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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规范化规范

杨 飞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一、执法规范化现状

(一)执法理念不规范

公安交通警察传统执法理念存在明显的重专政意识轻服务意识、重自身执法权力而轻人民合法权益倾向。作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乃根本工作宗旨,但是在具体从事交通管理的过程中,很多交警却忘记了工作的初衷,没有认清自己的工作宗旨,不以服务群众,解决交通问题为目标,而是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这种重专政轻服务的执法理念致使他们将人民群众放置于被治理的角色,把自己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一些交警甚至认为交警和交通违法者就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因此,为了追求一定的管理目标,不讲究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执法态度粗暴恶劣。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

不少一线执法民警因为缺少法治观念,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考虑到办案效率考核和警力短缺等因素,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执法结果是否存在偏差,而忽视了自身在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合理合法。程序意识的淡薄反映到实践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措施不合程序要求,像所谓的“暗中执法”“钓鱼执法”等;二是违反法定办案程序,比如事故处理中忽略对现场的勘查及证据的收集,盲目轻信证人的证词,仅凭证人的一面之词往往就下定论;三是期限观念不强,如超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的一线交警认为我只要处理结果公正,时间上对整个案件又能有多大的影响。

其实相对于实体的公平与正义而言,程序的公平与正义也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和独立的价值。在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运作和行使,从而来避免由于权力的失控、出轨对公民权力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双重损害[1]。

(三)执法语言不规范

交通警察的执法语言能直接反映其基本素质,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交通警察执法用语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交通警察的执法语言还存在执法语言过于随意、权力告知用语敷衍甚至误导以及“说不透”等现象。

(四)执法安全操作不规范

在实践中,一线民警不能严格按执法安全规定操作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民警不带,不愿带,不敢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26条中明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不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的规定选择安全执勤点,警告标志和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的具体放置方式和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按规范规定停放警车等;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的相关规定,在驾驶员未下车或未熄火时进行强行阻拦等。

二、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正如前文所言,警察的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其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语言等众多方面。执法理念不正确,再好的制度和程序都会在执法实践中被扭曲。

在我国,多年来公安部所提倡的“严格、公正、文明”这一执法理念,符合警察的执法行为特性,对警察执法起到了积极地引导和规制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对警察执法理念必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国新时期的警察执法理念应进一步延伸为“理性、平和、规范”。“理性”强调思维方式,要求执法者能以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平和”强调执法态度和执法艺术,对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语言、举止、技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态度温和可亲、语言温暖使人信服、举止文明不粗暴。

(二)通过培训教育不断提升执法主体的素质

德国曾在飞行安全界提出一个“海恩法则”[2],该法则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推进和实现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交通警察基本素质建设是核心,因为执法毕竟是由人来实施的,执法者素质与能力如果缺失,再科学、合理、完善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基层交通警察队伍结构比较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随着招警体质的改革,虽然逐步有高学历、专业化、高素质的人员不断充实到基层交警队伍中,但整体情况还是不容乐观。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在严把进人关的同时,只能紧紧抓住在职教育培训这个契机来加强现有交警队伍建设。不但要加大培训力度,也不能再让培训流于形式,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更要将在职交警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来抓。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如面对超速、超载量刑,基层如何具体开展执法;如何应对媒体;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等等一系列崭新的、基层交警最迫切需要的内容。

(三)通过内外合作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对比他国不难发现,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等都特别注重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和内部控制,这就是落实的保障。因此我们在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必须重视执法监督问题,通过健全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和保障执法规范化。

加强内部监督。在原有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效仿西方的监督体系,不仅仅是上下级监督,在不同部门也可展开相互监督,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警务监督部门。同时,监督范围要更广,监督手段要更多样。监督范围不仅是对执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涵盖具体的执法行为;监督方式不仅仅通过常规审核、检查评议,还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听证复议等。

吸纳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除公安机关外具有监督权的各主体,通过不同监督方式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首先,基层交通警察要主动接受区(县)及以上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其次,正确对待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往往通过新闻报道或公开曝光的等方式揭露交通警察的不规范执法现象,面对既有违法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客观对待,以此为契机,展开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填补日常监督管理中的漏洞。最后,鼓励民众监督。交通警察作为一个直接和群众打交道的警种,来自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在交通警察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如若存在违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传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交通警察必须接受其监督,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客观地讲,执法数量和执法质量之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目前机动车的普及化以及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化,造成了不同程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这给警力短缺的交通警察执法更是增加了一定难度。所以严厉打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才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一方面,交通警察将日常执法看作一次难得的、一对一的交通安全宣传机会,清晰、明确地告之违法行为人执法的依据,告之当事人法律相应的规定,同时告之当时人其违法行为对本人及社会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及不良影响,这样更易引起违法行为人的共鸣,而不是对交警处罚的抵触。

另一方面加大和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多依靠与社会力量的配合,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可通过和受众面广的电视节目、电台、公共交通广告运营合作,通过进学校、进社区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寓交通安全教育于娱乐之中,逐渐树立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让群众从心底自觉抵制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自然“不罚自灭”。同时更是为交通警察创造了一个良好执法环境,有利于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

综上,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交通警察既要注重通过学习来提升业务素质,也要注重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更要注重交通安全的广泛宣传,只有这样,我们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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