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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探讨

2018-01-22马欣然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诚信

马欣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中的失信行为也逐渐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的同时,也给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主要体现了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积极推进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商法背景下信用含义的界定

为了建立健全的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明确地判定信用的含义是一个重要前提。现阶段,学术领域在这方面未达到思想的共识,不同专家对民商法的概念理解不存在较大差异。有人认为民商法的信用是指对相应经济主体的社会经济的评价。或者认为民商法的信用主要体现对相应的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一种评价。整合以上观点,可简单地将信用归纳为两种类型,即价值判断、事实判断。前者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信息及其经济偿还实力的评价,这种判断充分体现了信用的价值,具有极大的主观色彩;后者侧重于判断相应的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这种能力一般以具体的事实为依据,包括主体的资本、能力、道德等。可见,民商法背景下的信用含义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信用就是信赖与评价相应的民事主体,可以综合性地判断民事主体的人格;其二,信用主要是社会对相应的民事主体具备的偿还能力予以一定的信赖与评价。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加强对民商法诚信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必须深入理解诚信的基本含义,从而营造一种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应当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律中信用的地位。第一,对民事主体的义务、权利、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第二,坚决打击各种保护主义,以防政府对经济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保证市场经济最大程度地开放,坚决抵制各种投机行为,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第三,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体制,不断加强政府部门的政策公开性,支持普通人民的积极参与。既要不断加强国家诚信的根本原则,又要认真落实各种执行的人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制度。全面提高我国法律的可行性、权威性,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加强民商法信用权的建设

第一,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信用权利;第二,充分发挥信用权的独立性,让其可以转化为新的人格权,促进相应的个体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更好地展开经济活动,建立诚信的平台,并不断规范社会主义经济市场运行秩序,建立规范化的发展市场。第三,法律视角的信用权,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群众的根本权益,这对调节、修订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的调理作用,信用权的建设主要为了借助原则性的法律,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的法律结构,使其和时代发展要求相符,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所以社会中时常产生恶意诈骗、丧失信用的不良现象。可见,社会的信用体系的缺陷势必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的利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信用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当前,我国的企业债权人的信用与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能具有重要关系,因此,必须不断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确保市场中各项经济活动安全运行。

(四)加强个人的诚信体系建设

现阶段,我国律法仅仅提到了维护个人及企业的名誉权,对个人隐私信息的维护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制约了信用体系建设。为了对公民或企业产生信任,必然会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国家需要建立有关的法律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增强人们对于诚信体系的认识,并通过法规的途径有效解决个人及社会隐私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可以建立科学化、合理化的行政法律。其中政府的信用是非常关键的,通过健全的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对有效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价值。

三、结束语

总之,从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利益出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加强对民商法中的诚信的重视,加强信用权的建设,同时,还要着力建设社会与个人层面的信用体系,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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