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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之管辖权研究

2018-01-22胡重阳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越境犯罪事实管辖权

胡重阳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浙江 德清 313200

网络瞬息万变,网络犯罪的形式也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存在跨区域性、瞬时性等特点,导致在法律实践中一些解决传统案件的法律程序并不实用,如何更好处理网络犯罪问题是社会各界都关心的话题,其中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成为大家关心和讨论的焦点话题。有效行使网络犯罪管辖权不仅与实践中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尊重。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公约》中将网络犯罪行为定义为“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对此类系统、网络和数据实施本公约定义的滥用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定,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针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之规定;一类为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

(一)完全属地管辖难以适用

属地管辖是刑事管辖原则的核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网络空间中,物理联系已经变得不稳定。是否完全适用属地管辖,这是值得商榷的。例如,多人共同犯罪的侵犯公民信息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仅通过微信、QQ交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各地,且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分布在全国各地,到案时间不一。是否分案处理,以及由何地管辖这些都需要慎重考虑。若是完全并案处理,由何地管辖最合理?若是另案处理,是否会浪费司法资源?

(二)指定管辖存在行政化倾向

在网络犯罪中,一旦立案管辖的标准确定,那么审判管辖也随之而然确定了。但实践中,网络犯罪错综复杂,在未掌握完整的犯罪事实时很难判断何地为主要犯罪地。有些犯罪甚至在掌握犯罪事实时,也很难判断主要犯罪地。在指定管辖中,在“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犯罪地点众多、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哪个犯罪地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指定管辖很容易受到上级的主观判断影响,一旦作出决定不合理,很容易对被害人申诉权利造成影响。

(三)抽象跨境犯罪困惑

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互联网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这种情况下,被越境国是否有管辖权是法学界讨论以及关注的焦点。若认定被越境国具有管辖权,那么对于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冲击是无法想象的;若认为没有管辖权,那么被越境国的司法主权必然受到挑战。同样这种“抽象越境”也可能在国内发生。这种“境”,则指各司法管辖区域,若是犯罪分子在浙江实施了网络犯罪行为,信号跨越了上海,最后传输到了北京,首先被上海的警方掌握了犯罪事实,那么上海是否属于犯罪地,上海的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的权利?这是值得探讨的。

三、网络管辖权相关理论

为有效确定网络管辖权,法学界衍生了很多相关理论,以下介绍几种相关理论。

(一)最低限度联系理论

最低联系理论起源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法”,即“最低限度接触标准”。长臂管辖法是指当被告住所地不是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具有某种最低联系,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存在关联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体现了属地管辖以及保护选择的折中,有利于保护一州的利益,但也加大了司法成本,丧失了司法管辖的便捷性。

(二)网络自治理论

网络自治理论是指在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完全脱离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将网络空间定义为新的“地域”,在此“地域”中将不实行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是完全施行网络自身的法律。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创新,在目前来说此理论完全无法实现。

(三)网址管辖理论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设备都有属于其的IP地址,只要锁定该设备固定的IP地址就有助于确定犯罪地。随着社会发展,IP地址的管理也随之发生改变,动态IP地址的产生,为犯罪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同时,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篡改IP地址或使用虚拟IP地址,将此地的IP地址改为彼地,所以单单的网址管辖理论并不能符合实际需求。

(四)有限管辖理论

以犯罪行为对本国或者本国公民的侵害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虽然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保护我国以及我国公民的权益,但也有可能造成国际间的司法管辖冲突。实践证实,属地管辖原则往往比属人管辖原则更为有效。

四、针对我国合理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之建议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网络犯罪管辖难问题,笔者结合相关专家之学说,提出以下看法,希望对未来立法有所裨益。

(一)以地域管辖为基础

刑事犯罪属地管辖权确定无论只要在本国境内犯罪,无论是本国公民亦或是外国人,都将适用我国刑法。同时我国目前网络犯罪中犯罪地范围的扩大使得网络犯罪地域管辖十分完善。在网络犯罪,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都处在物理空间内,受到某一司法管辖区域管辖。只要网络犯罪的实行地或者是结果地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可以由我国刑法管辖。

(二)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作为辅助

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基础上确定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借鉴美国的最低联系理论,能够更好保护我国以及我国公民的权益,在实践中,若是该犯罪事实与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存在最低联系,那么我国就有管辖权。这将有效解决抽象越境问题。如果网络犯罪行为仅仅是信号、数据的单纯过境传送,那么就不应认为该行为与被越境地具有最低限度联系,因此也就不具有管辖权;若犯罪行为越过某地,不仅仅是信号的单纯过境,而是以该地的某一个服务器或是计算机终端作为跳板,则认为该行为与被越境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可以确立管辖权。

(三)确立方便诉讼原则

在案件涉案范围广、涉案人数众多时,可设立方便诉讼原则,并案与分案的界限灵活变通,有效节约司法成本。若是某地在客观上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出现办案成本过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管辖权的转移,充分节约司法成本。在这一原则并不是完全否定刑事管辖权,而是在出现客观管辖不能时的折中考虑,充分考虑实际,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四)加强地域合作,引入科技手段

加强各办案机关资源共享机制,有效引入技术手段,准确分析出网络犯罪行为的初始行为地,有效打击犯罪。在被害人人数众多,住所地与办案机关地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当地司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远程询问。在犯罪嫌疑人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管辖地时,也可以采取类似手段,远程讯问。在指定管辖中,上级机关应当在充分考虑下级机关的意见后成立讨论委员会,充分讨论,确定合适的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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