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2018-01-22潘丹丹
潘丹丹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城镇化是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也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得以改善的客观要求。在加强城镇化建设的前提下,不但可以营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更多的投资、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同时还能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造福人类。但是,由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对于生态效益的关注度不足,在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将会面临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问题,这不但会给农村城镇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还会减弱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因此,这就需要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构建相应的环保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应当强化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个人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环境治理的不同职责,将农村环境治理的相关问题,步入到法制轨道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多个方面,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解决,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平衡发展的目的。
一、农村环境问题现状
(一)人口基数增多
在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必将会吸引大量农民群众朝着城镇发展和汇集,城镇将面临较为严重的人口密集现象。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大量的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堆放,再加上一些农民群众不具备较强的环保意识,给垃圾回收和管理增加了难度。农村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对城镇的环境治理设施以及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但是从实际角度来说,大部分城镇建设规划缺少规范性和合理性,并且环境治理设施不够完善,环境治理中与之配套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不足,大量没有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中,这不但会给河流造成污染,同时还会危及周围的生态环境,从而导致城镇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二)土地资源大量浪费
土地应用是农村城镇化建设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应该结合土地应用相关制度,秉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农村以及城镇土地的合理应用和开发。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的合理应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对城镇化的认识不够全面,普遍认为实施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农村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也就是树立城市的大规模的发展形象,过分地注重不切实际的“大跨度发展”,无形之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大量消耗。并且,部分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缺少科学规划,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过于注重新城区建设,忽视旧城区改造和发展,导致旧城区的土地没有实现高效应用,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另一方面,在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投放大量资金,而城镇自身所具有的财政收入是有限的。为了获取充足的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土地出让的方式。甚至部分区域为了更多的土地出让金,不惜代价、以身试法。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占地建筑面积甚至超出规划范围,没有经过补偿而进行土地征用。
(三)工业污染较为严重
随着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新型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往的过于注重经济效益的提升以及单纯追求工业化发展的状况有所改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追求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在城市发展中,工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新型农村建设中的工业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城镇化建设中也会存在,甚至更为严峻[2]。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一些企业的发展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农村整体生态环境需要改善。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一)思想意识方面
在传统发展理念的影响下,一些城镇过于注重能够带来短期收益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益,注重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破坏了生态环境,没有认识到环境问题将会给农村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农村,缺少专业的环保部门,环保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农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无法积极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中去,导致农村环境保护效果不太理想。农村环境问题的依法整治,需要依赖于良好的环境法治意识[3]。在农村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均需要树立良好的依法治理环境的理念,才能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农村整体环境问题的改善和治理。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环保法治意识有待加强。
(二)法律体系方面
为了实现对于环境污染的科学治理,单纯依靠加强环保法治意识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执法工作应当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现行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和一些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加以改善和解决。对于农村的环境治理,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治理力度。通过不断地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让农民群众意识到污染环境需要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在注重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兼顾农村环境治理。
(三)监督管理方面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方面,缺少充足的资金,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十分有限,由于受到诸种因素的制约,一些既定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一部分农民群众自身经济来源单一,收益不多,资金的匮乏将会增加农民群众的经济压力,使得部分环保监管政策无法顺利执行。另一方面,监管政策不完善以及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在农村中,人们本身的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养整体偏低。因此,应当更加注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环保执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在农村环保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数量不多,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调整机制方面
调整的主体是环境法。调整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调整的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源于它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环境法的综合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等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相互影响和制约。行政调整在城镇政府部门经济扩充以及政绩诉求等因素的影响,过于重视经济效益所创造的政绩,而忽略法律效益[4]。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相互推卸排污治理工作的责任。环境治理力度不够,对企业排污往往采用一罚代管的方式。在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城镇企业运营的规模相对不大,发展水平比较有限。由于企业自身发展能力的不足,无法将大量精力和成本投入到环境保护工作中,给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城镇化背景下完善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培养环境保护意识
在开展城镇化建设的过程时,城镇政府部门常常会忽视经济发展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大部分情况下是在环境问题产生并带来不利影响之后,才会进行处理,但是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为时已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完善,以及农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导致群众的环保的参与度不够,无法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采取实际行动去改善环境。从农村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政府、企业以及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不能将群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因此,应该做好广大农民群众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法工作,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培养广大农民群众良好的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保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应该做好农村环境的治理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城市经济实现了稳定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一般体现在工业化发展方面。而随着城镇化建设水平的逐渐提升,不管是在农村经济状况方面,还是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各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使得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平也会有所不同。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来说,已经无法根据以往的农村、城市行政规划土地归属权来实现城市或者农村范畴的界定。因此,在明确农村范畴方面,应该依据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其次,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涉及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较为广泛,相关法律体系对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设定已经无法将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处理。最后,从现行的环保法制建设情况来说,各个领域需要以地方标准实现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加符合环保的实际需求。
(三)优化环境执法监管制度
现阶段,在环境执法方面,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应的监管体系。目前,现有的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整体监管效果不尽人意。因此,在当前现有的监管体系基础上,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内部以及外部双重监管的方式,应用多元化监管方式实现对环境执法问题的把控,具体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构建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相互监管;最后,接受社会上一些环保机构的外部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融合三个方面的监管因素,优化相应的环境监管体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管权益应当得到保证。对此,政府部门可以采用物质或者精神激励的方式强化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利用广播、微信平台等方式,向群众开放,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权益。
(四)规范法律调整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度的逐渐加快,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明显,以往的政府调整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治理的需求,需要将市场以及社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首先,在依法治理环境的基础上,对政府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加以确定,实现依法行政[6]。其次,优化现有市场激励体系。最后,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采用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就要将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以完善。一方面,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农村群众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结合依法治理环境,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治法理念[1]。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奉献一份力量,从而实现城镇化建设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