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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2018-01-22庄海洋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害纠纷案件纠纷

庄海洋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一、日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满目疮痍,但是日本抓住机遇,在短短一二十年间实现了惊人的发展,经济高速增长,社会高速发展。与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纠纷解决机智的忽视,导致了日本的国内不断有大型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例如日本水俣病事件等。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危害。在日本颁布推行相关法律之前,民众只能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寻求救济。正如前文所说,环境污染以及环境纠纷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由于诉讼周期较长,增长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而仲裁方式又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之下,《公害对策基本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应运而生。其中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因为对环境公害的具体解决对策作了综合性的规定,成为后来日本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基础法。至于1970年制定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制定出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以此司法程序的补充。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适当指导,在快速解决公害引起的纠纷的同时,又可以很好的保障其正确性。在日本的这一行政解决机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双轨制的管理体制:由公害调整委员会(隶属于中央行政机关)和公害审查委员会(隶属于都道府县)两个部门组成。双轨制的具体施行办法是,这两个部门依据法律,各自依据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环境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公害调整委员会和公害审查委员会两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们各自的管辖范围由法律依据实践来确定性质从而具体规定。这两个部门之间职权明确,避免了各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的情况,保障了环境利益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

二、韩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在韩国,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主要有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讼解决方式。在非诉讼解决方式中,运用最广泛的正是行政解决方式。韩国依据本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法》设立了的专管环境纠纷案件的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以及职能与日本的行政机构相似,有权独立对环境纠纷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委员会针对该案件,依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处理。这一机构同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别对韩国总统和地方行政长官负责。相比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自1997年韩国颁布《环境纠纷解决法》以来,该方案确立的行政解决机制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用,缩短了诉讼时间,而且在保障权利平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因而获得了韩国广大民众的支持,韩国的多数公众认为行政手段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比传统方式更可取。除此之外,在实践中,一旦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接受委员会的处理,那么该方式就具有对其他方式的排他性。目前,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前期调解、调解以及仲裁。

三、对于我国的启示

纵观日本和韩国在建立并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行政解决方式的特点在于行政机关的介入指导。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处理,使得环境纠纷案件能够以最高效、经济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合意。而实践也表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救济手段的优势,弥补司法救济程序的不足,正因如此,在这制度的建立完善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为处理环境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相信,这些成功的经验对现阶段经济迅速发展但环境污染问题大量出现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我国更好地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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