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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法的责任体系构成

2018-01-22梁秋芳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法律责任

梁秋芳 肖 珊

石狮市人民法院,福建 石狮 362700

一、社会法责任的特点及价值目的

社会法责任,是由于违法社会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社会法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无论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大多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而社会法责任则不一定将主观条件作为归责的要件。

第二,法律责任的形成过程不同。民事责任一般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提请行为才能促使国家权力的介入;行政责任是由于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来行使的,一般不需要通过诉权。违反社会法的法律责任,有时需与诉权联系在一起,通过诉权将社会权利转化为国家公权力(违反合同约定);有时则不需要通过诉权便可转化为公权力(违反社会基准法的法定义务)。

第三,法律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公法责任的强制程度较强,具有制裁的现实性;私法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较弱,具有制裁的可能性;社会法责任的强制程度则兼具两者的特点。

第四,承担责任的财产去向不同。公法责任有些也是以财产来承担;私法责任的责任主体交付财产一般交由受害人所有;而社会法责任的款项一般交给弱势主体或特定群体。

第五,社会法责任的单向性。社会法责任是一种单向性、非对称的、不均衡的法律责任。此外,社会法责任的过程性。社会法责任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或特定事件造成损失的事后弥补或惩罚,也应包括过程的控制,使责任的实现过程化。

社会法责任的价值目的:社会法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及对社会不公平、非正义现象的纠正,对社会良性运行状态的推动和维护。

二、社会法责任体系的构成

(一)社会法责任的主体及其特点

社会法责任主体,即社会法责任的具体承受者。其特点有:群体性;责任性;严格性;扩散性;复杂性;联合性与关联性。此外,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中,社会法责任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定性。在我国有些是通过法定,有些则是通过行政确认;在国外,第三方确认,如通过评估机构确认等。

社会法责任主体的上述特征,使得其在立法或实践中,往往相当笼统,不利于社会法责任的追究和落实,使得社会法的规制作用和价值目的的实现大打折扣。这有待于日后的再研究,寻求有效的对策,以期加以圆满解决。

(二)社会法责任主体的多元结构

其一,政府的社会法责任。作为不同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领域中有相当一部分体现为国家责任,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是社会法的当然责任主体。确保政府职能到位,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肩负起对国民、对社会的责任,以确保相关群体利益的实现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社会良性运行,是社会法对国家责任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社会法领域,政府必须保证立法、执法、司法投入,并完善相关程序;应推动公益性投入,构建惠及全体国民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问责机制;应积极正当行使职权,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以期实现社会法的本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等等。

其二,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社会法责任。社会中间层主要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社会保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工会、消费者协会、自愿者等等。社会中间层是社会法责任主体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极,在落实社会法责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当前,应制定和修改社团法,行业协会法、社会中介机构、福利机构法等法律,促进民间社团、非政府组织、商业、行业协会等具有各类公益、互助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进而提升整个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其承担其一定的社会法责任,改变政府对社会管理无所不包、一统到底的陈规,使得各类社会管理资源有效利用,在政府的发动和主导下,构建其多元化、民主性、合作性的社会管理模式,使社会法责任得到真正落实。

其三,弱势群体、特定群体本身的社会法责任。在社会法领域,弱势群体,特定群体通常扮演着权利主体的角色;但这并意味着其作为社会法责任主体就失去了可能。弱势群体、特定群体也应被纳入到社会法责任主体的多元结构中。如,国家将一部分保障弱势全体生存的社会利益体现在社会法义务规范中,如:劳动义务等,弱势群体自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履行该义务,否则也须对自身的处境或弱势状况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个人和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社会法责任主体。个人是社会的组成单位,享有从社会获得福利的权利,也负有积极地促进他人及社会福利的义务和责任。如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违反相关的社会法,承担相应的社会法义务。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众多环保组织、经济联盟、教育交流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作用日益凸显,其在解决国际性、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时,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这些国际组织社会法责任主体,使其承担起各自的社会法责任,以推进社会的良性运行等社会法目标的实现,已成为一种共识。

总之,要构建一个多元的责任主体结构,既注重责任到人,又注重各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的分工与协同,进而解决社会责任主体间“协同缺失的问题”,解决阻碍社会良性运行的相关问题,如结构性、突发性、弱势性、侵扰性等问题,共同促进社会法责任得以落实和兑现。

(三)社会法责任的责任形式

社会法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以下特点:其一,惩罚性赔偿。在传统私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而这种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恰恰是社会法中法律责任形式的一个表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增加赔偿的规定)

其二,传统责任形式的融合。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因而其责任形式也呈现出传统责任形式的融合的特点,其责任设置上更侧重于多种责任形式的综合运用。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说公法责任、私法责任都可以也应当被纳入到社会法的责任体系当中,以期发挥真正的作用。

其三,行为(责任过程化)。传统的民商事领域和刑法领域,责任的承担更注重行为和结果,及二者间的关系。社会法责任则不一定如此,其有许多特殊的东西,且行为与结果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其责任形式存在一个过程化的问题,以求社会法价值目的的更好实现。因此行为的发动、行为的过程、行为的关键阶段、行为的结果等都可能产生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因而注重对相关群体行为的监测和评估,使其及时纠正,将危险或不利隐患消除在过程中,而非发展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使责任过程化,设置行为的事前预测、事中监测和事后救济相适应的责任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法责任实现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现有社会法领域很多法律是缺失的。如,没有社会救助法、农民权益保障法、儿童社会福利法、社区服务条例、志愿者条例等。其次,立法层次不完善,立法层级比较低,有些法律制定出来后也没有配套性的法律,衔接不够。再次,是立法规划混乱,没有系统科学的设计和规划,像医疗、教育等关乎生命健康与人口素质的,现有法律很有限。因此,需要制定、修改、完善社会法法律文件中的责任部分的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如,现有《工会法》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字不提,这种工会法律责任的阙如,使工会法演变为工会自身的权利法案,而工会法的内在价值——保障劳动这通过自由结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有可能被架空。

(二)完善相关支持系统和保障机制

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就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能力、工会制度的完善和NGO组织的发展、雇主和用人单位的意识水平、劳动者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很多因素相关。非独劳动领域如此,社会法的诸多领域里,社会法责任的实现也都有赖于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有赖于相关支持系统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完善社会法责任的监督体制

目前,社会法责任的兑现大打折扣,很大一个动因是群众、外界或说社会的监督不力。因此为促使社会法责任的真正兑现,就有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既要继续强调内部的自身监督,又要强调外部监督:如社会组织的监督、国家的监督、社会成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促就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督促责任主体在承担责任方面的态度和举止,进而使社会责任得以兑现,相关社会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相关群体利益和社会公益得以维护,社会得以良性运行、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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