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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创新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侵害人赔偿制度环境保护

阎 杨

辽宁省辽阳市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 辽阳 111000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基本情况

从目前来说,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及其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现有的环境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空白

虽然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工作已经开展了20余年,但是现有的相关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空白,例如预防和治理自然环境污染方面、有毒和有害物品管理方面、放射性污染预防和治理方面以及保护和维持自然资源、生物的多样性方面等,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2]。

(二)相关机构关于程序和组织方面的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程序法来说,还缺少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相关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产生了一定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公正、公开、合理、有效的法律环境的构建和发展;另一方面,从环境保护方面的组织法来说,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的执法机构和部门职责分配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除了上述的问题之外,我国环境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着相关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执法部门或机构与相关法律方面不协调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综合的对我国以往关于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经济和立法方面的基本国情进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的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切实保障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3]。

二、我国环境保护侵权立法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涉及到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还有着很多不完善甚至是欠缺的地方,例如相关的归责原则问题、责任认定问题以及其法律地位方面等。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进行立法和逐渐对其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最终制定出既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又契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和制度。

(一)团体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以往发生的环境侵权方面的纠纷处理中,经常存在受害者主体势力过于淡薄,且成本代价过大等原因,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情况。

(二)赔偿制度方面的现状

从以往发生的环境侵害事件来看,其都具备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点多面广,因此一旦发生环境侵权事件,侵权者就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但是从一般情况来说,往往侵权者都不具备相匹配的赔偿能力,即使侵害者认可相应的赔偿,也不是一时之间就可以完成的,履行赔偿责任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现状

从目前来说,目前我国出现的环境问题有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政策、决策失误或者是部分失职行为造成的,所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地方的人民政府要对应负责其辖区内的自然环境保护。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仅仅是针对其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来说的,而且国家对于受侵害人的经济补偿仅仅限于其直接的经济损失,忽略了受侵害人受到的间接伤害和精神方面的伤害,这是不合理的内容。

三、我国环境保护侵权立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一)团体诉讼制度方面的相关解决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借鉴过去的立法经验,设立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或机构,例如消费者协会等,可以设立环境保护协会,使其成为连接受害人和法院的桥梁,可以代表相关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团体诉讼[4]。

这样既有利充分利用其组织或机构的专业知识来改变受害人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劣势地位,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和行政救济体制

针对那些高污染或者危险程度高的企业或部门,国家可以实行强制性的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并对承保的范围和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设立相关的救济金制度,国家可以将所征收的特别税,例如排污税等,一旦发生环境侵害事件,国家可以先行出资进行救济,同时保留对侵害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不仅可以有利于迅速救济受害者,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

(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1.完善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使得行政行为的间接相对人,也就是受到侵害的个人,他们也可以对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讼。

2.完善国家法律的赔偿制度,将受侵害人的所承担的间接伤害以及精神损失也纳入到其赔偿的领域上来,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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