勃勃。这些社会功能都需要家庭作为独立的公民实体来支持它。

三、家庭是否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一)主体功能说

主体功能论认为:一些社会公民必须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公民身份。也就是说,作为台湾学者,石尚宽说,作为权利主体,首先必须是一个适合享有权利的社会。第二须经法律之承认。由此看来主体功能说主要是在参与民事法律活动的基础上对该主体的功能方面来定义其是否具有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其他相关学说

抽象人格说,就是说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家庭作为独立的人格在参与民事法律活动时能够独立表达意思,其权利与自然和法人的地位是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与公民权利相同。

从国家法律确认的角度来讲,国家法律的确认会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同时,为了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必要明确民事实体的准入和撤回标准。一种是预先确定主体的资格,合法确定主体的资格,然后逐个评估每个主体。另一个是对主体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初步评估。关于退出的标准制定也可参考进入制度,也许很大程度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在思路进程上是逆转的,但是并不会打破其适用的效力。

四、总结

本文主要比较自然人和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相应特征与家庭的相关特征。不管是从家庭已经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来看,还是从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甚至是权利能力来说,作为民事主体的家庭具有非常强大的历史和实践条件。在一些复杂的财产和责任领域可能会与自然人的权利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和责任问题产生一些小冲突,都可以通过约定或者法律规范来解决,由此可见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如同自然人相似的法律地位,期望在民法典中确定家庭的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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