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个案中的舆情现象与引导
2018-01-22张文婷
张文婷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对舆情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舆情案件类型
1.从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舆情或多或少都对最终的判决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种是在舆情影响下“重判”的案件。最典型的应该就属1997年的“张金柱案”,该案一直被视为舆情开始干预司法的开端,是“舆论杀人”的典型。虽然关于该案舆论是否真正的影响了判决的争论一直不断,但是沸沸扬扬要求“诛杀公安败类张金柱、为民除害”的舆情是实实在在地给与了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极大的压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指示也都是真实存在的,未判先定罪的现象也显示出当时非法治状态下法官的无奈。
第二种是在舆情影响下“轻判”的案件。提起舆情影响司法的案件,大多数人先想到的就属“许霆案”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一经公布就仿佛点燃了社会公众的神经,舆论一边倒的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重,为许霆喊冤。发回重审后许霆被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舆论的热情才慢慢地淡了下来。
第三种是舆情帮助“平反”的案件。近年来,一大批陈年的冤假错案被重新审理和判决,这背后少不了舆情的推动。或是由于被害人“死”而复生,如“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或是由于出现更切合证据的其他嫌疑人,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和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都离不开舆论的声声呐喊和一些记者的坚持追踪,舆情对平反冤假错案发挥了独有的功效。
2.从案件的主体来看。许多案件走进公众的视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主体的差距,吸引了人们过多地去关注,主体地位和身份等的差距使得案件发生伊始就注定不会太过平凡。
第一,主体身份差距较大的案件。“张金柱案”之所以一开始就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大多是张金柱时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缘故。在对该案进行报道时,媒体也是不断地强调双方的身份差距。以《南方周末》的报道为例,副标题中强调“肇事者是原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正文中则强调“受害者苏东海,是中州宾馆的普通工人,而肇事者张金柱却曾是职权显赫的原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一级警督。地位悬殊的双方若对簿公堂,会是什么样的结局?人们猜测着。”[1]可以说,舆情对该案的关注焦点都围绕着张金柱的特殊身份会不会使其获得一些法外特权,该案会不会因其身份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民众因双方身份差距而产生的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案件真实性的怀疑都使得该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第二,主体贫富差距较大的案件。不可否认民众长期以来都或多或少存在有一种仇富心理,当看到报道“某某富二代”时就会不自然的带着鄙夷多一分关注,“杭州飙车案”最初走进舆论的视野就是如此。媒体在对这起案件进行报道时,都使用“富二代”的称谓描述犯罪嫌疑人杭州本地富商之子胡斌,仇富心理再加上对飙车行为的反感,舆论自然就对胡斌多一分谴责,更有网友将该案戏称为“欺实马”事件。主体贫富差距较大之时,民众很自然就会怀疑是否会有人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因而这类案件很容易就走进舆情的漩涡中心。
第三,双方主体都较为特殊的案件。当一个案件双方主体都比较特殊且与其在公众心中一般形象相差较大时,就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兴趣,“复旦投毒案”就属于这一类的案件,当事人为高校学生且同为舍友。高校大学生在公众心中本应是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但却制造了这样骇人听闻的案件,这自然会吸引诸多公众的目光。加之高校学生众多,又都属于年轻群体,很容易就利用自媒体频道传播出发生刑事案件的讯息,走进公众视野的速度相对更快。
(二)舆情介入导致的结果
1.舆情导致的积极结果
首先,舆情介入案件最直接的就是起到一种监督的效果。舆情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性,更能规范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舆情可以保证一些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近年来平反的一大批冤假错案,不无舆情持续关注发酵的缘故。再者,舆情介入典型的司法案件能促使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例如,“成都孙伟铭醉驾案”的舆情介入和广泛讨论就直接推动了“醉驾入罪入刑”;舆情对“聂树斌案”的持续关注和对相关司法工作的怀疑,直接促进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完善了最高法院提审制度,更是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最后,舆情介入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舆情导致的消极结果
首先,舆情的过多介入和对未审判案件的评析会严重地干扰司法独立。舆情的相关言论很容易转变成“媒体审判”,沸沸扬扬的“民声民愿”更会使得法官在不得不考虑社会效果的情况下做出符合民意而偏离法律的判决。其次,舆情经常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早些年媒体报道的司法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经常会直接使用“罪犯”一词,近些年虽少有这样的情形发生,但媒体会刻意使用一些词汇渲染受害方的悲惨气氛,公众也会经常在审判之前给嫌疑人贴上残忍可恨的标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严惩。这些都不能做到在依法审判之前将嫌疑人视为无罪对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最后,舆情过多的深挖嫌疑人甚至受害人的背景,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基本人权。最典型的莫过于“星二代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身为应被依法保护隐私的未成年人,却被公然的深扒其背景,不仅其真实姓名被媒体肆意地到处提及,其照片等各种私密隐私也被传得人尽皆知,严重侵犯了这个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疯狂的舆情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在该案中凸显的淋漓尽致。
二、舆情出现的原因
(一)近年来的法治改革使得法治环境逐步完善
我国近年来不遗余力地进行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改革的力度。在中共十九大的报告中,“法治”一词出现了33次,“依法治国”出现了19次,习总书记更是强调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制度上的不断改革、法治环境的逐步宽松,现如今民众都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加之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大家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欲望也逐渐地增强。因此,当一个新的司法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时,大家都倾向于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朴素的正义观对案件先进行自己的分析,或是发布在网上交流,关注的人数日益增多,便形成了关于此案的舆情。
可以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民众对近年来热点案件的关注以及据此形成的舆情,与我国大力进行法治建设、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公众得以对每一个案件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得益于法治改革下社会大环境的宽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立。
