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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1-22于建辉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海量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于建辉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一、新时代的特点

“一带一路”、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空间和模式的巨大转变,知识产权领域也相应出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一带一路”带动和加强了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进一步合作。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中国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践行者们逐渐把眼光投向国外,以期把自己独特新颖的创意和技术传播到新的市场中去。

其次,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鉴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的特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联系日益密切。

二、面临的新的挑战

(一)在中国国内外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与大数据有关的纠纷也已经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大数据有关的案件,涉及著作权的比例达到23%。现实表明,大数据被侵权之后,面临着维权困境。

(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海量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各家互联网公司都搜集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大数据中,包括互联网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也包括从其他网站和渠道抓取的。而在抓取的过程中,可能就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但问题是,谁是被侵大数据的权利主体,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案由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三)大数据的背景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加大。目前大数据软件和互联网平台上的数据极易遭到侵权,例如被抄袭,甚至发生相关软件的原代码直接被抄袭或者雷同的问题,进而产生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当中,侵权方会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

然而,目前我国关于技术中立和内容中立还是有区别的,大数据领域的纠纷对于大数据软件是内容还是技术,还没有形成定论。另外,在软件或者作品雷同的判定过程当中,如何判断实质性的相似。

三、面对“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在适应国内外新的法治环境和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上,结合新型的司法案例,积极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评价体系中的引导作用,适时地建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大数据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

众所周知,大数据的表现特征就是海量的信息,可以探索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之中。数据的分析、存储和相关成果,可以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模式,针对大数据的各个阶段流程,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其中,保护大数据适用的著作权,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数据库著作权,二是大数据的分析、处理等环节中形成的应用软件。

数据库的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是对大数据整理、汇编形成的汇编作品。“该类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以及在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的过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

(三)善于运用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其他环节的保护

在大数据的采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方法,以及对自己经济价值较高的数据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参照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和保护。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1、应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维权,并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向企业提供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知识。

2、还应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增强参与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特别是要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与融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为各国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力环境。

四、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利益平衡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为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大数据的特性,针对大数据,既要限制又要开放,过度保护,就会形成大数据拥有者对数据本身的垄断,占有数据和分享数据,应当维持平衡,才会促进整个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地位更加突出。中国将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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