(二)转型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转型期许多制度都尚未完善,民众因此对司法抱有更高的期待。[2]加之中央治理贪腐的决心,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落实,各种司法腐败现象的暴露,民众一方面对治理腐败工作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发出是否有腐败行为的疑问。我国法治建设仍处于转型时期,司法工作水平尚未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也不算过硬,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表示怀疑,对司法的期待未能得到满足,就容易在网上进行热烈讨论形成舆情。
(三)新媒体的发展使得诉求表达多元化
纵观我国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历史,大致经过由传统媒体时代到视听媒体时代,再到网络媒体时代,最后到自媒体时代的四个阶段。[3]近些年,民众对于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基本都借助诸如微博和微信等这一类自媒体平台展开,“药家鑫案”在最初就是通过微博被大家所熟知的,在该案判决之前,某知名作家还在微博上发起支持药家鑫被判死刑还是死缓的投票,有近5万多人参与了投票。据2016年新浪微博发布的第三季度财报中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跃人数已达到2.97亿。[4]自媒体以其简便、快捷、高效及隐蔽的特点深深影响着大众的生活,更为民众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新的绿色通道。
(四)民众素质良莠不齐,不乏恶意炒作
虽然我国普法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众的素质水平并未达到完全理想的程度。有学者对当前司法案件发生后出现的舆情进行总结后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司法舆情,二是比较感性化、情绪化的司法舆情,三是表达方式上存在偏激、粗俗的司法舆情,四是纯发泄式的谩骂舆情。[5]现实案件中,第一种舆情相对较少,多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想要客观公正的看待案件却被自身学识和阅历条件所限,或是仅凭个人好恶和主观感受随意的发表言论。最不能被忽视的是第四种,这类人将自身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借助网络肆意地发泄出来,以这种方式表达他所谓的“正义”。除此之外,更要注意的是有些言论并非属于真正的舆情,而是一些幕后推手支配下的虚假言论,俗称“网络水军”。笔者发现近些年一些司法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雇佣大量水军在自媒体频道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甚至是虚假不实的言论,以此形成利益代言式或虚假的舆情,借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再者,部分新闻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和收视率,不惜成为“标题党”,对案件事实断章取义,刻意使用一些虚张声势的词汇、字眼,以此来增加对民众的吸引力。无论是民众的真实意愿表达,还是网络水军的恶意炒作,亦或是新闻媒体的刻意造势,民众的素质高低都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热点司法案件的舆情。
三、如何正确引导和规制舆情
在互联网发源地以及传媒业和网络都相当发达的美国,专门针对舆论干扰司法独立设立了“藐视法庭罪”。在对舆论监督规制的相当严格的英国,1980年的《英国刑事法庭法》确立了报道限制制度,当事人甚至可以将舆论干扰作为上诉理由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借助对域外经验的考察,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舆情进行引导和规制。
(一)从司法部门的角度
1.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正确把握与立法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区别,侦查、起诉或审判案件的唯一依据是法律,而不是来自上级或舆情的压力。其次,司法工作人员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被沸腾的舆情所左右,独立的面对经办的案件。最后,司法工作人员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权威,既要与舆论保持一定的联系又要保证一定的距离,确保在法律规范的程序和依据之下,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提高司法案件办理过程的透明度
舆情过多的干预司法案件的办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使得舆论不能很好地相信司法的公信力。曾有学者分析我国舆情案件的公开经历了“捂着不说”到“被迫小声说”再到“会说但经常乱说”的三个阶段,而现在要引导和规制舆情,就要走向“主动大声说”的第四个阶段。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地去掌握舆情的风向,落实中央政法委针对涉法网络舆情应对处置的“三同步”,即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更要健全司法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进程为节点,有选择性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一时间公布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透明度。
(二)从职业媒体的角度
1.媒体要坚守法律底线。首先,媒体在报道时应时刻谨记无罪推定原则,客观公正的报道基本事实,不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犯罪嫌疑人,不做出有罪的诱导性报道。其次,要遵守法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规定,不得披露任何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最后,不能对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进行报道,自媒体平台对他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删除,避免舆情流转造成更多的危害。
2.媒体要坚守道德底线。媒体的对司法案件的相关报道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对整个司法过程予以关注,不能断章取义的仅报道能引发争议的部分,而对真正的事实予以忽视,更不能做推测性报道甚至对案件进行炒作以此来吸引关注。
3.建立落实相关责任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2013年9月由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取得了很好地效果,强有力地震慑了一批网络上的不法之徒。但目前我国关于引导规制涉法舆情的法律法规仍是少之又少,在发生舆情绑架司法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因此,针对舆情案件的立法事项应尽快提上日程。立法既要注意对舆情进行规制,同时又要明确舆论的监督自由,真正用好舆情这把双刃剑。
(三)从普通民众的角度
1.加强有关涉法网络舆情的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民众的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民众的“法治自信”,出现新的涉法舆情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被舆论所左右,保持自己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2.适时推行各大自媒体平台的网络实名制。自媒体平台之所以有一群敢于造谣影响舆情的人,正是因为隔着网络虚拟的面纱可以肆无忌惮的做“水军”。推行网络实名制,必然会使这些人因害怕曝光自己真实身份而有所收敛,从而在涉法舆情发生时减少恶意炒作的行为,让真正的舆情来监督司法。
四、结语
网络平台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司法公开就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涉法舆情,正确对待舆情的方法不是“堵”而是“疏”。司法工作人员及时的公开相关信息,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了自身的公信力,又避免了谣言的滋生,稳定了社会的情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情监督是监督司法的有效方式,从司法部门、职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全方位地引导和规制涉法舆情,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成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